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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6:15:41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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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市县两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增强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针对性。凡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四)强调可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主体: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属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主体。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市、县级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公务员考录、评先评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审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资源开发、专项经营、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拍卖、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征地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要由有关部门的保密组织把关,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予以明确,属国家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的不予公开。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 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

(五)通过公报、公告、通报等形式公开; 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

第十四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需要一定时限解决的,要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公开解决时限。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

第十七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建立决策听证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给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异议者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或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领导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二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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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出发[1993]1171号

  
  大中专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是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有效手段,国家历来有明确规定。原国家出版局、教育部《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81]出会字第13号、[81]教社字080号)明确规定:“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学校向当地书店预订,发给学生。”此后我署曾多次发文重申。1991年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印发的《全国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工作会议纪要》(教备厅[1991]23号)再次提出:“教材发行必须要加强计划性,应继续坚持以新华书店为主渠道的发行体制。”“出版社不得向新华书店系统和本社以外的任何个体、集体或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批销目录内的大中专教外。”但是近年来,一些书刊发行单位违反规定批销大中专教材;个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从事教材的经营活动,有的更以高额回扣为饵,征订发行教材,严重干扰了大中专教材供应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法纪,维护大中专教材供应的正常秩序,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其他各类发行单位都不得从事征订发行等活动,出版社也不得向其供货。
  二、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规定,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发行活动,更不得从事教材的征订发行活动。
  三、大中专教材的出版、征订、发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多渠道乱征订乱发行、乱给回扣以及非图书经营单位非法征订发行问题,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国出口仲钨酸铵、钨酸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国出口仲钨酸铵、钨酸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



中国五金矿产、有色金属、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确保我国钨制品对美国出口有秩序地发展,中美两国政府一九八七年签署的钨制品协议终止后,我对美国出口仲钨酸铵、钨酸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现将具体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对美国出口仲钨酸铵由中国五金矿产、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分得的配额数量委托上述两公司代理出口);钨酸由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系统经营。其他公司不得经营该两类商品的对美出口。
二、一九九二年我对美国出口仲钨酸铵、钨酸配额数量,原则上按今年出口数量安排,仲钨酸铵一百二十六万磅,钨酸二十四万磅。以后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三、各有关公司配额数量按照一九九一年的分配比例为:五矿进出口总公司百分之三十七,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百分之三十三,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百分之十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百分之十四。具体数量分配见附表。
四、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各公司对美出口仲钨酸铵、钨酸要严格按照配额数量对外成交,并将执行情况每半年报经贸部一次,发证部门不得超配额发证。
五、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牵头,五矿、有色金属、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参加,负责研究制订仲钨酸铵、钨酸的出口协调价格。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协调价格对外成交,不得低价出口。
以上请各单位按照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减少其配额数量或取消其出口经营权。
附件:对美出口仲钨酸铵、钨酸配额数量分配表(略)




199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