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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17:00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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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止家畜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性屠宰的猎、牛、羊、马、驴、骡等家畜肉食品,都属于《试行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经营性屠宰的家畜,应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屠宰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进行屠宰。
第四条 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的设备、卫生要求:
(一)必须距离住宅区三百米以外,并有足够的清洁水源;
(二)必须有待宰圈、屠宰室和病畜屠宰间;
(三)必须有屠宰专用器具;
(四)必须有病害肉、粪便、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第五条 符合上述设备、卫生要求的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经市、县卫生、畜牧和商业部门联合审核批准,由畜牧、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后,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屠宰营业执照方可进行屠宰。
第六条 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屠宰的家畜,必须经过有专业训练,并通过考核获得肉品卫生检疫证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卫生检疫人员检疫。
第七条 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屠宰的家畜,必须按《肉品卫生检疫试行规程》进行宰前、宰后检疫。检疫合格的畜肉品,由检疫单位出具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滚花印戳。
对农民自食有余、零散上市的肉品,应在上市前经当地畜牧部门检疫,凭检疫合格证入市出售。
第八条 国营、集体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对代宰检疫验出的病畜,应按质作价进行收购,并按《肉品卫生检疫试行规程》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国营、集体屠宰场和个体屠宰户,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屠宰设备和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限其改进;对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由卫生、畜牧、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营业执照;对无证屠宰场或个体屠宰户应坚决取缔。对病死
、毒死、死因不明和屠宰后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及未加盖检疫合格印戳的畜肉品严禁上市。对于已进入市场销售或做成肉制品销售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视情节,依照《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交纳产品税、屠宰税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对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功者,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工商、畜牧、商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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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精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国家行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本地行动启动工作。到2007年底国家行动办公室拟支持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一批启动地区开展示范行动,到2008年底支持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示范行动。拟报名参加启动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本地行动启动时间后向国家行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doc

附件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总体方案(2007—2015年).doc

附件3: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力,是幸福快乐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谐的象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然而,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在带给人们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饮食起居和生活习惯。与吸烟、酗酒、缺乏体力活动、膳食不合理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肥胖等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素质的大敌。
面对不断增加的生活方式病,药物、手术、医院、医生的作为受到限制,惟一可行的是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摒弃不良习惯,成为健康生活方式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共同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并向全国人民倡议:
一、追求健康,学习健康,管理健康,把投资健康作为最大回报,将“我行动、我健康、我快乐”作为行动准则。
二、树立健康新形象。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保持公共秩序,礼貌谦让,塑造健康、向上的国民形象。
三、合理搭配膳食结构,规律用餐,保持营养平衡,维持健康体重。
四、少静多动,适度量力,不拘形式,贵在坚持。
五、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自信乐观,喜怒有度,静心处事,诚心待人。
六、营造绿色家园,创造整洁、宁静、美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七、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传播科学的健康知识,反对、抵制不科学和伪科学信息。
八、将每年的9月1日作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不断强化健康意识,长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让我们在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愿人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健壮的体魄,实现全面发展,拥有幸福生活!
附件2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
(2007-2015年)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不健康的饮食、身体活动不足和吸烟是导致慢性病的重要行为危险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国民体质逐步增强,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也导致了人群膳食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了新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和2005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与膳食不平衡和身体活动不足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采取积极行动,我们面临的将不再是单纯的健康负担问题,而是能否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问题。
通过倡导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改善全民健康状况,其他国家已有很多成功经验。2004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要求各成员国将推动健康饮食和身体活动作为保障民众健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策略。因此,由国家倡导并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能极大地促进人力资本和经济发展,对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重点工作。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第一阶段行动为“健康一二一”行动,其内涵为“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倡导和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推广技术措施和支持工具,开展各种全民参与活动。随着活动的推进和深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最终将涵盖与健康相关的所有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倡导,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性环境,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合,以科学为依据,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结合爱国卫生、全民健身、中小学生阳光体育工程等活动,倡导和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战略目标。
二、行动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到2007年底,全国有2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2.到2008年底,全国有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3.到2007年底,完成“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及“示范超市”等评价指标的制订工作。
4.到2008年底,开展行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可供当地借鉴的各类示范活动经验。
5.到2008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明显提高,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及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
6.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上升50%,到2015年底上升80%;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上升30%和50%,到2015年底分别上升50%和70%。
7.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慢性病控制相关膳食关键指标合格率和身体活动达到推荐水平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40%,到2015年底上升60%。
8.到2010年底,有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以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9.到2010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30%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50%以上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10.到2015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的行为危险因素上升趋势与其相关慢性病的患病率上升趋势有所控制。
三、行动策略和措施
(一)政府倡导和推动。
1.确定9月1日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逐步出台支持性政策、策略及措施。
2.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
3.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等示范活动。
(二)努力营造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以及网络等传媒手段,并确定主流媒体,全面跟踪和长期跟进,形成鼓励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围绕行动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合作,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的力量和作用,形成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合力。
(四)大力普及相关知识。
根据不同人群(中小学生、大学生、机关人群、家庭主妇、老年人)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
(五)促进全民行动。
分阶段推出不同行动板块和技术措施,使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全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觉行动,并打造长期战略品牌。
1.推出行动技术方案和支持工具。
推出膳食和身体活动技术指导方案和简便易行适用于个人、家庭和集体单位的支持工具,用于鼓励和帮助家庭、个人及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同时要动态评价行动效果。
2.创造支持环境。
支持社区、学校、单位和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家庭老传少、少帮老,发展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立体环境。
3.提供服务。
鼓励相关部门为个人、家庭和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提供咨询和有关技术服务。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行动组织和执行队伍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卫生部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国家行动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行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卫生部领导任组长。聘请营养、运动、慢性病、卫生政策、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国家行动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负责本地区实施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动的领导,把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积极争取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多方合作以保证行动的实施。
五、督导与评估
国家行动办公室定期督导和评价行动的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行动办公室制订行动评估方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定期组织内部评估,并委托有关部门开展外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不断调整、扩展和完善实施策略和方案。
附件3

