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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3:02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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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46号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二OO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4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98起,其中崩塌4起、滑坡83起、泥石流7起、地面塌陷灾害4起,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增加了48起,人员伤亡减少了1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1643.13万元。
  (二)2004年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4年伊犁谷地、天山北麓地区及昆仑山西部发生的地质灾害95%以上都在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区域性预报准确程度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起,避免了111人伤亡和98.3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5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预测,2005年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的6.2级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形成39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4年末到2005年初,该地区气候偏暖,连降雨雪,2005年预测该地区积雪比常年多,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仍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
  巩留县南部中低山区,特别是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阔克图别克村、阿拉尔村、阔克巴克村、牧业村;吉尔格郎乡沙尕尔村、二村、奥夏干德村及达亨拜冬窝子加尔塞沟;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村、伊里格代村、番吉布拉克村;林场小莫乎尔沟山区段;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部阿吾拉勒山和北部那拉提山中低山黄土发育区,主要在阿热勒托别镇预须开普台村、沙哈提阔勒村、哈拉盖苏村、九大队;阿勒玛勒乡阿勒玛勒村、库克赛村;吐尔根乡铁列克特村、阿吾孜村、二牧业村、农场二队;则克台镇拉玛沟;别斯托别乡马场;坎苏乡库克托别村;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四牧业村、一大队;肖尔布拉克镇牧业村;那拉提镇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特克斯河南北两侧中低山区,主要在乎吉尔图蒙古自治乡特克斯达坂;喀拉达拉乡牧业一村、牧业五村;喀拉托海乡达根别勒牧业村;齐勒乌泽克乡吾尔塔米斯村及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乔拉克铁热克乡琼阔拉村。
  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军马场四连;加哈乌拉斯台乡库克拜村、克克铁里克村;阿克塔斯乡阿克托别克村;乌拉斯台乡托格金村、315省道山区段;种蜂场牧业村;乎吉尔台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吉仁台牧场;七十一、七十二团煤矿及其他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南北中低山区,主要在阿克达拉乡北部砍柴沟;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米斯沟;萨尔阔布乡、察汗乌苏乡南部沟谷中。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巴彦岱镇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南台子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中低山区的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萨尔布拉克煤矿采空区、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及奥依勒干加尔。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南部中低山区的坎乡苏阿苏沟;加尕斯台乡加尕斯台沟;琼博勒乡琼博勒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乡煤矿区、萨尔布拉克沟、312国道果子沟路段及66团场珍珠岩厂等。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县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伊宁市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主要在3—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4年末—2005年初连续降雪,积雪接近和大于历年平均积雪深度,2005年预测该地区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博乐市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山区段;精河县山前312国道及矿山开采区;乌苏、奎屯市四棵树河、奎屯河、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217国道山区段;玛纳斯县玛纳斯河、塔西河上游山区段;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贾家湾村;呼图壁县山区国防公路;昌吉市头屯河、二道水村及矿区公路;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水西沟镇(南山旅游区)、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宝山路西侧山坡、阿尔泰路西侧蜘蛛山山坡及南部低山丘陵煤矿采空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到2月,重点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乌恰—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5年预测河流来水量仍以偏丰为主,小河小沟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南麓西段疏附县乌帕尔乡;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阿合奇县托什干河;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河流出山口段;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天山中段北部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山区公路沿线段、天山林场度假村;拜城北部矿山开采区及矿山公路沿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天山东段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矿山开采区;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准噶尔西部山地
  托里县克拉玛依—铁厂沟公路沿线及煤矿采空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采空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采空区;塔城地区卡浪古尔河、哈拉依灭勒河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崩塌及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西部中高山区
  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特别是2004年冬季昆仑山区降雪量偏多,暴雨及融雪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时有发生,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达瓦拉普;叶城县南部山区西合休乡四村、柯克亚乡、阿卡子达坂219国道山区段;泽普县南部叶尔羌河山区段;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区、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农牧业居住区及314国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及各大河流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但要注意防范春季融雪泥石流灾害,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暴雨及融雪引发的局部性洪水常有发生。重点防范区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5年预测仍属降水量偏多地区,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及融雪都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主要防范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骆驼峰;富蕴县城北坡段、乌恰沟、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哈巴河县昆屯岭东段生塔斯、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吉木乃县托浦铁列克乡乌勒昆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阿合木扎尔村、库尔吉村;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老金沟等地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2005年积雪、春季降水比常年偏多,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冰雪融化容易形成春洪。重点防范区在吐鲁番盆地北部低山丘陵区的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及煤矿开采区;哈密盆地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及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三、200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及防治措施
