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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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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中苏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苏联之间的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苏国界东段第一界点是塔尔巴干达呼64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45.0米高地)。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31.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关山乌拉877.0米高地)西北约18.7公里,苏联境内708.5米高地以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709.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5米高地)西南约4.8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约30.4公里到第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791.0米高地以北约8.2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喀拉亚山850.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4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铁列房那亚山87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63.4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6.8公里到第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架子山723.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4.1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822.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22.3米高地)东南约4.0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喀拉亚山750.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49.9米高地)西南约5.3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行约14.4公里到第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铁西山666.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铁西乌拉667.0米高地)以北约4.2公里,中国境内69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4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塔亚山767.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63.8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该段国界线穿过中国满洲里车站和苏联后贝加尔车站之间的铁路。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7公里到第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696.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穆山695.8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中国境内731.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苏联境内维尔布留日亚山60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6.4米高地)西南约3.7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2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西岸上,位于中国境内二子山5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柳山578.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加纳山67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78.4米高地)以东约6.9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西南约3.9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至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水流中心线处,然后沿该河水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3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以南约0.4公里,苏联境内637.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37.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5公里。
  第八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3.7公里,中国境内563.0米高地以西约8.1公里,苏联境内莫古里查克山6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4.8米高地)以南约3.2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和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0.7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苏联境内310.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9.6米高地)以东约2.1公里,苏联境内61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10.0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伊里嘎山266.5米高地)东偏东北约9.0公里,苏联境内4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1米高地)东南约6.3公里,苏联境内40.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5公里。
  第十一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8.6米高地东北约18.3公里,苏联境内366.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特列赫格拉瓦亚山3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6公里,苏联境内950.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勒少依赫赫契尔山949.4米高地)西北约7.5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溯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和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地图坐标为52、68处的道路交叉口6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道路交叉口)东偏东南约6.6公里,苏联境内13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31.6米高地)西北约9.9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该河由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流出处的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7.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0.6公里(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东北约0.6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北行约0.6公里(苏联地图为0.7公里)到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69.1米高地西南约12.8公里,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北偏西北约0.9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湖面上向西偏西南直线行约0.5公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中国境内80.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7.5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西北约1.0公里。
  从第十五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偏西北以直线行约69.8公里,穿过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2.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9.3米高地)西南约7.7公里,中国境内岭西台山127.4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0公里,苏联境内卡恰罗夫卡山16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66.9米高地)以北约13.8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北行,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上,正对西侧流入该河的无名小沟沟口(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河口),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6公里,中国境内229.2米高地西南约2.7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东北约0.8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无名小沟(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大体向西行约0.8公里,然后沿南侧山沟向西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17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地西南约2.6公里,中国境内双顶山(苏联地图为杨子山)179.4米高地以东约3.6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穆棱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巴夫罗瓦山203.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巴夫罗瓦索布卡山202.4米高地)、185.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4.8米高地)、382.6米高地、525.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努什卡山525.8米高地)、万宝山(苏联地图为热姆丘日纳山)545.5米高地、55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54.2米高地)、770.8米高地、553.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2.9米高地)、554.8米高地、654.6米高地,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峰平山663.9米高地东南约8.9公里,苏联境内7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75.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5公里,苏联境内米得维什亚山737.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36.9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小绥芬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901.0米高地、933.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32.4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759.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58.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008.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天龙山1008.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2公里,中国境内917.3米高地以东约4.8公里,苏联境内柯兹亚山727.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6.5米高地)西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73.0公里穿过中国绥芬河车站和苏联格罗捷阔沃车站之间的铁路,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左支流的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以东约2.