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者,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
(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瞻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的范围是农村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以及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暂定为人民币693元/年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瞻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区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与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第九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核查意见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审批工作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群众)评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重点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低保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即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在核实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确定并发放。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金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发放程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接到市级拨付的农村低保资金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分解拨付至各乡镇及县联社;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拨款文件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社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信用社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低保资金注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中、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筹集为主。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五)社会捐助款。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标准、人数等因素测定,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期拨付。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应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民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不按规定公布(公示)申报和发放情况的,要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低保档案管理与利用。审批类档案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党[2010]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中组发[2008]10号),结合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把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让党组织放心、广大老同志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单位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利用部属高校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加强对离退休干部问题的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供领导决策参考。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充分征求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认真接待和处理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信息宣传,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形成定期组织表彰活动的制度,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六)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坚持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和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定期联系和走访慰问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单位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七)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权利,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五好”支部创建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报刊、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九)完善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始终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现有经费渠道,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十)健全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制度,参照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医药费用资金按时足额安排到位。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十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二)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
(十三)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的资源共享作用,吸纳人数较少的直属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学习和活动。
(十五)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置教学科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六、发挥离退休干部积极作用
(十六)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积极发挥作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应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进行指导。
七、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提倡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
(十九)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一)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八、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建设
(二十二)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保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不断改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和展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