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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3:58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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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982年12月13日,财政部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对专有技术使用费,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下列各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下同)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一)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渔、牧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二)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与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二、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作业,提供劳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一)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二)为我国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有关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应用等项业务知识和技术知识讲习班所取得的技术指导费、人员培训费和图书、图纸资料费。


(三)对我国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根据我方在性能、效率、质量以及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提出的特定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对需要改进的部位或零部件重新进行设计、调试或试制,以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目标所收取的技术协助费。
(四)对建筑工地和设备的制造、安装、装配所提供技术指导、土建设计和工艺流程设计以及质量检验、数据分析等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和有关的图纸资料费。
三、对引进技术所支付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凡是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文件、资料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引进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减税或免税。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都应将合同副本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经签订并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凡是已按当时规定作出征税、减税或免税处理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内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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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人事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精神的联合通知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精神的联合通知
(1979年9月25日)

 

  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的代表;大学、中专、中学、小学领导干部;体育教师、校医、班主任、团干部等,共三百一十三人。江苏省和扬州地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代表二百三十多人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经验,讨论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表彰奖励了先进个人八十四名、先进单位二百七十五个。到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重要时刻,召开这次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学校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会议的各项活动,交流了经验,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要求,增强了信心,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会议着重讨论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认识

  粉碎“四人帮”以后,揭发了他们破坏德育、毁灭智育、取消体育的滔天罪行,批判了他们的极左路线,党的教育方针重新得到了贯彻,形势大好。在体育、卫生工作方面,去年二部一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蒋南翔、江一真同志分别答《体育报》、《新体育》记者问,又强调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各类学校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严重破坏,前一个时期对体育、卫生工作重视得不够,加上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不好,体育、卫生设备很差,很多学生的健康状况不好,不少学生体质趋于下降。北京市西城区对3053名中、小学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各方面都合格的仅占1186%。视力减退现象尤为突出,据上海市调查,中学生患近视眼的,一九七七年为153%,一九七八年上升到1784%,年级越高,比率越大,这种趋势还在发展。

  近两年高校、中专招生体检情况,也反映了学生健康状况不好的问题。广东省一九七七年高校、中专招生初选合格的48,580名考生中,录取时因各种疾病受专业限制的竟高达13,924人。将近三分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九七八年高考初选合格的学生中,因身体不合格受专业限制和未被录取的占34%。高校新生进行体格复查,还有不合格的;入学以后,很多人体质还有下降。

  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我们的学校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能否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材,是关系到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关系到中华民族强弱盛衰的大问题。目前,学生健康状况不好,是“四人帮”摧残教育的严重后果之一。在粉碎“四人帮”之后,学校抓了智育的提高,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些学校放松了体育和卫生工作,部分学生认为有了智育就有了一切,不愿参加体育锻炼,不注意身体健康,则是不对的。应该懂得,“德智皆寄于体,无体是无德智也”,身体好是思想好、学习好和将来工作好的必备条件。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三好”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德、智、体三者之间的关系,纠正忽视体育、卫生工作的思想,摆正体育、卫生工作的位置,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搞好,使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材,能为祖国健康地工作五十年。

  二、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遍认为,有些地区和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做得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适当的机构和干部抓这项工作。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建立一定的工作机构,调配必要的工作干部;各级体委、卫生、共青团组织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干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特别是学校要加强对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首先,学校的主要领导必须关心和过问体育、卫生工作,做到“三育”一齐抓,同时应该有一位领导干部具体分管体育、卫生工作,深入实际、及时解决工作中所必须解决的各种问题。

  其次,班主任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对小学生更有决定性的影响。今后,应该把抓好学生的体育、卫生工作,明确规定在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把它作为评选优秀班主任教师的一项重要条件。

  再次,体育教师、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对于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的身体健康负有直接的责任,他们是学校领导抓好体育、卫生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要求他们把本职工作切实担当起来;各科的科任教师,应当努力提高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学校的教务部门,在文化科学知识学习与体育锻炼的时间上要安排得当,注意师生的劳逸结合;学校的总务部门,在体育、卫生工作的器材设备和师生的生活上,要努力加以改善。

