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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7:02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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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外汇局、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现就人行和外汇局对金
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监管。
外汇局负责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并按照规定向人行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二、对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
人行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制定交易风险监管模型;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及有关外汇市场的发育、成长及相关事宜。
三、对金融机构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等业务的监管。
人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经营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状况,将金融机构的国际结算业务纳入授信管理;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及办理进口核销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对金融机构资本项目交易活动,如境外借款、发债、境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担保等的监管。
人行负责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发债的政策协调和统一金融机构有关信用评级问题的对外口径;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发债的具体审批;包括制定合同规范,审核金融条件,协调发行市场,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审批,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外债的统计监测等。
五、对金融机构境外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
外汇局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帐户,审核各银行总行制定的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并对金融机构使用境外帐户的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检查。
六、对金融机构外币资本金和营运资金调整的监管。
人行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作本外币币种调整;对银行本外币调整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事先征得外汇局的同意;近期内逐笔商议。
外汇局负责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结售汇周转头寸的调整和监管。
七、对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考核。
人行负责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外汇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人民银行监管司局与外汇局共同制定,以人行为主,涉及外汇方面的,由外汇局制定。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外汇从业人员的考核由外汇局负责。
八、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
对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全面检查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检查,由人行负责;如涉及对金融机构处罚,应在处罚之前商外汇局,以便协调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由外汇局负责;处罚中涉及停业外汇业务经营权的,由外汇局提供
材料和意见转请人行发处罚通知。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发现的金融机构在日常外汇业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互相沟通。
九、人行和外汇局在制订涉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法规时,事先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并相互抄送;同时加强双方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金融监管外汇业务监管工作。
十、人行在审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时要考虑该机构整体上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十一、金融机构统计报表。
外汇局可根据汇兑管理和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编制并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外汇业务报表,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汇业务报表抄报总行。
十二、外汇局负责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及其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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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2 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万 钢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2.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3.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4.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5.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6.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7.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8.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10.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1.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2.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3.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4.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15.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4.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5.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6.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7.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9.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10.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06]3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 号)精神,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储存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上(含30000万元)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年销售额 3000一 30000万元(含3000万元)存储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核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和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来疆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不在核定之列。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一次性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专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重点扶持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出。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支出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纳企业。
(一)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含利息)返还;
(二)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使用过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含利息)返还。
第十九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企业有权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对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风险抵押金管理机关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1、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小型 中型 大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人万元万元 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 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 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 人万元万元 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 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 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销售额 人万元 500以下3000以下 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 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和危险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成本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交通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表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类别 特大型企业标准 备注
一、独立铁矿 ①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二、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一)镍、锑、锡加工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以上。
(二)重金属企业 ①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以上。
二、石油工业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①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立方米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 ①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三、石化工业 注:生产能力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石化联合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
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
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
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
乙烯30万吨及以上
合成橡胶20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四、化学工业
化工联合企业 ①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准;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