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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22:35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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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7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府信息化工作重点的通知》(晋市政办[2004]20号)和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网络信息员制度的通知》(晋市信办字[2003]1号)的要求,为了促进网络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和奖励等。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章 信息员职责

  第七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力求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八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九条 积极参与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特别要注意反映那些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措施及新鲜经验。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新经验、新举措、新问题。
  (九)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十)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一)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四)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评比和奖励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年终进行优秀信息员评比。
第十四条 优秀信息员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五条 信息员的评比严格按报送、发布信息条数计分的方法来进行,报送1条信息计1分,采用1条信息计2分。
  第十六条 对优秀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部采用网上信息收集系统报送信息,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不计积分。报送网址:“晋城在线”(www.jconline.cn),点击“信息收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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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
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1988-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发现一些经批准和准登记注册,而以“公司”、“集团”等名义非法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他们往往打着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或领导同志“支持”的幌子,座谈伪造国内外“投”几千万至几百亿美元或人民币的担保书、承诺书、支票、汇票、资金证明和批件、介绍信等,以投资、引进外资,入股、预会款或提供场地、设备,进行招摇撞骗、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一些单位、部门警易性不高和“致富”心切,也有个别领导干部和离休干部出面说情,致使他们的活动得逞。如最近发现,非法经济组织“中国侨联开发集团筹委会”持伪造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经珠海市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分支机构“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又以“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为合营中方(合营中方为香港高成贸易公司),经海南省经济监督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准合资企业“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记注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业》。还发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持造或伪造的我局《核准登让通知书》、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批件等,在各地招摇撞骗,企图登记注册爬上“合法”的外衣。黑龙江省、北京市、南京市、敦化市、湖南省上衡山县、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抵制了他的活动。目前,这类非法经济组织活动频繁,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经济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非法经济组织严加查处,坚决取缔。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各项业务工作,调查非法经济组织的动情况。发现线索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查。

二、由于这类非法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携款潜逃,如采取一般的取缔措施难以收到实效,反而会给追索欠款和抓获犯罪分子增加困难。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应先集证据材料,对其中有诈骗、招摇撞骗、投机倒把、伪造有价证券或伪造造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行为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冻结其银行帐户,防止其携款潜逃或转赃款。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申请,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审,不符合怎么样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所提交的主要文件、证件(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隶属企业的执照或者副本;许可证、批准证收等)必须是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存档时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文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中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一局核准。

四、请海南省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将“中国侨联开发集团”伪造公文、营业的犯罪活动通报公安机关,建议追究作安人员的责任;中央电视台销“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和“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的营业执照,收公章、执照和全部副本,通知银行冻结其所有户;并对为其登记注册的全部经过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和上述企业的登记档案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抓紧部署,并于1989年1月10日产把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情况报送我局(并附各地准登记带“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单)。如发现非法经注济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已经骗取了营业执照的,请立即将情况和企业登记案一并报送我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