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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1:24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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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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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5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每年度考核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考核奖励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驻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金融机构在南京区域内工业信贷投放的增量(不含票据融资)。并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年度信贷均衡投放。
  2、金融机构对市新型工业化重点投资项目、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经济增长点,以及市融资洽谈活动项目的信贷投放(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短期贷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按年新增额的0.1‰给予奖励;
  2、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按年新增额的0.2‰给予奖励。
  3、市重点项目当年贷款到帐额,根据贷款性质分别按以上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以上三项累计计算。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对工业经济信贷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每年1月15日前,需向市经委报送:
  1、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的《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见附表1);
  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见附表2)。

  第九条 由市经委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奖励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表彰奖励,并在年度市级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奖励本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表1:《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

  附表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



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重要的生产手段,是完成车辆检修任务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地掌握设备的技术质量状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或改善其素质,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各铁路局车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
量鉴定工作。
第2条 设备质量鉴定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安全等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任务量大、细致复杂的工作。因此,各级车辆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设备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段、厂要成立有干部、技术人员、工人参
加的设备鉴定小组,由段、厂级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有关车间、股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安全、教育等有关专职及设备使用保养、检修等部分人员。
第3条 设备鉴定必须按计划进行。设备鉴定应与定检、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在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编制整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各铁路局、分局对各段、厂的设备鉴定工作要组织检查与验收。路局、分局、各段、厂
对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4条 各段、厂的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应于五月至八月进行,九月十日前将鉴定总结、报表报分局车辆科、铁路局车辆处各一份;各铁路局于十月底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报部车辆局。

第二章 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5条 鉴定标准的修订考虑了设备的自然磨损,经济维修,保证安全等因素。同时对金属切削机床按其工作性质,结构特点及加工对象的工艺要求分别提出三种不同类型的鉴定要求,其划分依据是:
Ⅰ类机床: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产品的工艺要求,需要保持较高精度或在生产过程中担当精加工任务的机床。该类机床鉴定按甲、乙项要求进行。
Ⅱ类机床:在生产过程中,能满足产品加工质量及工艺要求的一般精度机床。该类机床的甲项只做工作精度检验,乙项按要求进行。
Ⅲ类机床:土简、老旧机床、非标准结构机床。该类机床不作甲项鉴定,以评定方法确定其等级。
对于无鉴定标准的机床,按照设备技术状态及产品工艺要求,比照上述类别进行鉴定。
第6条 凡属固定资产设备,均应进行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但应将数量统计在车辆部门设备鉴定汇总表有关栏内。
一、未安装使用的;
二、本年内已批准大修、在大修中和待大修的;
三、已批准封存的;
四、已借出的;
五、按规定提出了报废申请的。
对于有质量证明的新购、新造及本年内大修已使用的设备,其甲项精度均以验交时的等级为该项等级,待乙项质量评定后,确定其综合质量等级。
第7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受压容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汽车等进行鉴定时,除按本办法要求外,尚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对无鉴定标准及老旧设备以完好标准评定其质量等级。
老旧设备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三十年或使用年限虽不足三十年,但技术状态落后,不能恢复其精度或恢复精度不经济的并已列为淘汰产品的设备。
第8条 设备的完好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
1.设备性能良好,如动力设备的出力,能够达到原设计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设备运转时无超温、超压现象。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缺陷,磨损腐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原材料、燃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汽)漏电、漏水等现象。

第三章 设备质量级别的评定
第9条 设备质量的级别统一分为一、二、三、四级。
设备质量鉴定的内容包含甲、乙项两部分。甲项为设备的基本技术质量,乙项为设备的一般质量,在评定设备等级时,首先应分别评定出甲项、乙项的单项等级,然后再评定出该设备的综合质量等级。
1.单项等级:在评定设备的单项等级时,各项评定内容,必须有80%符合该单项等级标准,才能评为该等级。但设备的工作精度(如金属切削机床的试件加工精度),能力(如空气压缩机的实测排气量),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该等级时,虽有80%的检验项目符合某等级,也不能
评为该等级,而应根据设备的工作精度、能力、主要技术指标评定出单项等级。如普通车床的几何精度有80%已达到“B”级,但试件的工作精度只达到“C”级时,则该车床的甲项只能评为“二级”。
在甲项或乙项的任何一条中,若同一技术指标有两个以上测定数据时,应以误差较大的数据做为该条的评定依据。
2.综合等级按下表评定,但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一律评为“三级”设备,并应立即整修,否则停止使用。
设备综合质量等级评定表(略)。
设备质量评定时,其级别标准为: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出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一、二级设备之和为完好设备台数。
第10条 设备鉴定的结果以完好率表示,它是各级车辆部门设备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设备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设备台数
设备完好率=------×100%
鉴定设备台数
第11条 各类设备“一级”标准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无设备事故;“二级”标准乙项第一条统一规定为:半年内无设备事故。
第12条 各类设备“一级”标准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良好;“二级”标准乙项第二条统一规定为:一年内使用人能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尚好。
第13条 各类设备的鉴定项目和标准见《车辆部门设备修理和标准》。



198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