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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16:50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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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已废止)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牧民委员会都是村、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进行自治活动(本办法以下条款中凡有村民委员会的均包括牧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经济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村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大村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集。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必须经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经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二)向村民会议提出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和其他公共建设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告工作;
(三)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农田水利、山林草原、人畜饮水、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军事、邮电、电力、水利设施、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珍稀野生动物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草原、矿山等自然资源,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村参与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际团结;

(六)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管理本村财务,筹集建设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并负责安排使用;
(八)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组织。尊重和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九)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纳税等义务,教育和督促村民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十)加强对村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三至七人的幅度内确定。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不便集中的村,也可由户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或户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推荐。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村民会议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选举可以召开村民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片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村民或全村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全体村民和全户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得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联名提出,方可列入村民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理,直至新的主任选出。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本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但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于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由新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的成员不脱离生产,应给予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和各成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讨论确定;补助经费可以从集体提留或其他收入中开支;也可以采取其他经村民会议同意的办法
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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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榆林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申请注册并取得了“羊老大”商标。2001年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榆林羊老大将 “羊老大”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其后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声明称——北京羊老大愿将 “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同一个商标被相互转让了两次,那么以哪次为准呢?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到商标转让的程序问题,下面就来介绍:

商标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这个案件中商标在理论上进行了两次转让:第一次,榆林羊老大将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国家商标局核准将“羊老大”商标由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第二次,北京羊老大以“联合声明”形式,将商标又转让给榆林羊老大,“联合声明”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商标转让协议,但是这次没有办手续。前次转让在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次没有办理转让手续,那么两次转让到底以那一次为准? 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那么根据该规定商标转让应当:1、双方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2、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羊老大”第一次从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经过了商标局的核准,并经过公告,那么从公告那天起北京羊老大正式享有“羊老大”商标所有权。第二次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转让手续,也当然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那么“羊老大”商标并没有过户到榆林羊老大,本案“羊老大”商标应当归属北京羊老大公司。

商标转让不是和买卖普通商品一样一经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一方履行了交付转让款的义务,一方交付了商标证书商标权就发生转移,双方还必须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就是双方共同向商标提出申请,其实非常的简单,按商标局的要求递交几份格式文件就可以了。

重要提示

“羊老大”商标权属之争,留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购买商标后一定要尽快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发布公告后商标权转让才发生发生效力,这个过程大致要半年左右。那么这个公告如何得知呢?现在比较简单,任何人都可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现实中企业购买商标权,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商标证书,怕麻烦而不愿意去商标办转让手续,那么这样的转让是无效的,购买者交了钱并没有真正拿到商标权。转让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反悔,当购买者将该商标培育为知名品牌时,转让方反悔,那对购买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已经发生过转让方反悔的情形。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2〕10号)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三)经营业绩显著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国外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我市急需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
  (二)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1500元。
  (三)2000年以后来我市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可享受税前列支政策。享受安家补助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四)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同级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30%提供无偿资助。
  (五)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届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工资制,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试用期满,直接确定相应职务,具有硕士学位的定为副主任科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定为助理调研员(不占原单位职数)。
  (六)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少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确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七)鼓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八)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引进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帮助,人事和劳动部门予以协助;子女安排到重点中学或市属小学就读。
  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应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人才开发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即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奖励。
  (三)实施合同制管理。所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四)试行特殊岗位雇员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以雇员制形式高薪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年薪制。雇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特聘工作证制度。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等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市工作;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按暂住人口办理登记手续。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机制,实行经费补助审批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专家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五、服务措施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特事特办。
  (二)建立人才公寓。市政府在市区安排20—50套周转用房,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提高资金运作的增值效益。该项资金在同级财政部
  门设立专户,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来源为:到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同级政府人才开发资金按其实际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