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7:49:38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拟于12月召开的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有关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测绘局党组提出的“改进作风抓落实,认真准备开好会”的要求,将于11月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了解地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意见》的情况,就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和《意见》的一些重大问题听取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求对2008年国家测绘局应抓主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文件的指导性、针对性,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提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测绘保障服务水平。

二、调研方式

综合调研与重点调研相结合,工作调研与专项调研相结合。

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国家测绘局领导带队,有关司(室)负责人、相关同志和文稿起草组的同志参加,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进行调研(调研提纲见附件),并分区片召开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研提纲进行认真准备,并于11月1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局办公室(电子信箱:zwxx@sbsm.gov.cn)。

三、专题调研安排

1、第一调研组:国家测绘局王春峰副局长,财务司负责人,财务司、国土司有关同志各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甘肃、宁夏。

座谈会1: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等省(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宁夏。

座谈会2:甘肃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甘肃。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2、第二调研组:国家测绘局李维森副局长,国土司、成果司负责人,国土司有关同志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广西、贵州。

座谈会1: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贵州。

座谈会2:广西自治区部分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广西。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3、第三调研组:国家测绘局宋超智副局长,办公室、人事司负责人,法规司有关同志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浙江、江苏。

座谈会1: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等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江苏。

座谈会2:浙江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浙江。

调研时间:11月11日至15日期间。

4、第四调研组:国家测绘局谢经荣副局长,法规司负责人,法规司、成果司有关同志各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河北、天津。

座谈会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天津。

座谈会2:河北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河北。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四、调研准备和有关要求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调研提纲要求,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2、请承担会议组织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议准备和接待工作。

3、国家测绘局机关参加调研人员要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意见》精神,结合调研提纲,深入思考,认真准备,确保调研效果。

附件:调研提纲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调研提纲

一、综合情况
(一)本地测绘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基本情况。
(三)对2008年国家局重点工作的建议。
二、重点调研内容
(一)在测绘统一监管方面
1、对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市县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测绘执法主体地位的建议。
2、对外国人来华测绘、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监管的具体建议。
3、测绘法制建设和统一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在基础测绘方面
1、对推动地方基础测绘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思路和措施。
2、对加强各级基础测绘统筹,实现国家和省(区、市)、省(区、市)和地(市)测绘成果共享的建议。
3、对从国家层面上应立项的测绘基础设施、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建议。
4、基础测绘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在测绘应用服务方面
1、对测绘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并在政府部门推广应用,推进部门间地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测绘的建议。
2、对测绘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的建议。
3、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服务的建议。
4、测绘成果应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方面
深化和推进测绘领域改革及推动测绘科技创新的建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周永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林人发〔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国林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林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林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
1.充分认识林业职业教育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林和人才强林战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林业建设者整体素质,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林业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大力推动林业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2.明确林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林业建设需要,加快发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林业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要巩固加强中等林业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林业职业教育,大力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努力提升林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二、以服务现代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3.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既要按照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建设完备的生态体系,发达的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文化体系,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要求,加快培养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又要适应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4.林业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大力增加林农教育培训投入,将林农教育培训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促进“林科教”结合,实施科技下乡和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林业职业院校、林业成人学校、林区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县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作用,根据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围绕林业生产关键环节和技术确定培训内容,面向广大农村,特别是国有林区、集体林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大规模培养林业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范围普及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5.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提高林业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林业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林业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林业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面向当地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林业企业分流转岗等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
三、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培养,不断深化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6.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林业职业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技能和基础职业素质培养,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技能教育、素质教育和创业教育,切实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机制,更好地实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林业行业岗位需求办学。
7.优化专业设置,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各林业职业院校要根据当地林业建设和经济发展需求,结合自身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并着力加强林业行业特色专业建设。国家林业局将实施林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扶持建设林业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促进全国林业职业院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8.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努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实践技能为主线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根据岗位要求,明确培养目标,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标准,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9.创新林业人才培养模式。林业职业院校要积极与林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有条件的学校还要利用所办专业的优势,积极创办校办产业,依托产业发展优化专业,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要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林业职业院校综合实力
10.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多元投资、自主发展,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制定林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训项目与设备配置推荐方案。各国有林业局、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要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条件。林业企业、林业行业协会要与林业职业院校积极合作,共建满足林业职业教育需要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实训基地。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师资培训,鼓励林业职业院校教师以在职或脱产的形式,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林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可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学历教育等形式,帮助提高林业职业院校师资的业务水平。建立林业职业教育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林业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根据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开展林业职业教育名师和优秀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五、积极发挥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作用,大力促进林业职业教育发展
12.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机制。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林业职业教育工作,林业职业教育要充分依靠林业行业技术与管理专业机构(单位)和林业企业的培训资源和教学力量。继续办好企业已有的林业职业院校。企业还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要积极参与林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根据联合办学协议向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一定的经费、必要的设备、生产实习场地和选派部分专业教师,承担部分实训项目教学活动,同时享有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要与林业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密切的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林业企业、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有责任接收林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加强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13.积极落实林业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林业企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实用技术教育和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培训。所有林业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林业企业支付实习学生报酬按规定在税前列支。林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林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志愿从事林业相关职业岗位的有关人员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4.逐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林业局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林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体系。林业职业院校要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省级以上重点中等林业职业学校和所有高等林业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所现有的林业行业特有的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评价中心等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15.加强技能型人才的招录工作。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林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在岗人员,必须限期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和引导各地办好林业职业教育
16.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林业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林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林业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林业建设发展需要,开展林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林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林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林业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林业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引导林业职业院校更好地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7.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林业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帮助林业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林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林业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林业职业教育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18.健全扶贫助学制度。林业职业院校要执行国家有关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要把林业类专业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学校要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有条件的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
19.加强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对林业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组织和指导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林业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林业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服务。充分依靠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促进与国外有关职业院校、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选派人员出国考察或短期培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推动我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林业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