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4:03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的主管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路政巡查车应当设有统一标志。


  第六条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加大了司法改革力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严肃执法,加强各项检察工作,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服务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许政办[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强力推进,全市粘土砖瓦窑厂全部关闭,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轮窑烧结砖厂得到有效治理,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违规取土和掺加粘土进行生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未经产品确认的烧结砖大量流入市场,形成较大的建筑隐患。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成果,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深化整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



通过开展集中查处行动,限期整治出现反弹的粘土砖瓦窑厂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行为,有效遏制局部区域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的反弹势头,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材生产秩序。



(一)明确集中查处的范围。一是对目前市辖区内仍在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包括所有尚未关闭及新建、复建的粘土砖瓦窑厂或仍然烧制粘土砖的各类砖瓦窑;二是对目前市辖区内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或仍然使用晾坯场的所有烧结类砖厂。



(二)强化集中查处工作措施。一是对属于查处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或未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合法批准,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一律限期拆除。二是所有经过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新型墙材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或存在晾坯场。其中,对属于经省发改委核准,但未按核准工艺生产(如应建隧道窑却建轮窑,应建烘干室却使用晾坯场)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使用的晾坯场一律限期清理。对属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经省发改委备案,但截至目前仍未建造和使用烘干室的,一律限期拆除窑体和清理晾坯场。三是在集中查处期间,对查处范围内属于违法用地或非法经营的,分别由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四是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严肃追究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实行县级自查与市级复查相结合的查处方式。县级自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尚未关闭拆除或出现反弹的粘土砖瓦窑厂,以及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根据排查结果,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限期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市级复查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顿办)牵头组织,负责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其中,对今年以来省联席办交办的信访件查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复查。7月10日之前,各县(市、区)要全部完成自查自纠任务,并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抄送市整顿办。7月15日之前,市整顿办要完成复查任务,并向全市进行情况通报。



(四)落实集中查处工作要求。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研究并制定措施,及时部署和开展集中查处行动。二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发改、建设、环保、监察、工商、电力等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按期完成集中查处行动的目标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巩固整治成果。三是对批准生产或试生产的企业,凡违规生产粘土砖或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政府限期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确保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和已拆除违规企业复垦到位。四是集中整治行动结束之后,对粘土砖生产反弹和未复垦到位的县(市、区),市整顿办将进行通报查处,实行重点监管。



三、严格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坚持并完善市、县两级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对已经发改、环保、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凡未按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环评、用地等批准内容及范围生产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并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批文或证书;凡未经批准(核准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限期关闭拆除,并追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监管责任。



按照“市场导向、节能环保、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各县(市、区)一律不得新建或改造轮窑烧结砖厂;新建或改建隧道窑生产线的企业,首先必须经县(市)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联席会议研究,各部门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手续后,再经市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省发改委核准,并依法办理产品确认等手续。



市、县两级整顿规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联席会议要高度重视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监管和产品确认工作,对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具备申报条件的烧结类企业,要主动联系,积极受理,优质服务,抓紧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完善相关手续,督促有关企业按标准整改到位。



四、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负责项目实施的核查和后续监管,对已核准(备案)的墙体材料企业一律向社会公告,对不按批复意见违规生产的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市建委负责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违规使用的单位进行依法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型墙材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违规掺加粘土的企业,对继续使用晾坯场的予以限期清理;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和对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对已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或者虽然通过环评,但没有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依法予以查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无规划审批手续及不执行规划的建设行为。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墙材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市质监局负责监督检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强制淘汰的落后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和使用粘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市公安局负责整治活动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在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建立县级日常巡查制度。县级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豫政办〔2009〕35号和省联席办豫整联〔2009〕1号文件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到位。国土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和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违规取土、掺加粘土进行生产情况的巡查和查处;发改部门负责监测核查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立项核准(备案)与实施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建设部门负责烧结类产品使用的巡查,及时监测和查处在“禁实”区域违规使用粘土砖等情况;质监部门负责烧结类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烧结类墙材企业生产经营的巡查,及时监测发现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烧结类企业生产用电的监管,及时停止列入关闭或整改企业名单的生产用电。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县级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将日常巡查情况及时统计,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巡查结果。县(市、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汇总后,填写《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情况月报表》,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于下月5日之前报送市整顿办,市整顿办汇总后10日之前报送省联席办。2009年月报制度自6月份实施,各县(市、区)整顿办将6月份月报表于7月5日前报送市整顿办,市整顿办于7月10日之前向省联席办报送6月份月报表。



(三)建立监测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整顿办负责将本辖区经巡查监测的所有生产和在建烧结类企业名单汇总后,填写《县(市、区)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公示名单》,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并报送市整顿办,市整顿办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之前报省联席办备案。其中,各县(市、区)整顿办负责将本辖区今年第二季度《县(市、区)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公示名单》于7月10日之前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后,将媒体公示件报送市整顿办,市整顿办汇总后于7月20日之前报省联席办备案。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认真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所在地县(市)、乡(镇)政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责任到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事件的发生。县级发改、建设、国土、环保、工商、电力、质监、监察、公安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并密切配合乡镇工作。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违规取土和掺加粘土进行生产的问题控制不力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目标考评。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上半年和年度内粘土砖瓦窑厂拆除数量(含新建、复建)及比例、已复垦土地面积及比例;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数量和手续齐全的数量及比例。市整顿办负责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半年和年度考评结果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并抄送省联席办。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或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其整改进度采取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核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惩处措施,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附件:1、《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情况月报表》

   2、县(市、区)烧结类新型墙材企业公示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