  (一)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及2.53亿元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二)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哈拉木苏克村—沙尕尔村—恰西河口峡谷潜在滑坡、泥石流地段,威胁91户近500人及沙尕尔小学150名学生和20多名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小吉尔格郎河,将形成堰塞水库,库坝溃决将直接威胁下游区吉尔格郎乡1400多户居民8200多人和3万多头(只)牲畜的安全,并对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构成威胁。
  (三)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潜在滑坡地段,威胁13户85人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塔勒萨依沟,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全村241户1496人、3000多头(只)牲畜、800多亩耕地和一条主要牧道构成威胁。
  (四)巩留县莫乎尔乡阿拉尔村库拉勒萨依、乌库雅和孔格亚夏四处潜在滑坡段,威胁40户居民和2000多头(只)牲畜的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河道,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滑坡下方至下游区300多户2000多人及阿拉尔小学、牧业小学、莫乎尔中学1800多名学生和教职工以及8400亩耕地、1万亩林地、1万头(只)牲畜和莫乎尔—库尔德宁公路、一座大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巩留县莫乎尔乡曲鲁克村卓勒萨依潜在滑坡段,滑坡体如果堵塞沟谷,诱发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曲鲁克村200多户居民782人和2000多头(只)牲畜、2000多亩农田构成威胁。
(六)巩留县吉尔格郎乡二村三组滑坡隐患,威胁31人及16.63万元财产安全;奥夏干德村滑坡隐患,威胁2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库勒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7人及10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巴特巴哈德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
  (七)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库里库拉沟滑坡隐患,威胁74人及198万元财产安全。
  (八)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大库斯台沟牧业五村滑坡隐患,威胁4间小学教室、11间民房、8个棚圈;齐勒乌泽克乡滑坡隐患,威胁88人、3万元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对需搬迁的农牧民,要严格落实,保证不留一户一人,在未搬迁前,要对灾害体设置监测标志,对每一处滑坡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滑坡,要及时清理堆积物、及时排水,避免堵塞河道形成更大的泥石流灾害。
  (九)乌恰县托帕口岸上游大型冲沟潜在洪水泥石流隐患,对口岸构成威胁。
  (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位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
  (十一)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威胁下游120人及1620万元的财产安全,潜在危险较大。
(十二)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市区安全。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十三)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泥石流隐患威胁8户35人、40万元财产。
  (十四)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及时搬迁避让,根据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前,对隐患点山体裂缝、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除上述1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需进行重点预防外,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处灾害隐患点的要求逐一进行预防和落实。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4年末—2005年初,我区大部分地区积雪量大于或接近历年平均值,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坚决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4—8月主汛期及春汛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一并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每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要在2004年4月份通过广播、短信等传播方式正式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争取在电视台播出。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资料和发生灾害的信息及时相互传输,实现地质灾害资料共享。
  (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附件:
  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新疆国土资源厅 袁进修 副厅长 0991-2630732
新疆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黄学伟 主 任 0991-2637951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于庆河 处 长 0991-8812226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戚 莓 调研员 0991-8813141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副院长 0991-481266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和生 副院长 0991-483109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 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 长 0991-4831235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 长 0994-2336743
奎屯—乌苏地质环境监测站 张志津 站 长 0992-8501511-3094
库尔勒地质环境监测站 甘 宁 站 长 0996-2023364
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同贺 站 长 0998-292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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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5〕28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的《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发生拖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因破产重组等原因造成无单位管理的,由新确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统一标准,实行单独统筹,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市财政供养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进行筹集。

市属非财政供养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筹资标准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如数缴纳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实有能力缴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特困单位确无力缴纳的,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资金解决。凡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单位,其欠缴医药统筹金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凡由市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要足额列入预算。同时,市财政要预留足额的保底资金,预留资金额不低于统筹金的50%。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要按年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如果超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预留资金中给予补充。

第七条 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就医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检查、治疗、用药等,参照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工、复工前,应当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 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五)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一)至(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

第二十九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