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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0:19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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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10〕19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要求,根据全国各驯养繁殖单位实验用猴种群申报数据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抽查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核定了有关单位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现予下达(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验用猴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执行期限,严格执行限额管理
本次下达的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执行至2011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养殖单位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实验用猴及衍生物(含血清、血浆、器官等),须将数量严格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其中,在限额内实施国内销售行为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在限额内实施出口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额出口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我局另行申请行政许可。本文印发前已获行政许可出口或国内经营利用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不再从各养殖单位2010-2011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中扣除。今后实验用猴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按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执行,各地须组织实验用猴养殖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和初步核查。对未能及时申报的,将暂停其该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为鼓励养研一体化,对养殖单位在本场内开展科学研究利用实验用猴的,可不计算在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但须按季度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种源,鼓励国内种源调剂
各养殖单位需要调剂实验用猴种源的,应优先考虑从国内其它养殖单位引种。国内种源调剂可不扣除出让单位的经营利用限额,但不得从其他没有经营利用限额的养殖单位引种。确有必要从国外引进种源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对拟引进的种源提供人工繁育子二代以上个体的有效证明,按法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我局将依法组织科学评审和现场核查,并依据科学评审和现场核查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继续推行实验用猴标记管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各养殖单位统一采用活体芯片技术对实验用猴进行标记,完善个体档案和谱系,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实验用猴种源个体,须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种源个体标记的;对从国外引进的种源个体须在其引进入场后30日内完成标记。对未能如期完成种源个体标记的养殖单位,将停止其从国外引进种源和国内种源调剂活动,并将对其下一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四、强化对实验用猴养殖利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养殖利用及经营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走私和滥捕乱猎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实验用猴养殖利用活动的监管,经常性实地检查其养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核实各养殖单位实验用猴存栏情况与个体档案、谱系及“国家林业局实验用猴养殖存栏申报系统”记录信息的一致性,并对发现的误报、漏报等情况,监督其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伪报瞒报等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走私等活动,及时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从而有效防止走私、非法猎捕来源的实验用猴借养殖为名进入科研及经营利用领域,为实验用猴养殖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养殖单位经营利用限额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8/file/2010-8-23-8e4ff66cc0434bcd9087cc1c548b969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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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当自杀成为博弈的武器

唐时华


  2009年12月1日,四川成都拆迁户唐福珍因抵制拆迁自焚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这是一个月内在中国土地上第二位以生命同强制拆迁相抗争的普通百姓。自强制拆迁制度实施以来,伴随着轰隆隆的挖掘机声,类似的悲剧一直在上演。(《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4期)
  2001年,为适应城市急剧扩张的要求,国家制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权,而今,作为一个符号,唐福珍必然成为这个已经实施了8年的规定最悲情的注释。
  我们原本无意关注的个案,竟然成为2009年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成为互联网上一个民意汹涌的公共事件,这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当自杀已经成为博弈的武器,法律将退向何处?
  现代法律制定的本意和目的,就是为了传播文明、构建秩序、解决纠纷,关爱生命,现在,一部执法者声明“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拆迁执行,却导致了一个鲜活生命的惨烈逝去。当拆迁户声称要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最终拿起的却是燃烧瓶。这到底是社会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
  唐福珍事件中,笔者不愿对其房屋拆迁本身的对错作出评价。笔者更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怎样看待一个生命的代价?
  拆迁固然是城市发展的需要,笔者也不愿重提那个被奉为经典的美国“最牛钉子户”伊迪丝-梅斯菲尔德的故事,毕竟,照搬西方的一套未必就能 “水土皆服”。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在当前我们的死刑执行都要推行人性化的注射方式的环境下,在一个试图维权的鲜活生命面前,时间和经济,是否就那么至关重要,重要到连停顿下来做一下安抚工作的时间都不能浪费?重要到要瞬间就要让一个人结束宝贵生命为代价?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不知道“唐福珍”在自焚前是何种力量促使其自焚,这种力量大得如此令人恐惧,令人感慨,令人悲伤。房屋固然安身立命,但是没有了生命,永别了相濡以沫的亲人,那空空如也的房屋又有何意义?
  作为一个新闻阅读者和偶尔的写作者,我不知道“唐福珍”算不算一个“钉子户”,但是这种长期约定俗成的叫法倒让我有一种深深的痛楚,这种奋不顾身点燃汽油自焚的悲壮方式,倒像是一个用生命作为代价的“钉子”,深深扎入每一个新闻阅读者的眼中,扎入“拆迁”这个充满了时代特色的词汇心脏,扎入每一个关注社会民生的人心里,撕心裂肺地疼。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同样不知道“唐福珍”这个名字是否将能在《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或者废止中留下些许痕迹。但是,在一些房地产商一边大赚钞票一边仁慈地高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声音中,在这个我们用尽全力去构建法律关怀和人性关爱的社会里,立法机关能否一次彻底修正一下那些“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为我们的执法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能否对这部直接关系到房屋这样重大的公民财产的处理,采取一个更加审慎而科学的态度?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作者简介:唐时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时事评论员,作家。发表法学论文、新闻报道共计100万字,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发表时事评论100多篇。获得各级新闻奖、文学奖20多次。新华网云南频道、中国甘肃网等多家媒体特邀评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实现市六次党代会提出的至本世纪末完成中心城区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现制订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造范围
(一)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尚余的约125万平方米(至1997年底统计)。
(二)与上述危棚简屋交叉或毗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地块实施改造中需附带拆除的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房约300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约425万平方米。
二、实施方式
(一)列入改造范围的地块,需按规定程序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局逐块认定,报市建委、市计委备案(地块认定办法由市房地局另行制订)。
(二)对确定的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由试点单位向地块所在区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区计划管理部门统一报市计委批准(申请立项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订)。
(三)对批准立项的改造地块,由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和拆迁许可等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确定的改造地块,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改造地块的实际面积全部免缴。
(四)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进行认定,在认定中重点审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条件(空置住宅认定办法由市住宅局另行制订)。
销售用于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经认定的,所交纳的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经批准试点的房地产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地块改造,经认定,可比照零税率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经批准的改造项目,视同市政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规定执行。区政府和试点单位应当做好居民动迁安置工作。对试点单位用经认定的空置住宅安置被改造地块居民的,居民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房地部门发给绿色房地产权证。
(六)对按本办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建设临时性绿地。
土地储备期间,经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临时性停车场或用于广告等其他经营活动;也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地块可继续用于储备,也可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凡土地储备期满三年,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按本办法改造经认定的危棚简屋和实施土地储备的,由本市各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金融支持,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市、区两级政府对改造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尚余的125万平方米进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对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待改造的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
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900元。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实施要求
按照“先选择几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上海新黄浦集团和上海西部集团等三家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各有关区可指定一家具有相当实力的房地产公司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危棚简屋的改造任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宅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