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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年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17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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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年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年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办字[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管理,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的规定执行,指定专人负责,并由主管领导把关,认真做好工作。

  二、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检查企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情况。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备用金,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少交或变相不交纳(如:只开具银行保函等);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备用金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年审。

  三、因机构调整,《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系统暂停使用,2003年年审截止时间延长至5月31日。

  四、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5月31日前为年审合格的企业统一换发由商务部印制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外经贸部印制的旧证书从6月1日起一律作废。

  五、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连同年审合格企业已交回的原外经贸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并上交商务部(合作司,下同)。

  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报告(包括《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发放情况及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情况)报商务部。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年审和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外事、公安、工商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在媒体上公开发布企业经营资格年审情况,并通告外交部、公安部以及相关部门。

  八、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得继续对外签署新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或合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继续对外签约,应立即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

  九、为做好落实工作,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就各地年审、备用金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年审工作中把关不严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对在参加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在上述工作结束前,商务部暂不受理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印)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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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发改主管部门通过比选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为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代建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统称代理代建合同)。代建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签订代理代建合同。

  财政、住建、规划、土地、审计、监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单位总揽制,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织办理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配合参与征地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承担责任。

  第二章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前期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配合提供项目征地所需的立项及规划选址资料;

  (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移交;

  (五)做好其他前期代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报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负责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开展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协调配合土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移交和组织保修等工作;

  (五)做好其他施工代建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工作;

  (三)参与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产权接收工作;

  (五)对于承担项目资金自筹任务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确保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六)按要求做好使用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定前期代理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前期代理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 前期代理单位组织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评、节能减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手续,前期工作完成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前期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定施工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施工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重新编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提交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代建单位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和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必须按规范建立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保修期满并办理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七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每月定期向市重点办、发改、财政、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等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代建工作月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市发改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政府批准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分档确定(见附表)。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占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施工代建单位管理费预留10%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及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予以奖励;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记入信誉档案,作为进入本市代建市场的优选资格,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前期代理单位因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和施工代建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虚高概算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代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代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或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代建管理费取费费率表

  建安费+设备费总额
  费率
  基数
  代建管理费
  计算公式

  1000以下
  3.0%
  1000
  30
1000×3.0%
  1001-5000
  2.5%
  5000
  130
  30+(5000-1000)×2.5%

  5001-10000
  2.0%
  10000
  230
  130+(10000-500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