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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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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2005年1月18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坚持先调查、后论证、再决策的原则,事先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讨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本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市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按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决定事项关系重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有关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审签公文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一般不得越级送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的各类公文,应退办公室公文处理机构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四十九、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向市长报告的,事前应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陕或3天以上的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渭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检查、年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编者注:因版面有限,《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待后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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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蒙古国


中蒙发表联合声明


 2003年6月5日,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结束对蒙古国的国事访问之际,中国和蒙古在乌兰巴托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应蒙古国总统那楚克·巴嘎班迪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3年6月4日至5日对蒙古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巴嘎班迪总统举行了友好会谈,会见了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图木尔奥其尔和蒙古国总理恩赫巴亚尔。两国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情况,就进一步发展中蒙友好合作关系和当前国际以及地区形势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蒙古国大呼拉尔特别会议上发表了演讲。

  双方一致同意并宣布,中蒙作为友好邻邦,根据1994年友好合作关系条约、1998年联合声明和2002年联合公报的精神,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和发展中蒙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全面发展两国友好和互利合作,永远做好邻居、好伙伴、好朋友。

  双方指出,高层互访和接触对稳步发展中蒙关系和加深相互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两国领导人应保持经常接触和互访的传统。

  蒙方重申,同中国全面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是蒙古对外政策的首要方针之一。中方重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蒙古的睦邻友好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重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自对本国发展道路的选择,主张加强在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上的对话与合作,协商处理两国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中方表示,支持蒙古的无核区地位,支持蒙不在本国领土部署外国军队、核武器及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双方重申,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和协定。

  蒙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蒙方表示,支持中国在台湾问题上采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不支持所谓的“台湾独立”。

  双方对近年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双方同意大力发展互利互惠的经贸关系,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形式多样的合作。双方同意鼓励扩大贸易和投资,深化矿业和加工业合作,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今后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商定尽快开辟两国间的新航线。

  双方同意加强旅游合作,中国政府宣布将蒙古列为中国公民自费旅游目的地国。两国同意加强环保、防治沙漠化等领域的合作,扩大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及人员交流。双方对中蒙两国边界第二次联检工作进展情况表示满意,一致同意要把中蒙边界建设成一条和平、友好、合作的纽带。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向蒙古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关于增开乌兰巴托-北京国际列车的协议。蒙方对中方一贯支持蒙古经济发展和两国合作,向蒙方提供优惠贷款和援助表示感谢。

  双方认为,应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各国内部事务应由本国政府和人民自行决定,国际事务应由各国平等参与处理,应鼓励国际关系民主化。双方一致认为,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可以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双方认为,联合国是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解决国际争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其他领域的合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应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双方同意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合作,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加深地区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

  双方支持各自为扩大地区政治对话和增强相互信任所作出的努力,欢迎各自为加强东北亚对话与合作所提出的倡议。

  双方支持朝鲜半岛无核化,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以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指出,不久前举行的中美朝北京会谈是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良好开端。蒙方高度评价中方为使会谈顺利进行所作的努力。双方强调了这一进程继续下去的重要性。

  中国支持蒙古成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和加入亚欧会议(AWEM)的愿望。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和蒙古国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事业中取得的成就,表示继续支持各自为国家建设所做的努力。

  双方表示,通过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来往与信息交流,共同努力防治非典型肺炎疾病,为战胜新世纪人类面临的这一挑战而进行合作。

  胡锦涛主席对蒙古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转达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对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图木尔奥其尔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蒙古国总理恩赫巴亚尔的亲切问候。胡锦涛主席邀请巴嘎班迪总统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国,巴嘎班迪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三年六月五日于乌兰巴托


