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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0:08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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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2012年第83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修订).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316076830475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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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21号


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七日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公民(以下简称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人优待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 免费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园、风景区、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场馆(所);
(二) 半价优惠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体育健身场馆、电影院等场馆(所);
(三)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 孤寡老人免交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租金;
(五)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补助标准;
(七)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优惠乘坐轮渡船和公交车。
第六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医疗机构应当专门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服务,并免收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七条 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协议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等公证业务时,按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惠待遇。
第九条 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单位、场所、交通工具及配套措施等,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老年人依据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时,应当出示《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2000]850号

2000-10-25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HCC188型税控计量器投入使用的情况,研制了HCC188型改进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的检测。现决定,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准予投入使用,不再另行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