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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0:10:22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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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财发[2003]258号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港口,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部决定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航标事业发展资金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2002年度和2003年1—5月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资金安排的项目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基建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财务印章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等。

  2、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建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

  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付款,有无挤占、挪用交通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财政部已经公布的货币资金等控制规范的落实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对外投资管理、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2、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真实、合理,有无虚报收支预算的问题;支出预算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滥发钱物、自行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公用支出是否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完整,有无多报、少报、漏报问题,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资金的问题。

  三、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四、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由各单位组织所属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关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各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总后,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限航测单位填报)、《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部(财务司)。

  (二)重点检查阶段。部财务司、监察局、审计办将于2003年9月联合派出重点检查组,选择部分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落实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检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自查和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单位,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检查工作。

附件:一、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三、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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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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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作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全市在岗高层次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聘用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低职高聘人员)。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业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各地各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在全社会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导向。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工资制,其绩效工资与业绩、贡献挂钩。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用人单位对重要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正高职称每月可给予600-1000元的岗位补贴,副高职称每月可给予400-8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返聘具有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已退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进修、学术交流、科研开发、科技攻关等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便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因公外出期间的业务费用,如交通费和信息资料费等,用人单位应予报销。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我市有突出贡献和急需的人才,经申报同意后,可从市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要关心高层次人才的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外出学习和考察、疗养活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无职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其自谋职业或优先推荐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或入学(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岗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保险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贡献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对没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商品房时,可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评为省特级教师和市管以上专家的子女在参加本市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可享受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流动坚持“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由本地培养、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享受政府津贴和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服务约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和工作实绩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