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北约5.8公里,苏联境内23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6.0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穿过大密得扬岛(苏联地图为波洛温卡岛和别斯恰内岛),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该直线和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4.4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米高地)以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该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和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以西约5.7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米高地)西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溯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然后溯无名小河(苏联地图为德沃依偌依小河)并继续沿山沟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青泥瓦河和阿木巴河之间分水岭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许霸头沟山770.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70.5米高地)以东约10.3公里,苏联境内桑杜嘎峰74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洛加亚山741.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4公里,苏联境内69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4.6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4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珲春河的各支流和流入海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700.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8.0米高地)、666.2米高地、54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41.7米高地)、538.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8.7米高地)、511.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09.0米高地),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7.0米高地东南约4.9公里,苏联境内土利安玛柯勒山47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什科里那亚山473.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宋长玛科勒山50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里亚扎恩卡山505.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2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后向南、再向西行,经过596.5米高地、595.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93.4米高地)、42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乌力特卡山418.7米高地)、876.4米高地、神仙顶子83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尔蒂格罗娃亚山830.4米高地),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8.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亚勃洛科山386.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火龙山(苏联地图为火轮山)301.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6.5公里,中国境内东草山(苏联地图为东左山)467.0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苏联境内28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科罗特什卡山280.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1.6公里,再转沿向西流入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的各河流和向东流入海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374.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71.7米高地)、大三角山694.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尔乔尔特瓦山697.7米高地),再转向东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123.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格拉尼奇那亚山121.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74.3米高地以东约2.0公里,苏联境内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89.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山87.3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3公里,苏联境内177.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列杜特山176.5米高地)以南约6.4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89.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尼斯塔亚山107.1米高地),至巴尔巴什山303.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3.5米高地)。然后,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3.5公里,再转向南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号无名山)东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2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号无名山)南偏东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以西约6.0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3.5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7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东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以西约1.9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7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7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以东约1.2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西北约4.7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哈桑湖和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之间的分水岭先大体向南行,经张鼓峰15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札欧焦尔那亚山157.3米高地),然后转向东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偏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9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0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向南以直线行约0.1公里至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左岸,然后沿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垂直线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垂直线与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以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2公里。
  上述中苏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苏国界线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继续谈判解决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从第七界点至第八界点和从第十界点至第十一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以及在国界线沿分水岭行地段的分水线,待中苏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及底土。

  第七条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无阻碍地往返航行。航行规则由双方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苏方在与其有关方面同意中国船只(悬挂中国国旗)可沿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第三十三界点以下的图们江(图曼纳亚河)通海往返航行。与此航行有关的具体问题将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地图略。缔约双方已相互交换批准书,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别斯梅尔特内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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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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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1954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7月24日法审(54)字第07041号报告请示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已收悉。据称:昆明铁路局所订“关于处理判刑人员生活待遇临时规定”的内容(如来文),与我院1953年7月28日法行字第5204号对华东分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请示及意见的批复”之精神,不相符合;又与云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10月13日府人三(52)字第32351号指示:规定机关管制人员每月一律发给生活费60个工资分……的标准也不一致。根据我院与铁道部联系的结果,昆明铁路局所订“关于处理判刑人员生活费待遇临时规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以便取得一致意见。铁道部即拟将此意见告知昆明铁路局。你院也可主动与该铁路局联系,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的认识。

附:云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生活费待遇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昆明铁路局抄送我院(54)昆铁人字第60号“关于处理判刑人员生活待遇临时规定”的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四项为:“一、(略);二、已判处劳役交在本单位执行者,在刑期中本人工资停发。每日支给生活费3500元;三、已判处徒刑而缓期执行(编者注:可能是缓刑之误)送回原单位改造者,本人工资停发每日支给生活费3500元;四、上述人员必须首先取消政治待遇,至于福利及家属生活问题,视实际情况专案报局处理”。本件经我院研究后,认为与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务院电示拟定的“关于机关管制的管制办法及家属待遇”的指示精神不符:
一、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7月28日法行字第5204号对华东分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请示及意见的批复”中指示说:“缓刑一般的是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的被告。即于判决处刑同时宣告缓刑若干时期,受宣告缓刑的被告,不予关押。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表现还好,就可以根本不执行了。”“干部犯罪判处徒刑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犯罪的情节与性质来定。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据此,昆明铁路局的规定中第三项对缓刑犯人停发工资的办法是不妥当的,其第四项中:“上述人员必须首先取消政治待遇”的提法亦不够明确。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10月13日府人三(52)字第32351号指示中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改用机关管制或判处机关管制;……;不论原为供给制、薪金制,亦不论原任职级,本人每月一律发给生活费60个工资分(包括伙食、鞋袜、理发等)由机关掌握不发给个人;医药费按机关人员标准统一掌握使用。公杂、水电、学习等费一律按勤杂标准供给。(后略)”。第四款:“为统一机关被管制分子的生活待遇,因其他原因被判处机关管制者,其生活待遇均应改按此标准办理”。据此,昆明铁路局规定中第二项:“每日支给生活费3500元”亦不妥当。(其规定中“已判处劳役交在本单位执行者”,我院体会系指判处机关管制分子而言)。
我院意见应依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的规定办理。
195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