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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4:58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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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第二条 招工来源,主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城镇劳动力资源确实不足,或县办企业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和能工巧匠,经市、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收,但不转户、粮关系。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招工,必须招收户、粮关系在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或城镇吃商品
粮的待业人员。
第三条 自然减员应纳入社会招工计划,统筹使用,统一招收,不得随减随补。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事先公布招工简章,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招收工种、名额和条件,报考时间和地点等。招工简章经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凭有关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凭待业
证)参加考核。
第五条 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工,凡经过就业训练和专业训练,专业对口又符合录用条件的,凭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免予文化技术考试,择优优先录用。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的考核工作,可根据招工人数的多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也可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动服务公司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工种分口进行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要侧重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
人,要侧重考核身体的适应能力。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归侨及中国籍外国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但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
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除地质矿产部系统外,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行业有招工指标时,可以招收其一名城镇或农村经考试或考核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子女。被招用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粮关
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在全民单位混岗的集体工,不能在全民单位实行子女顶替。集体单位保留全民身份的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子女顶替时,只能招收为集体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的男女比例,可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与企业协商合理确定。适合女工做的工种和工作,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女工。
第十二条 由劳动部门组织的招工考核,招工单位应向劳动部门缴纳招工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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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2002年1月12日 财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切实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决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四、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力度,及时消化历史包袱,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行车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使现场与上级领导机关之间能迅速通话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均属于应急通信。
遵照铁道部铁办〔1992〕145号文和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要求在全路进一步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并在各路局、分局所在地的电话所建立“117”立接制事故救援台(以下简称立接台),确保事故通话立即接通。
为了更好地发挥应急通信系统和立接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应急通信系统有关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列入计表,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2-2条 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器材等,应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保证一旦需要随时携带出发。
第2-3条 各局应有应急通信方案及各种情况下的接线方法,有关机械室、工区应备有图表说明,全体人员须熟知。
第2-4条 各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通信系统演练,以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用质量。
第2-5条 因使用应急通信情况复杂,现场一端多为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其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标准发给。
第2-6条 为保证应急通信在各种情况下能良好运用,对掌管应急通信人员的住宅应装设岗位电话,保证随时出动。

第三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
第3-1条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应按照各级使用范围和权限,以电务调度命令下达执行。
第3-2条 各级电务调度接到有关单位要求使用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组织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工区进行接线,并及时填写应急通信使用登记表,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完成情况。
第3-3条 各电务基层班组,接到非电务系统要求接通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做好抢险准备工作,并向本单位电务调度报告,在电务调度统一指挥下完成接线工作。
第3-4条 各有关机械室接到命令后,要求在10min内完成室内接线工作,全线接通后进行监听,做到随听随应答,并将完成情况报告本级电务调度。
第3-5条 工区接到命令后,应立即携带应急抢险器材出动,要求在受理后一小时内接通事故现场电话,并有专人守机。
第3-6条 应急通信撤除时,应由电务调度通知,各岗位不得擅自撤离。
第3-7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运用,应按“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使用和要求
第4-1条 凡遇影响铁路运输畅通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应急通信系统时,可用电话通知各级电务调度,说明情况及接通地点,并应主动报所在单位和姓名。
第4-2条 在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上级联络。
第4-3条 为了保证应急通信系统随时应付各种情况发生,在每次事故现场基本处理完后,抢险指挥组负责人应主动布置撤除所接通的应急通信设施。

第五章 立接台的使用的要求
第5-1条 立接台的工作范围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灾情、行车事故等非常情况,必须立即接通的紧急通话。
第5-2条 根据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规定有权使用立接台的用户为:部、路局、分局长(含副职),调度长,安监、运输、机务、车辆、工务、公安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的办公及住宅电话,上述各单位的调度及部、局、分局值班室和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值班的电话。
第5-3条 电话所接到电务调度有关紧急情况时,应由领班或主任值守立接台。
第5-4条 话务员要熟记有权使用立接台的单位和领导姓名、电话号码,以及本地区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在抢险期间,有关电话所要了解掌握在事故现场的领导电话和所在地。
第5-5条 当立接台受理通话后,话务员必须迅速接通,并同时监听,但对通话内容要注意保密;立接台通话时间不受限制。
第5-6条 立接台值台人员应具有高度负责精神,业务熟练,讲话文明礼貌;并能做到“三及时、一清晰”,即应答及时、接线及时、撤线及时和话音清晰。

第六章 附 则
第6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