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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3:32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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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局:
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在调查研究和 求各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 销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 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系指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二、“工缴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资标准、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按以下情况核销其工缴费:
1.根据合同,按计件标准核销其工缴费;
2.根据合同及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制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销其工缴费(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总额、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3.根据合同规定的增值率,核销其工缴费。
二、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按不同行业、不同商品种类所规定的标准,分合同考核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贸易的增值率。
三、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工缴费来源须是来自境外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 来样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须全额收汇。
第五条 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用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做补偿贸易的,根据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率办理核销手续。每笔出口中凡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额(一次性补偿额或分期补偿额)的部分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二、以现汇补偿的补偿贸易,其出口商品须全额收汇。
三、凡属综合补偿的补偿贸易(即用本企业以外的、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做补偿的),须提供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的批件,再凭合同办理核销,其中以实物补偿的同本条第一款,以现汇补偿的同本条第二款。
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项下如需以部分工缴费补偿设备款的,须在合同中列明,外汇管理局核销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上述设备是外方无偿提供或外方仅提供设备使用权的,则不发生作价偿还设备款问题,外汇管理局须核销其全额工缴费。
第七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均不得在国外抵扣佣金、回扣、折让。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局依照《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2:“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操作规程
根据“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规程一:“三来一补”收汇的合同管理。
1.出口单位在执行合同的第一笔业务报关出口后,在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交单手续时,须提供合同(补偿贸易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准件及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料件、设备的报关单)。
2.外汇管理局在审核以上资料后,建立相应的各类合同档案,按照合同号、单位代码及名称、合同币别、进口料件(设备)总额、出口(补偿)成品总额、合同截止日期逐项登记,并核定该合同项下应收汇额和增值率。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终止合同,出口单位须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有关批件,经审核后凭以办理核销手续或销案手续。
4.合同执行完毕后,外汇管理局根据合同和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报关单),审核进料总额、加工增值额或工缴费总额及应补偿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规程二:外汇管理局收单、核销审核时,除审核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填写(不允许随意涂改)的正确性外,还应审核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应补偿额和增值率。
规程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
1.分批出口、分批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或增值率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分批出口、一次性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海关加工手册所登记的料件总值和各批量出口的发票金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3.同客户、不同合同的收汇核销,审核各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各类登记手册的料件值和累计出口发票金额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与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经以上审核后如出现差额,出口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批件。
规程四:补偿贸易的收汇核销
1.以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补偿的,核销时审核其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例及应收汇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以现汇补偿的,按出口全额收汇核销。
3.用他厂产品补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再办理核销手续。
规程五:料件转厂的核销
1.出口单位在加工装配合同执行过程中,把部分料件发送到他厂进行加工装配的,要由原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经海关同意办妥转厂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核销手续时,由领取核销单并报关出口的单位来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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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2004-12-21



教监厅[2004]5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中共教育部党组对其成员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现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带头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责任不明确、考核不认真、追究不到位等问题,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落实教育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部党组对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部党组书记负总责,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各负其责。

  第二条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党组及其成员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部党组书记对部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

  (二)将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部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工作,过问重大问题。

  (三)组织、督促部党组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团结、带领部党组其他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四)监督部党组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六)发现部党组其他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四条 部党组其他成员向党组书记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落实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四)支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根据部党组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重要内容;发现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担任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党组成员,协助组长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实行部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部党组书记应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其他成员应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向部党组其他成员沟通情况。

  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部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部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向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部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述职述廉。

  (四)部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报告。

  第七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受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