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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1:27:18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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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4] 3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为推进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和落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黄冈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黄政发〔2000〕20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82个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即《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所签定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大部分,共计100分。其中职能目标占比分80%,共性目标占比分20%。为便于量化考核和计算,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计算。
(一)职能目标
职能目标是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事项等。由市政府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有关目标设置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要求,提出主要职能单项目标和任务(可量化指标)及目标值,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各单项职能目标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共性目标
共性目标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和共同性任务。各单项任务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四。
三、考核程序
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于当年度12月至次年1月,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要求填报自查得分表。
(二)县市区政府评议
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共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三)复核审查
由市政府目标办汇总各部门自查报告和自查得分、县(市、区)政府评议得分情况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复核审查,确定复审得分。
(四)审定结果
由市政府目标办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原则
(一)职能目标分:
职能目标分=主要责任目标分+相关责任目标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中每条具体责任目标条款即为单位目标。
单项目标分=指标分值+加(扣)分
加(扣)分计算方法:(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指标分值(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单项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
(二)共性目标分:
共性目标分=各单项目标分之和
共性目标分计算方法:
  部门自查分×30%+县市区评议分×30%+复核审查分×40%
(三)奖分项目:凡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单位,每项加5分;获得  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每项加3分。
(四)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分×80%+共性目标分×20%+奖励得分

附件:


1、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乡镇企业局、市邮政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市体改办、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市商贸协会、市建材协会、市燃化协会、市纺织协会、市轻工协会、市机械协会、市物资协会、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农办、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国营农场公司、市招商局、市民宗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侨局、市旅游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人行、市农行、市工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农发行、市信用联社、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市人寿保险分公司、市太保财险分公司、市太保寿险分公司、市平安财险支公司、市平安寿险支公司、市泰康寿险支公司、亚洲证券黄冈营业部


附件:


3、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附件:


4、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20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党组中心学习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4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划、决策程序规范。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程序,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4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4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设置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党务活动经费。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汇报,认真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带倾向性问题,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4分)
 (五)按照市委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领导干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4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2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5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5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5分)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党内外监督力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5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市区大事、部门实事情况(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5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回告率达100%。(5分)
 (三)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率达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达100%。(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工作作风好,无重大渎职、失职行为(15分)
 (一)深入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3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3分)
 (三)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2分)
 (四)推选民主管理和政务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信箱”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5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1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3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3分)
 (三)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创文明单位”工作有新的发展(10分)
 (一)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成效,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2分)
 (二)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当好人民公仆。(2分)
 (三)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干部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2分)
 (四)重视环境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分)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见市直单位2004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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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最近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安全在全国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要积极争取安全投入,大力推广免费监理或补贴监理惠民政策,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事故保险等费用给予补贴。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投入,强化安全检验、驾驶培训、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农机安全技术。加强机耕道建设,保障农机作业和转移安全。

  三、继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淘汰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规范农机回收和拆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要积极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规范,提升安全检验覆盖面,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其他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农机安全性能。要尽快完善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技术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行为,提高驾驶操作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机安全法规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

  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是保障农机安全的关键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促进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安全法规知识等,提高驾驶操作、防险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创新培训方法,改进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效果。要加强培训考试质量监督,积极推广电子桩考仪和无纸化考试技术,严格按照考试科目和程序进行考试,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不断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的源头管理

  农机鉴定机构要严格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修改完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明确各类产品的安全鉴定内容,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通过鉴定;要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证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进行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要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库,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应按照规定取消享受购机补贴的资格。

  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禁止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使用。要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

  七、大力增强农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切实加强农机事故勘查、认定复核、赔偿调解、事故报告、分析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摄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提高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拓宽事故报告渠道。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加强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尽快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进安全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农机考试、检验、宣传、事故、牌证等岗位和配备人员,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作业协会和乡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建立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安全监理示范窗口和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九、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创新

  进一步转变农机安全监理方式,促进监管环节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监管范围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监管方式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监管手段向现代化转变。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把“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考核。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农机安全生产。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十、努力建设农机安全生产文化

  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农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监理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农村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合作社和农民机手为重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拓展安全宣传渠道,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演讲、展览、征文、书画、歌咏、文艺汇演、移动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农机安全文化理论创新,推出一批安全文化理论成果。大力开展农机安全文化创作竞赛活动,推出一批优秀安全生产宣传产品,满足农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作更多反映农机安全生产的优秀剧目、图书、影视片、宣传画、音乐作品及公益广告等,加快安全文化产品推广,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农业部

                                           2012年9月23日


附件:
农机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10/P020121016348315301262.ceb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蝇、蚊、蟑螂等传媒疾病的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单位负担,市、区统一组织的市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市、区级财政按照本市规定负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区政府(包括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乡工业园区,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山区、林场、河流和沟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沟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
  (四)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消杀灭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各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公厕的蚊蝇消杀工作;
  (六)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六 )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