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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26:01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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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

农业部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将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证书的申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使自申请到批复的270天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正常进行,农业部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请安全证书的基础上,持本国或第三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quot;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天内发给"临时证明"。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已取得的"临时证明"办理报检手续,并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02年3月12日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quot;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

  传真: 010-6419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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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本地区的金保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

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标志着金保工程已经在国家正式立项。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中央、省、市三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集中管理业务和决策信息;搭建中央、省、市三级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建立标准统一的应用系统,包括业务管理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基金监管子系统和宏观决策子系统;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对经办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金保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数据中心

在省、自治区(简称省或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简称城市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每个数据中心设立生产区、交换区和决策区三个逻辑工作区。在生产区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资源数据库,支持省级及全市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目前独立建库的区县,要将生产区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定期集中到市数据中心业务资源数据库中,并逐步向全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过渡。在交换区建立标准统一的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支持各种内外信息交换、异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在决策区建立宏观决策数据库,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数据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把好数据入口关,确保数据库信息更新及时、准确;通过补齐和记实数据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有效;通过对各项业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有条件的城市,应直接在生产区完成数据整合;尚不具备在生产区整合条件的城市,要在交换区进行数据整合;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

(二)建设市域网,实现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

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设市域网。网络向上连至省级数据中心(直辖市上连至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向下延伸到各经办窗口和社区服务网点,同时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连接,通过网络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和决策信息无障碍安全传输和横向交换。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

以省级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立连接省内各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省级广域主干网,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的连接。省与各城市之间、省与部之间的网络建设,要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实施。

在2003年实现1/3省份联网的基础上,2004年完成全部省份联网任务。

(三)建设各应用子系统

生产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通过统一业务流程、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对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实行规范管理,实现全程信息化。交换区和决策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在使用全国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实施和应用工作,并做好生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着手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大子系统。整合工作以数据整合为基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逐步实现系统层次的整合,最终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全程信息化的目标。各省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好全省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季报和综合月报工作。按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其他全国联网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全国联网重点任务安排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根据劳动保障业务需要逐步统一安排和实施以下全国联网应用任务。

1.养老保险宏观分析

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和数据转换,保证数据质量和完整性。2004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宏观分析数据的联网采集和传输。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使用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失业登记人员构成情况、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和失业保险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3.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病种分类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部分城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4.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等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工伤保险职业病名单、辅助器具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构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5.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分类建立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数据库,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软件,通过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上级和同级非现场监督,有效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状况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6.异地业务协同管理

分别建立标准统一的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资源数据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信息交换和维护制度,使用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通过网络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对同一人员的协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7.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

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监测工作。各省要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季报和综合月报等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对各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条件成熟省份,所辖各市应将数据上报到省,由省按要求统一向部里上报。对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劳动保障业务专网上来。

全国联网还将逐步开展视频会议、系统内部文件传输、IP电话以及通过接入本地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异地查询等项应用。

二、提高认识,建设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一)统一规划部署

全国统一规划和部署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进度,各地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需求做好本地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业务内部及相互间应加强协调,做好总体规划,明确具体建设任务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金保工程规划到市,区县以下不单独规划,统一纳入市级规划。

(二)统一建设数据中心

各级数据中心是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的生产、交换和决策各项任务的关键环节,只能建一个,实现“一条主线传输”,统一支持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系统应用。数据中心交换区必须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联网任务安排, 统一建设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原来各项业务分别建设的生产区,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向统一数据中心集中、整合的任务。金保工程实施中,新建系统的生产区一律不再单独建设,必须建到统一的数据中心。

(三)统一标准规范

在金保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业务流程、数据、网络、安全、IC卡等各方面的标准规范。生产区业务资源数据库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在2004年内完成向统一标准的转换。交换区和决策区建设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设计方案,执行统一数据库标准和联网技术标准。