  还有,学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少先队,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建立体育、卫生组织,带领同学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和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学校体育、卫生活动

  学校开展体育、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师生的体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是学校体育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材》,全面完成体育教学任务。必须从青少年和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提高体育课的质量。小学体育课要防止“成人化”的教学。中学体育课应提倡男女分班教学,要充分注意女生的生理特点,女学生的课尽可能由女教师上。有条件的大学、中专和中学,力争按健康状况和技能水平分班(组)教学,做到区别对待。

  (二)抓好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要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提高做操质量。每周最少安排两节课外体育活动,列入课表,保证每天平均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体育制度,各类学校都要积极施行。要把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活动与体育教学、课外锻炼、运动竞赛结合起来。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培养骨干,建立登记卡片,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测验。同时,要坚决防止突击达标的错误做法。

  (三)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学校体育要着眼于全体学生和教师,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普及上。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努力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材。要建立运动队,坚持业余训练,统筹安排运动队学生的文化学习和训练,使他们获得全面发展,起到推动和指导普及,促进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业余竞赛制度。竞赛是吸引广大青少年和儿童参加体育活动的一种好形式。要定期举办校运动会,经常开展班级、年级和适当组织校际、区、市范围的业余竞赛活动,逐步建立业余竞赛制度。竞赛活动一定要坚持业余、小型,尽量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注意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和卫生工作,都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保护学生健康,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各级学校都要注意普及卫生知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讲卫生习惯,并要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建立健康卡片,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为学校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提供依据。对于体弱有病和残疾的学生,要在采用药物治疗的同时,开展适合身体情况的体育医疗活动。

  对中、小学生要重视培养正确的身体姿态和好的体形,卫生室要定期检查学生脊柱、视力情况,做好预防和矫治脊柱弯曲和近视眼的工作。要注意教学卫生,改善教室的采光、照明设施,改进课桌椅、黑板等教学设备,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书写的卫生习惯,开展眼保健操,控制近视眼发病率的上升。

  要做好学生中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砂眼、龋齿、蛔虫等疾病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治疗。注意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办好集体食堂,进行必要的卫生监督和营养指导。各级学校都应抓好绿化校园工作,造成一个文明整洁的学校环境。

  要向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在大、中、小学都要禁止学生吸烟。

  四、为搞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努力创造条件

  要大力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队伍。当前,全国各级学校体育师资和卫生人员,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要求各体育院、系尽快培养一批水平较高的体育师资;师范学校要办好体育班,有条件的可开设学校卫生人员训练班;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业余体育院、校,利用体委或体育院校的场地、设备,进行业余的系统的学习。还可通过建立辅导站、教研会(站)等,组织教学研究和巡回辅导,积极提高在职体育教师的水平。要立足本地区和本单位,挑选有一定文化、体育专长和组织能力的人,经过必要的训练,充实体育教师队伍。

  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配备和充实卫生防疫站中的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卫生学校的医士专业,也要讲授一些学校卫生课程,以便在毕业之后能很快胜任这项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在分配高、中级医学院校毕业生时,应照顾学校的需要,逐步充实学校卫生人员。

  注意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老教师、老医师的作用。要提高体育教师和学校卫生人员的社会地位,并在政治上、业务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队伍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调离或改行。对又红又专,努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及时予以表扬,符合条件该提升为特级教师的应当及时提升,卫生人员该晋升的应当及时晋升。

  要适当解决体育场地、器材和必要的卫生设备。当前,影响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物质条件,得不到起码的保证。在分配教育经费时,要安排一定的款项,用以购置和维修体育场地、器材和卫生设备。目前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改善条件只能是逐步的,要提倡采取自力更生,勤俭办体育,勤俭办卫生,因陋就简,因地制宜,土法上马的办法,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靠自己的力量,逐步解决体育、卫生设备。学校现有的体育场地不能再缩小,没有场地的要积极开辟场地,被占用的场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力争尽快退还。新建学校必须将体育场地规划在内。

  在解决学校体育、卫生器材设备上,要力争取得工业部门的支持,组织一些工厂生产一些价廉物美、经济实用的体育、卫生器材,以满足学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