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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5:30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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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19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

(市建委 2007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门窗体系、遮阳产品,其节能效果的性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政策文件,对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按一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确认,并获得评估证书和标识以证明该建筑或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工作。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等相关技术指导文件;负责实施节能性能的技术审查和等级评估;负责管理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等。

  第五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热环境指标分析、用能降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耐久性能分析。节能性能评估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执行,评估结果按评分数值递增顺序将节能性能依次划分为A、AA和AAA三个级别。

  第六条 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产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生产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完备的工艺装备和技术人员、必要的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所需条件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第七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遵循科学评定,注重实效、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鼓励研发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九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由市墙改节能办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技术审查和等级划分,评审组专家名单从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管理,库中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实行注册执业管理的专业,还应持有国家法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及70周岁以下;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技术产品、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测试或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工作由取得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评估工作可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请评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评审,分为申请、检查、评审和公布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确定设计达到的节能性能评估等级;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对于项目的节能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节能材料、设备性能和使用情况等适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和检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等级;

  (四)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分为申请、评审和公布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所需材料具体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二)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对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三)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性能评估的建筑项目或配套节能产品由市墙改节能办颁发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标识。节能性能评估证书和标识由市墙改节能办统一制作和管理。配套节能产品评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结果的,一经查出,市墙改节能办收回评估证书和标识并予以公布。未取得评审结果而擅自以A级建筑或配套建筑产品名义宣传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建筑节能性能评估的项目,应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使用未标识配套节能产品的建筑项目,不能参加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取得AA或AAA级别的项目,如建设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可作为开发企业良好开发业绩载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项目可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推荐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示范、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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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

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及内容:

监督管理项目各方主体应在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规定和履职的情况。重点监督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招投标综合监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入综合州、县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无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等问题。
(二)合同订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

(四)变更设计: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项目内容。

(五)工程实施:是否按合同组织实施;是否按期开工;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公开;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了职责。

(六)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现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是否根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七)竣工验收:是否按合同建成;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竣工决算和审计;是否按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实行“123”全过程预防措施。即一个项目要制定二个方案(项目实施和廉政建设),做到三个同步(项目实施与廉政建设同步设计制定、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对全员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制约机制,全过程进行预防。

(二)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已建成项目或编造虚假项目套取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发包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投标。不得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签假合同;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地下等隐蔽工程,应通知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工程量的验收。
(五)依法实行监理。不得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得委托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造价骗取资金。
(六)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防止高估冒算、虚报多领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七)向同级审计部门报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后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后,才能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

(八)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申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与项目有关各种资料齐全。
  第六条 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工作。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等级,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责。不得违反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虚假列支工程费用骗取资金。实行项目经理等“五大员”有效证件押证施工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主体部分完工之前,不得承担其他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串通,违规降低质量验收标准,虚报工程造价,虚假签证冒领工程款物。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切实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高效、廉洁对项目全过程监管,重点对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使用、追加工程量和变更设计、地下和隐蔽工程量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控制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公开涉及项目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依法对项目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和重大项目的现场勘验,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予以批准;对需要补正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不得擅自设定或变相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收费项目等;不得干预或插手项目承发包、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建设活动;不得借审批项目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报批规定及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从严控制扩大和缩小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标准的超概算的审批;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不予拨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对已查实违规违纪的,在下次拨款中予以扣回。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
(六)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做好项目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严格审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对较大的项目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对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七)招投标管理办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建筑业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计价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

(九)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等单位的收费监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二)督促涉及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重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督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廉洁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合发[200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及外派劳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本地区企业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

  二、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为辖区内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等信息,公安机关可视情限制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1至5年内不准出境。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不得为企业向驻在国(地区)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出具确认意见。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上述企业须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严禁其到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参与赌博、色情活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机构或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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