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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征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2:43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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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征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征收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3〕16号

阿左旗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征收办法》业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现转发给你们,盟直各部门、企业可适用本《办法》,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统筹征收办法

  为了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高效、务实的优抚体制,继续发扬我旗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确保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生活水平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同步提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待对象:(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农林场、站义务兵家属;(二)单身入伍义务兵;(三)已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视其困难情况,适当予以优待。
  第二条 优待标准:家居农村牧区、农林场站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户每年不低于全旗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者,优待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 优待金统筹范围:优待金以旗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等。凡本旗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优待金统筹。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方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代收。在职人员月工资1000元及以上者(含1000元),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月工资在1000元以下者,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离退休人员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由社保部门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不含享受遗属补贴),由社保部门统一代收,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企业单位(包括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在岗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代收,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四)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和民政部门协商征收,标准为每户每年10元。
  (五)按照费税改革政策,农牧民统筹部分由财政从转移支付中解决。
  第五条 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务于每年8月底前上缴旗民政局优待金专户。
  第六条 奖惩办法按有关条例及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优待金由民政局负责专户储存统一管理,待义务兵退伍后一次性下拨义务兵所在苏木镇并发给其家属或本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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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湿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湿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湿地范围内挖沟、筑坝、开垦、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树木、采集植物和非法猎获野生动物等行为。



第五条 在保护区湿地内从事勘查、道路、水利、电力和通讯等生产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龙王庙和东北泡子核心区湿地中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违法开垦的耕地应当有计划退耕还湿。



第七条 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过度捕捞、无计划收割芦苇。



第八条 保护湿地水资源, 保证湿地生态用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排放湿地内水资源。



第九条 禁止破坏保护区湿地内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第十条 禁止向保护区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向保护区湿地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及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退耕还湿。保护区核心区现有居民,由当地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的成果副本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四条 违反保护区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七项重大工程。抓紧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对于全面落实规划,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促进国土整治,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重大工程,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通过科学评估论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部将组织编制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在规划期内,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主要安排在重大工程内。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制定的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同时,要将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地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项目,优先安排在重大工程内,提高重大工程实施的规模效益。

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

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统筹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整理,既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又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国家掌握的专项资金除用于实施重大工程外,还将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地方的各专项资金除用于完成法定补充耕地任务和实施重大工程外,也应向基本农田整理倾斜。根据全国基本农田分布和资金状况,部将下达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农田整理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

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可结合实施重大工程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外的,应优先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应集中连片,整理后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经过整理的基本农田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违法占用。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在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部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组织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和建设任务,指导项目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完成预定任务。

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机制。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入库项目备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适应管理职责变化需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明确责任,充实人力,保证职责到位。部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国家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等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市场化。

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效益。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要深入实地充分论证,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严禁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随意变更设计行为;项目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并尊重群众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严禁假招标、假监理、假合同等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保证农户相对集中使用土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00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