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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9:40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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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仍大量存在中小学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为了加快中小
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
重”的具体体现。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提供适当资助,充分体现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央投入“工程”专款30亿元,重点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
程”确定的目标。中央专款补助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除个别危房改造任务重、有特殊困难的省(直辖市)外,东部地区的危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本地区财力解决。“工程”的实施要与教育结构、学校的布局调整相结合,要与国家贫
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相结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同志组成。
各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管理。
四、实施“工程”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对农村分散的教学
点,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不拨付“工程”专款。
各地区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
五、“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后再统一上报“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项目学校所在的县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工程”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
“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程”在选择1至2个省(自治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六、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各地区应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工程”完成后,再出现
新的危房问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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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
废止理由

1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东府令

第45号
2002.1.17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财政局行使。

2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6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3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7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58号
2002.5.9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建设局行使。

5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62号
2002.7.21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6
东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东府令

第65号
2002.11.8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代替。

7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
64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8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
东府〔2003〕
65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9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
东府〔2003〕
107号 2003.10.23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10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
东府〔2003〕
133号 2003.12.9
市人民政府
已被《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代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是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支持福建省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加快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以下简称“海西”)工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闽台加强产业交流与合作
  (一)支持福建省在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产业合作的前沿平台和紧密区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商在闽投资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采用先进技术的电子信息、船舶、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争取闽台在产业合作、投资贸易、市场对接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鼓励海西引进台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积极推动闽台产业对接。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支持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在福建举办两岸产业研讨、展览、对接等大型经贸活动,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支持设立“闽台信息产业合作交流促进中心”,建设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闽台产业对接集中区。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台办在福建联合主办“海峡论坛”及相关活动。积极推进两岸信息产业等领域技术标准对接与合作。加快推进两岸直达通信光缆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动台资企业在厦门等地先行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建设。支持以现有台商投资区和各类产业基地建设为依托,积极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支持在福建建立具有特色的台商产业专区,在福建沿海建设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等合作试验区;支持福州、海沧、集美、杏林四个台商投资区改造提升,支持在泉州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支持台商引进关键的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二、支持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
  (四)做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峡西岸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海西国家级电子废弃物综合加工利用示范基地、海峡西岸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重点发展消费电子、软件和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新型电子元器件、移动通信终端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五)发展壮大装备工业。做强做大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船舶、环保设备等优势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全自主智能机器手、农业机械、光伏制造设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装备产业,培育发展具有福建特色的纺织服装、日用陶瓷、包装、建材、塑料、食品加工等产业装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福建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引导大型石化、冶金等大型成套装备企业在福建沿海布局,支持汽车、船舶等企业与台湾等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六)优化提升原材料工业。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湄洲湾、漳州古雷等石化基地建设,支持建设湄洲湾闽台石化合作专区;结合淘汰落后、联合重组,研究制定福建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方案;支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快建设一批高精铝板带、稀土深加工、玻璃深加工、石材深加工和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配套等项目,推动资源型产业向精深加工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整合,提升重点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支持行业装备向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七)改造升级消费品工业。支持对纺织服装、食品、日用陶瓷、鞋业、塑料、电池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沿海部分产业向龙岩、三明、南平等山区转移;支持特色工艺品产业发展,加大传统工艺技术保护和创新力度;支持盐业体制改革,理顺产销关系,推动盐场改制重组;支持中药材生产和重大新药研制及产业化工作,加强对医药用品和器械应急储备的指导和支持。
  (八)促进军工及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福建军工发展,支持和指导雷达、导航仪器、舰载装备、光学仪器、通讯器材和关节轴承等产品和企业的发展,支持为国防服务的工程机械、发电设备、特种车辆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重大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福建民爆行业雷管生产线安全和扩能改造。
  (九)推动自主创新,培育新兴支柱产业。指导和支持福建省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以及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升海西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资、台资企业在福建设立研发中心。瞄准国际前沿,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培育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在福州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并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深度结合。支持部属院校、科研机构与福建企业对接,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实验室、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在福建开展TD产学研联合攻关。
  (十)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对福建省工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强化工业及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支持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支持福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闽台就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大对福建省重大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十一)加快“两化”融合。着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率先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信息服务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在福建省的试点和示范。支持福建开展通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试点推广工作,支持福建推广电子签名和证书应用,加快推进福建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宽带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大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海峡西岸互联网接入能力,共同加大对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的投入力度,增强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快福建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同推进福建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电话工程、农村宽带建设工程、移动通信“三网惠三农”工程、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推广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试点进程,开展“信息下乡”活动,建设全国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扩展和完善TD产业链,加快TD无线城市建设,推广TD行业应用。
  (十三)加强无线电管理。加快实施《海峡西岸区域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海峡西岸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持福建省无线电行业协会在我部指导下与台湾无线电行业协会开展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闽台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有效解决海峡两岸无线电信号相互干扰问题。
  四、支持海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四)推动海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支持福建省以各类专业园区、产业基地为载体,龙头骨干企业为基础,创新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形成晋江及莆田制鞋、泉州服装纺织、德化陶瓷、福州显示、厦门光电、闽西北林产加工、厦门及龙岩工程机械、福安电机、南安石材等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在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集群示范等方面,优先安排海西产业集群项目。支持福建省创建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基地。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核心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在海西投资兴业,鼓励两岸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和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对海西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支持
  (十六)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海峡西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福建省尤其是海西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指导福建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七)支持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福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福建建立工业、通信业应急体系的指导,支持建立两岸应急工作交流平台。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加强福建通信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战备应急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动员保障等工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福建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满足福建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需求。
  (十八)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比照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福建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新兴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核准、资金扶持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引导、支持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联合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