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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2:54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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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3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11-30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含土地开发费,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凡符合《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厦府〔1997〕综043号)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除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或通用厂房的,除企业合同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房产出租者缴纳,对于出租方已依法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可不再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日期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但第一个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第九条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198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厦府〔1985〕综424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基准价

单位:人民币元/年 平方米
土地
等级 范 围 土 地 类 别
商业 住宅 办公 旅馆 工业


级 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的行政区域
2 0.8 1 0.8 1


级 集美区、海沧
区的行政区域 1.8 0.6 0.8 0.6 0.6


级 同安区、翔安区的行政区域
1.5 0.5 0.8 0.6 0.6



  计算规则:1、工业土地使用费=用地面积(分摊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费基准价

   2、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土地使用费=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费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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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技监局量函〔199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最近,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以技监量发〔1997〕114号文询问我局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的计量器具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1.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的问题,我局认为电能表的生产企业如果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标准,就属于合法生产,要允许销售,不能查处。因此,我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在1992年曾发文,转发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不宜查处DD28电能表的文件,现在仍按此意见办理。

2.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产品进行罚没查处。为此,我局计量司与政法宣教司再次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仍按计量司1992年转发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办理,对DD28型电能表不宜查处。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应按有关文件依法查处。

今后,各地再发生此类查处事宜,均按此意见办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
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
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
,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统宣传报导。在今后几年内,应注意在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上多下功夫,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
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
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
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营,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斩行办法》,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
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
收入者进行编号建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请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
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
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得,各地可试行预扣税款,纳税人申报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
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
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于偷税违法犯罪,要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的规定,依法定性和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上级税务机关要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税务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九、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和检查力量。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建议各地凡没有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都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人员。
十、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管理,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计算机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的主要要求是: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码为基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系统;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进行逻辑复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能进行交叉核对;筛选税收稽查对象;通过网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和汇总。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