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建材局
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5月3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以下简称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的管理,保证标准砂的质量和供应,确保水泥强度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满足水泥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及质量监督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砂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的福建平潭标准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砂生产、监制、经销及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生产
第四条 标准砂是全国检验水泥强度用的基准材料,属于特殊产品。福建省平潭县中国标准砂厂为国家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其它企业不得擅自生产。
第五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及监制的内控要求组织生产,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出厂。
第六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要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保证长期、稳定生产标准砂,满足用户需要。
第七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对标准砂的生产实行监制制度。监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由监制单位和标准砂厂共同拟定,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标准砂厂和监制单位要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福建石材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标准砂生产及质量情况。
第三章 经销
第九条 标准砂实施统一定点经销。由设在福建省的总经销机构和各省(市)的定点经销机构负责标准砂的销售与供应。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得经销。
第十条 总经销机构由福建省非矿工业公司和中国标准砂厂联合组成。总经销机构为独立法人,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财务,统揽标准砂经销业务。
第十一条 总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中国标准砂厂生产计划,做好标准砂的调运、转运、仓储等工作,处理标准砂销售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条件审核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定点经销机构向国家建材局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建立全国标准砂经销档案,掌握各省(市)产销情况,为中国标准砂厂生产提供依据;
(四)组织标准砂产需衔接会,与各直供单位和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签订供销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保证满足生产、科研、质监及施工等部门对标准砂数量的要求;
(五)负责伪劣、假冒标准砂调查。发现伪劣、假冒标准砂立即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及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和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汇报经销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使用标准砂可由总经销机构直接供应。其他需直供的单位由本单位申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审批并公布。直供以外的标准砂用户由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负责供应。
第十三条 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的设置由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经销机构审核,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每省(市)只设立一个定点经销机构,定点经销机构可采取直供或通过指定的分销点向本省(市)各用户供砂,分销点的设置需向总经销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定点经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资金,并经所在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能妥善保管标准砂,防止污染、受潮,减少破损,保证产品质量;
(四)能按计划保证用户用砂需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定点经销机构必须按照总经销机构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度用砂计划,及时组织标准砂供应。如发生余缺,及时报总经销机构调整,保证供应不脱节;
(二)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标准砂接发运工作,加强对标准砂仓储保管,运输管理,确保质量;
(三)建立供应区内所有标准砂用户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标准砂计划用量,实际年度用量及质量反馈意见等;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假冒标准砂流入供应区内,发现假冒标准砂及主渠道外供砂要及时向总经销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定点经销机构可根据省情合理设置分销网络,具体划分供应范围,不留空白点,可采取由省定点经销机构统一计划,统一订货、分达到货、统一结算等方式,尽量防止运输倒流,减少费用,减少用户负担;
(六)加强对供应区内分销点,水泥企业标准砂运货渠道的监督管理,不准任何单位从规定渠道外进货。
第十七条 总经销机构和定点经销机构按下述规定的公式确定经销价格(不含税)。
总经销机构销售价格
出厂价(1+综合费率)+进货费用=标准砂销售价格F
定点经销机构销售价格
福州离站价F(1+综合费率)+进货费用=标准砂销售价格
式中综合费率总经销机构为出厂价的12%。定点经销机构为福州离站价的12—14%,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核批,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福建狮材主管部门及总经销机构备案,并向用户公开。
综合费率包括经印㈥准砂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国家水泥产品质检中心对标准砂经销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总经销机构每年抽查3至4次,对定点经销机构每年抽查1至2次。抽查检测结果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于年底汇总后报送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抽查检测费用由被检经销机构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水泥质检站在对水泥企业质量抽检时要对标准砂的质量作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总经销机构有权对各经销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发现问题报告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抄报福建狮材主管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经销单位销售伪劣、假冒标准砂。凡发现经营伪劣、假冒标准砂,随意提高销价,造成脱销等以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经销资格直至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查堵伪劣产品有功单位及个人,由国家建材局嘉奖,奖金由总经销机构从销售收入中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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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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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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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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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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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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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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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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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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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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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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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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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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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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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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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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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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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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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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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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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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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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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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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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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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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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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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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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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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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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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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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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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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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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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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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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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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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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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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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
│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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