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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39:38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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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交法[2003]59号

各县(市)、贾汪区交通局,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开设客运班线、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以及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后车辆更新、更型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遵循“分级负责,集体审议,公开招标,无偿许可,限时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开设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县(市)、区交通局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审议决定,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议决定,市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实行季度审议制。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辖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每季度首月向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客运班线开设的具体计划,并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拟开设班线起讫点现有或相近线路车辆的运行、经营状况;
(二)拟开设班线所辐射的相关村、镇自然情况;
(三)拟开设班线沿途停靠站点考察情况;
(四)拟开设班线运行示意图;
(五)拟开设班线的适用车型;
(六)拟开设班线运行后的预期效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计划开设的班线涉及相关县(市)、区的,班线起点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要会同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可行性报告中共同签署意见。
第七条 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申报计划后一个月内进行初审,每季度第三个月组织集体研究会审。对有争议的事项,可邀请该线路上经营业户、行业协会、旅客代表及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审议,视情采用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开设班线的审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本辖区内客运班线开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
第九条 新开设班线的经营权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县(市)、区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县(市)、区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经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经招投标获取的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3年。本办法公布前本市客运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等办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的可以再连续经营最长不超过3年。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可以采用在同类型营运客车中进行循环经营的方式。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机制的,应定车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其车辆更新、更型实行“先核准,后购置”,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市际班线,先办理客运营运标志牌附卡变更,后办理购车核准手续;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市际班线,依照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际班线依照双方省级运输管理机关协商的要求办理。
(二)车辆更新的,应凭核准的购置手续办理道路运输证;旧车确有使用价值和用途的,应当于更换新车前提供被置换下来的旧车安置意向资料;需要报废旧车的应当提供报废手续。
(三)车辆更型的,应当于更型前提供置换下来的车辆处理办法及相关资料证明。
(四)同一条班线上总运力数少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3辆以下的,按正常管理程序办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3辆以上的,实行公开审议;总运力数大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总运力30%以上的(尾数实行四舍五入),实行公开审议。
(五)三级以上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在大部分营运客车定线管理的前提下且公司化经营率达到10%以上的,可以在其车辆总数10%的范围内确定购置不同营运类别、档次的机动运力。第十三条经批准开行的客运班线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经营的,予以公示取消。第十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省市际线路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规定确定处理办法,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线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班线开设,包括在已开设的线路上增减班次。
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班线开设以及经营权授予文件自交付经营者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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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截留下拨的修路款据为已有是贪污还是侵占?

左国新


[基本案情]:2001年,丁某在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期间,得知县交通局有一笔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就通过所在乡政府争取到了50万元资金用于本村的公路改造。同时,村里也按上面的要求集资了50万元作为公路改造的配套资金。在县交通局下拨资金的时候,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了5万元据为已有,直至案发。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丁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丁某是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2)丁某侵吞的资金是交通局拨给该村的公路改造款,这些钱已属于村里的集体财产。丁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符合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应定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丁某是村党支部书记兼出纳,属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乡村公路改造项目是国家的扶助项目,该村的公路改造国家已经立项,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工程时,其行使的职务就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丁某符合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吞5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判断丁某是侵占还是贪污,焦点在于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的行为,是履行村干部的职务行为还是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如果是协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就是贪污罪,否则就只能定职务侵占罪。有些人认为,该村公路改造的资金一部份是县交通局下拨的,一部份是村民自筹的,而且,交通局的公路改造资金也是村里主动争取来的,因此,公路改造是村里自己内部事务,不能算作是政府行为。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1)交通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政府管理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公路改造的专项资金列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该村“主动”争取公路改造专项资金,恰好符合政府的这一精神和条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村里自己的事,如果不符合政府的资金投向,村里也争不到资金;(2)政府下拨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并有责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事实上,交通局在下拨这些资金时,是根据工程的进度分步下拨的。由此可见,该村的公路改造工程不仅仅是该村自己的事,而且也是政府为改善乡村公路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时,也是在协助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
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整顿治理建设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外投资,特别是一些地方自筹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该停缓建的项目有的还没有停下来
,已经宣布停缓建的项目,有的也未真正停缓建。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项目工作,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
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应属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和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应经过鉴证。
四、各级建委(建设厅、局)、各级清理项目办公室、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检查,对未列入计划和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项目、已签订合同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要立即停止设计和施工,银行停止拨款、物资部门停止供应材
料,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施工管理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筹建许可证,并追究双方违反基建程序擅自开工的责任。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承发包双方进行严肃处理。
五、停缓建工程通知书应同时下达给承发包双方,双方收到通知书,合同即告中止。按照建设部《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停止设计施工活动,撤出队伍、冻结资金。妥善做好工程的善后工作。
六、对于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和越权审批的项目,除确认合同无效、停止施工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对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非法交易以及其它违法活动的,要立案审查,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在今年上半年前分别报送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199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