(四)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全国广域主干网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必须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连接省、市两级节点的省级广域主干网,以及市域网的广域网设备和网络边界安全设备应与部省联网设备兼容。部省联网通信线路由部统一选择,省市联网和市域网络通信线路由地方在确保全国联网无障碍的原则下自行选择。在国家和地方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已经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局部地区,具体联网方式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市商部后具体处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全国和省级广域主干网的联网安全方案。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的PKI/CA策略确定并投入使用之后,金保工程从其规定;在此之前,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联网机构,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五)统一核心应用软件

在金保工程实施中,各地生产区已建应用系统的,暂可继续使用原应用软件,逐步向统一软件过渡;新建系统或系统升级时,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交换区和决策区的各项应用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软件,包括全国联网监测软件(养老保险宏观分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等)、公共查询和服务软件、社区平台应用软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宏观决策支持软件等。

(六)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站、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门户。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要统一基本服务内容,并连入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根据部的统一要求和各地实际条件,做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统一使用12333专用号码,统一服务流程,实现人工应答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

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涵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发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确保全国通用,并切实组织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三、科学组织,确保金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统一领导,统一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厅(局)信息化建设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领导责任,避免分散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统一负责本地区金保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组织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地金保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的具体联系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落实部署,步调一致

各地要跟上全国金保工程工作部署和建设进度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金落实、数据中心建设、网络连接、应用系统建设等一系列工作。认真执行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建立本地区调度制度,对金保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三)集中资金和人力资源

各地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信息化建设资金,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参与系统建设的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多方面获取技术支持。

(四)重视数据管理,加强网络安全

各地要重视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和使用机制,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明确数据的维护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各类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和基金等集合性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工程质量

金保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规划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19日经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人流、物流的形成,推动高科园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高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高科园投资或被高科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科园以外人员,经高科园公安、人控部门审批,市公安、人控部门备案,其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所表示的临时户籍关系。
第三条 高科园公安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科园人控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指标管理、组织协调部门。
市人控、公安部门负责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投资额达50万美元的,可以允许所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内的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办理蓝印户口;每增投资50万美元可以增加3人;
(二)国内客商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80万元或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或接收高科园随军家属、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每达到16人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允许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领办人、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
户口;
(三)在高科园投资的个体私营业主,3年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可以允许业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依照本条(一)、(二)项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每个项目原则上限10人。
第五条 境外人士在高科园内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买者或其配偶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1名蓝印户口。购房建筑面积每增加80平方米,可申请增加办理1名蓝印户口。
第六条 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以外人员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技师(须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及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具有普通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获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四)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获中教一级职称的教师;
(五)夫妻双方原为青岛市市区户口,因支援边疆、三线以及上山下乡户口迁出青岛的,其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者,可以为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七条 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办理蓝印户口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依照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凭据或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法人单位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特殊技能的证明。
第九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条 依照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
(二)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属第六条(三)项情况的,须提供获奖证明;
(五)属第六条(五)项情况的,须提供父母外迁事由证明、户口迁移证明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第四条、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在高科园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第十二条 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提报高科园公安部门;依照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由高科园组织、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汇总转报高科园公安部门,经高科园公安部门审查、人控部门复核,报
高科园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高科园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从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在高科园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持蓝印户口者,在蓝印户口有效期间,如条件发生变化,仍可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就业、求职手续,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在高科园内与高科园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每年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复检一次。有正当理由需在高科园内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7日内到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科园公安部门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
(二)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解聘后,未被高科园其他单位聘用满1年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劳动教养的;
(四)年度复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复检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蓝印户口后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一)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的;
(二)在同一单位受聘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单位确需且有贡献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取得蓝印户口者除外);
(三)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照第六条各项取得蓝印户口者,其配偶、子女可同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蓝印户口只在高科园内生效。高科园人控、公安部门根据高科园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年的人口形势,申报年度蓝印户口指标,市人控部门根据全市总的人口状况核准、平衡后下发指标凭证。
蓝印户口簿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蓝印户口的审批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控办、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