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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5:05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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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中 国 气 象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急  发改办地区[200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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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气象局:
为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涉及各行业用水、供水和节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增长、环境及气象变化等相关资料,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现就协助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在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全国、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治理的方案及措施。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全国水资源评价初步成果,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为尽快提出全面、真实、准确的水资源评价成果,最终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任务,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切实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在成果验收和部门资料收集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提供工业用水、节水等方面的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国民经济发展预测等内容的编制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审定规划最终成果。水利部门要具体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水资源评价工作;在会同各有关部门搞好用水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工作,提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的最终成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团结协作,配合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和成果审定工作。当前各部门要围绕水资源评价、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水资源保护,做好有关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土地利用、国土整治以及地下水监测动态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和评价、地下水过量开采及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等内容的编制工作。
建设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涉及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耕地利用、农业发展和需求预测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
环保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治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有关水污染防治内容的编制工作。
林业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有关林业发展及需求预测、湿地等方面资料。
气象部门收集、校核并提供降水、蒸发等气象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规划中气候变化对水资源情势变化影响内容的编制工作。
四、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需要和研究专题的特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科研单位承担“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预测研究”、“中国城市发展规模与布局及其用水定额研究”、“中国农业生产结构与区域布局研究”、“中国陆域污染源调查、预测及排污控制规划研究”、“深层承压水资源评价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中国湿地及其水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水资源情势影响研究综合分析”。这些专题涉及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做好相关的专题研究。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实行成果及其相关资料共享。水利部门应将规划成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向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提供规划必需的基本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要求向流域机构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供成果及相关资料,流域机构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干流有关资料;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流域机构的协调下,相互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参加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及研究工作的单位,应相互提供相关资料。



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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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31日(56)法秘字第226号关于哪些裁定准许上诉,哪些裁定不准上诉的请示及附件均已收到。我们认为,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因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起诉,而驳回起诉(包括公诉与自诉案件)的裁定,民事案件中因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而驳回起诉的裁定,都是准许上诉的;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提供财产保证或先行给付的裁定,也是准许上诉的。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另一方面,有些裁定则是不准许上诉的,例如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裁定,就是这样。至于附件内所提其他各种裁定,哪些准许上诉,哪些不准许上诉,有待国家立法机关在起草刑、民事诉讼法时统一研究解决。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