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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04:52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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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成都市劳动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由国家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
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使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试点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对职工整体和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果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进行集体协商的条件,可以暂缓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进行。
(二)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无论是工会还是企业方面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或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平等协商要体现协商双方相互尊重,一方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
过程中防止任何歧视行为。
(三)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达成共识,使之成为合作伙伴。因此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求大同,存小异;集体协商的合同条款既能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
法,切忌采取过激行为。在协商出现分歧时,双方都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必要时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主要内容
考虑到我国客观情况,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准备工作阶段
第一,对各类国有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主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劳动关系和劳动力管理状况,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思想状况以及企业经营者对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态度等。
第二,在对企业进行调查的同时加强与地方工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探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的难点问题,争取配合和支持。
第三,要认真分析研究典型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协商及劳动关系情况,学习借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和作法,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指导试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懂业务的骨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专门人员对典型国家进行深入考察。
第四,明确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第五,制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方案。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必须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的指导思想、范围、具体步骤、时间安排、配套措施、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等主要内容。试点方案要征求有关部门
的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制定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重要政策、规定。试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书样本》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最低工资的规定》等。一方面要规范协商双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另
一方面要为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各项基本标准。
第七,确定试点企业。在广泛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并确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企业并报劳动部备案。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二)组织指导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阶段
第一,对试点企业的协商双方进行培训,重点是与地方工会组织配合至职工一方进行系统培训。要使双方了解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性质、目的和必要性;国外集体谈判现状、谈判双方的关系、谈判的基本程序。通过培训增强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和协商能力。
第二,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在协商前及协商过程中,应当为试点企业双方提供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咨询以及解答双方关心的有关问题。
第三,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根据一方的要求积极进行调解和斡旋,尽快消除分歧,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并对双方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三)总结试点经验,扩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阶段
第一,试点企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应当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和完善,对成功的经验应当推广和宣传。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二,向新的试点企业推广典型经验。要宣传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使企业和职工加深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作用的理解。
第三,征得企业同意或对集体合同中属于企业不得公开的数字删除后,向新的试点企业推荐集体合同的范本。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有关地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点:
(一)试点工作可首先在非国有企业进行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选择产权关系明晰、管理体制规范、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由于目前只有小部分国有企业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大部分国有企业尚不具备试点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国情,近期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范围应主要为“三资”、私营等非
国有企业。
(二)通过试点逐步推广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时期,劳动关系调节体系尚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正处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因此,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不能一轰而起,一蹴而就,必须通过
试点,积累经验。同时,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精心准备,稳步实施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制定试点方案,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搞好试点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试点准备工作
过程中要搞好与地方工会组织的配合,做好试点企业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积极促成试点企业的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地进行协商。

五、试点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使集体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生活及职工整体思想情绪会产生很大影响。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第一,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领导,理顺内部关系,各方分工协作。试点工作切忌放任自流。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动向。对自发进行试点的企业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已产生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纠正,严重的要及时制止。
第二,要加强与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各级工会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搞好职工培训和宣传教育,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规定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尊重试点企业双方的意见,公平地对待双方,不介入正常的协商过程。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受聘于任何一方,成为其协商代表或顾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条件或要求。
第四,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对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确保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对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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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明电[2002]10号



关于认真落实“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近期不断有行业内许多单位、企业反映,收到行业外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发来邀请函,邀请参加有关烟草的展览、展销及商贸洽谈活动的情况,国家局办公室九月二十四日发出了“关于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遇到类似问题一律按“通知”的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完成了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现将通过评审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到2012年4月29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高雪峰 电话:010-58933823

  附件: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
类型
标识
星级

1
住宅
建筑
青岛万科蓝山2.2期(7、8、11号楼)
青岛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
标识
★★★

2
绿地南京紫峰公馆一期1~5号楼
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3
南昌万科润园13~16、34~47号楼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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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万科金域蓝湾1~5号楼
江西南昌万科朝阳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5
长春绿地新里·中央公馆A区二期
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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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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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万都时代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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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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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建筑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和能源中心
昆明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

10
公共
建筑
杭州东源商厦
杭州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11
珠海市博物馆和城市规划展览馆
珠海九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