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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须经申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34:19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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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须经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须经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日本从1988年10月开始实施“债券发行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债券发行者登记一年或两年的预定发行期限,登记发行总额在一百亿日元以上。登记后可在发行期限和总额内的任何有利时机不限次数,不限金额地在东京市场发行债券。
为加强我国境外发债管理和适应日本资本市场的新变化,我国境内机构今后申请在日本进行发债登记时,须预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包括:发行有价证券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拟委托作主干事的证券公司以及用汇项目等内容,获经批准后,方可在日本登记。但每次实
际发行时仍按《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逐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198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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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3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和选拨。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地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等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注重标准的基础性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化的整体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于 2005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并完成已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清理。
  到 2005年底前,完成《全国食品标准 2004-2005年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
到 2007年底前,参与 6—8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通过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配套,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使食品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使绝大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组织开展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清理,通过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水平普遍提高;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矛盾,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二)突出重点,调整标准体系结构。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在吸收国家“十五”标准专项研究成果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今后,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有害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方面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原则上分类制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通用性,便于其他标准引用;具体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卫生指标,所涉及的卫生要求引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
  (三)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满足市场需求。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对《计划》进行分解和落实。启动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今明两年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重要产品等约400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安排约 200项急需标准的制定计划,重点补充完善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标准。
(四)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期研究,特别是开展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以及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根据国际国内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食品标识、物流标准的前期研究,为规范食品流通领域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创造条件;研究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大力开展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用的研究,以提高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利用标准手段保护国内食品市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竞争力。
  (五)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和转化,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0/TC34)、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国际葡萄酒局(OIV)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搜集、分析和研究,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要尽快转化为我国的标准;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增强我国对国际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采标标志,提高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知识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食品标准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查询,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强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标准委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协调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和检查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强化各部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对“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清理。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家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清理、制修订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食品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要在人员和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体系建设工作。
  (三)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吸收有条件的社团、企业和专家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于市场急需的重要标准要充分听取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食品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协调一致;建立标准的反馈机制,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全过程的信息进行收集并处理。
  (四)调整和组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要求,在充分研究相关国际食品标准化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广泛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
  (五)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在全国范围内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开展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理论知识以及重要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培训分层次进行,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标准化机构的培训,各省组织所辖地区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技术人员的培训,争取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培养出一批既有标准化知识又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
  (六)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任务繁重、工作量大,需要充足的经费支持。应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和基础性研究,同时多方开辟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和提高我国食品行业质量和竞争力打好技术基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