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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4:28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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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本规定实行财政分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20%的比例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抵顶财政拨款办法的单位,也按上述比例上缴财政。已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要按上述比例相应压缩财政支出。
考虑到我省公路建设、育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省交通厅统收的养路费、省森工集团公司和省林业厅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上缴省财政的办法(上缴办法另定),市、州、县不再进行分成;市、州、县交通、林业收取留用的养路费、育林基金,由市、州、县政府确定上缴财政
办法。由省工商局统管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实行由省统一核定比例、市州县工商局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的办法(上缴比例另定)。
三、省直在长单位的财政分成收入,由省财政组织收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直在外地的单位,由市、州、县财政组织收缴,列入市、州、县财政预算;市、州、县级单位的财政分成收入由市、州、县财政组织收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下达单位年度财政分成收入计划。各单位要按月计提和上缴财政分成收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财政部门可从单位财政专户储存资金中直接扣缴,或相应减少预算拨款。
五、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或坐支收入。对未经省政府批准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其资金全部收缴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因实行财政分成办法收不抵支和确有困难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七、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预算外资金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八、原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收费中集中的各种基金、附加一律停止执行。
九、各市、州、县可根据本规定确定具体的分成项目、比例及实施办法。预算外资金分成收入缴库、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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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铁道部


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1986年2月27日,铁道部

每年三月至九月期间,运输蜜蜂时,必须在蜂箱巢门外安装带有木框的纱罩,发货人及车站并应遵守如下事项:
1.车站要依靠当地政府,与农牧部门配合,做好蜜蜂运输的组织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蜜蜂运输必须安装纱罩的规定及安装木框纱罩的方法。
2.发货人填写要车计划表时,要注明是否配备了木框纱罩,车站对未注明已配备木框纱罩的要车计划,不予上报审批。
3.发站承运时应检查巢门外是否安有木框纱罩,对未安木框纱罩的不予承运。
4.在运输途中及在编组站、区段站停留时,不得打开纱罩,押运人需要向蜂箱上喷水降温时,车站应免费供水,并给予方便。
5.为加强安装纱罩运蜂的途中管理,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与发站商定,每车最多不得超过九人,但车上必须留出押运人乘坐位置。
6.装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600毫米,其它部位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捆绑要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紧急制动和正常调车连挂)蜂箱不倒塌、不堕落,在蜂车顶部不准有人、畜及其它杂物。
7.途中站停留中,当押运人询问蜂车挂运时间时,车站应将预计挂出时间告诉押运人,以便其加强护理。
8.蜜蜂车到达终到站后,押运人要及时卸车,将蜂箱搬出,在站内不得摘下纱罩放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