审判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初探

杜海军


审判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我国现行的审判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我们应对此进行大力改革,逐步建立一种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笔者认为,现行审判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不适应现代对审判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审判管理混乱,功能交叉
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表现为:审判庭即开庭审案、合议、裁判。又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送达法律文书,即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负责事无巨细的辅助及管理工作,其结果是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繁杂事务排挤了审判业务,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审判庭,一般会对管理工作抱着理所当然不重视的心态,加之由熟识审判业务而不擅长管理的法官扬短避长去从事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审判庭在管理方面出现混乱情况并非不可思议。另一方面,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审判管理事务工作和从事辅助工作的直接后果是,法官不仅直接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安排开庭时间,甚至填写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这一方面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务缠身,不能集中精力办案,另一方面,对法官司法水平的评判不仅在于其判案能力,而还注重其处理辅助工作和从事管理的能力,因而出现了谙熟法律初到法院工作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尽管能写出复杂的案情分析报告,也可能被指责为不会办案的咄咄怪事。
2、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诉讼的基本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而诉讼的基本原则则体现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回避、公开等一系列原则中,现行审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注重合议庭、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中的作用,强调庭长的审判管理,却不注重法官个性及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的培育。这种模式,院长、庭长虽不参与审判,但是,院长、庭长却有签字审批权,对于案件,他们可以凭经验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决定案件处理,现在虽然很多法院给了法官更多的权力,可以自己依法作出处理,但是,院长、庭 长却依然可以以与自己意见不相符而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些是很多根本无须讨论的,影响了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的实现。
3、程序法与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
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各种诉讼的操作程序,但是法院内部又规定了各种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与诉讼法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法院内部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成为审判庭的一种附属工作,所以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与诉讼法配套的同时适应各个内部机构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适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管理者失去制订这种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同时,法官对于自己承办的每个案件,都有绝对的控制权,不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很容易让法官随意增减程序。
4、难以提高法官的素质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案件的审批权在于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有时办案法官自己的主观思维受到上级的不公正践踏,这时法官象机器人,法官很难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学习法学知识,影响了法官对法学修养、审判艺术的培养,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冶练,对社会正义的要求,甚至削弱了作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法官素质提高很难。
以上几点问题是法律界有关人事及笔者的看法,当然,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分析研究,笔者仅针对以上几点谈一下看法。
我们进行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应该通过改革达到以下目标:
1、法官精英型。通过改革,使法官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法官实现由人数众多向精英型的转化。
2、程序公正、透明性。通过改革,使审判管理步入科学管理轨道,做到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
3、监督有力性。改革后的审判管理体制,应该是监督有力的,达到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督促法官公正办案的目标。
4、管理有序性。使法院审判管理走上有条不紊,秩序井然的管理模式。
针对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切实进行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笔者有以下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人事管理体制,逐步使法院与地方政府脱离,通过人事改革以减少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人事管理体制是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官能够更好的独立办案,真正实现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由于法院都依靠地方财政,工作的开展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并且许多工作受制于地方,例如法院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工资、福利、职工住房等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拨款,各级法院又是要当党委的领导下,人事管理亦由地方进行管理,领导干部任命又必须通过地方人大,因而在现有条件下,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不面对这种现实,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在法官自身利益与地方利益挂钩的前提下,法官不可能不考虑地方经济利益,会有一种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考虑,希望本地当事人胜诉,本地的钱不要被外地拿走。加上有地方党政领导的要求和支持,于是,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滥用职权、偏袒本地人、不作司法协助、甚至枉法裁判等地方保护主义就有其必然性,法院必然沦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第二、案件外来干涉严重。法院和法官都是地方的,你必须听从地方党委的领导,那么,涉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与他们有切身利益的案件,他们会想方设法干涉法官办案,法官在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抵挡不住的,因为,法官的命运掌握在他们手中。
因此,必须对现有的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措施主要是:
1、实行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
改革的措施是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应该加以改革的是地方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可仍保持原先状况。具体应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在省会城市设高级人民法院,下设几个上诉法院,可管辖二至三个地市,上诉法院下设初审法院。初审法院可管辖二至三个县区。初审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巡回法庭。地方法院的财政均由中央财政拨付。管辖权划分的大致与原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致,上诉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与原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致。这样的法院设置是为了打乱司法与行政混合的体制,迫使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脱钩,保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这样的体制,可以较大程度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较大程度地让法官公正执法。
2、地方法官由省人大任免,实行法官终身制。
地方法官由省人大任命可以使法官摆脱地方束缚,办案更加公正,防止地方官员对案件指手划脚,案件处理与他们的想法不一样时,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法官应当实行终身制,法官无违法现象,不应当随意进行免职。法官有违法现象时,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调查委员会,专门对违法的地方法官进行调查处理,对法官进行调查时,应当允许法官进行充分的申辩,调查委员会应当听取法官的意见。调查结束后,该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大作出决定。省人大的决定,法官可以进行复议。复议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调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拟定出复议处理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局。
为了克服现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无序性,法院应当设立审判管理局。审判管理局下设审判流程管理庭、审判监督庭、书记员办公室、助理法官办公室等庭室,审判管理局由院长兼任局长,统一对判案法官进行监督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庭设立立案窗口,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受案的输入微机进行程序性管理,确定案件的开庭日期,指派法警送达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监督,对开庭案件指派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并确定每个案件的开庭地点,审判流程管理庭还设有法官库,法官库适当进行专业化分类,以便某一类型案件确定专业法官进行审理,对每一个案件通过一定的正当程序确定一名法官还是几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并监督法官的日常生活有无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情况,并且负责对控告法官及申诉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应该再审的案件,经法定程序后决定立案的移审判流程管理庭确定法官进行审理。对于法官违法办案情况,根据情况进行调查。书记员办公室中的书记员听从审判流程管理庭的统一调配。助理法官职权则是依照判案法官的命令进行案件调查工作,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评估或鉴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他们的工作完全听从于判案法官的命令,并在判案法官指令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三、取消业务庭,逐步转为合议庭和法官为单元的审判工作机制。现行的审判庭在实际工作中起着管理作用,在建立审判管理局以后,现在的审判庭就无存在的必要性了,应逐步转化设立法官办公室,如“某某法官办公室”,改革后的判案法官人数将得到缩减,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几人合用一个办公室。
四、实行法官定额制度,逐步推行助理法官改革。
在确立以法官为单元的审判管理制度后,实行法官定额制则迫在眉睫,现在的法官太多太滥,职业化程度低,有些法官完全缺乏职业道德,就是正规法律专业出身的人也缺乏应有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品格,以及为维护法律献身的职业情操和敬业精神,在金钱和权力面前屈膝。实行法官定额制,一是为了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有助于法官提高自身的荣誉感、使命感。地方法官的任命由省人大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任命采取相对严格的程序,不能说参加了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获取合格证的法院工作人员都可以任命为法官,法官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阅历,具有对客观事物的深刻理解,法官任命前需进行严格的考核,在达到一定的工作经历后,考核重点是法学知识、对于案件处理的独到见解及社会阅历等。在经过一系列考核后,合格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在法官制度改革中,还应当逐步推进助理法官改革,助理法官是协助法官办理各种诉讼程序性操作,如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需庭前交换证据的,也由助理法官在判案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助理法官的一切活动,均听命于判案法官的指挥。实行助理法官制度,可以有助于判案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专心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以上是笔者的意见,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这需我们进一步深刻研究,促进我国的审判管理改革向科学、高效、有序的方向发展,使我国以法治国的方略得到落实。


(作者单位 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