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20:35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099.pdf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香港、澳门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44号
1993-03-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
一、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一)治理污染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进行整治处理。
保护环境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
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
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尘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
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节能项目是指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建设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节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民用型煤、工业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及节能示范项目等工程投资,为压缩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投资,为节约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及其设备等。
以上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因地理、气候、生物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性因素,对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的建设项目。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及其他自然灾害。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三、单纯设备购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纳税人非从事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由于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的需要而购进的各种器械用品。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购入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