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副 组 长: 齐小秋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局长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执行副组长: 孔灵芝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成 员: 姚晓曦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毛群安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白呼群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国家行动办公室

主 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 主 任: 雷正龙 卫生部疾控局
胡小濛 全国爱卫办
执行副主任: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络 员: 费 佳 卫生部疾控局
翟 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社区处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电 话:010-83133275(兼传真),010-68792367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3章
  *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5章
  *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8章
  *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17章
  *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
  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4章
  *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
  *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0章
  30.03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5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第40章
  40.07硫化橡胶线及绳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8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9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0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1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2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3橡胶内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4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5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手套)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6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7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41.04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5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6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7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2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3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第42章
  *42.02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裁剪、缝制、成型
  42.03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剪、缝制
  第43章
  43.02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鞣制
  43.03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裁剪、缝制
  *43.04人造毛皮制品裁剪、缝制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
  48.17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裁切,装订或印刷
  48.18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切,消毒
  48.19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0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活页及非活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1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2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3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制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51章
  51.06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7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8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9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0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1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3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织造
  第52章
  52.04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6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7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09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2其他棉机织物织造或印染
  第53章
  53.06亚麻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7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8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9亚麻机织物织造
  53.10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织造
  53.11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织造
  第54章
  54.01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纺丝
  54.03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纺丝
  54.04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5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6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纺丝
  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54.08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第55章
  55.08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0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1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织造
  55.13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织造
  55.14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织造
  55.15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织造
  55.16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织造
  第56章
  56.03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成网至成品
  *56.07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56.08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及其他网编结或织造
  第57章
  57.01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2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织地毯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4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5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第58章
  58.01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2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3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4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5“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是否制成的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6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扎匹头用带)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7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8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9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10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58.11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裁剪、缝纫、绗缝
  第59章
  59.01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2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制的帘子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3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4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剪切成形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5糊墙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6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7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织造或针刺
  59.10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织造或针刺
  59.11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及制品织造或针刺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编结
  第61章
  61.01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2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3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4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15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6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7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62章
  62.01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2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3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4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6女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7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8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9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0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1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2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3手帕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4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5领带及领结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6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
  62.17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63章
  63.01毯子及旅行毯织造
  63.02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3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4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5货物包装用袋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天蓬及遮阳蓬;帐蓬;风帆;充气褥垫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63.08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
  64.01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2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3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4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5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第65章
  65.03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热压定型
  65.04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裁剪,缝制或编结
  *65.05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65.06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裁料,成型
  第66章
  66.01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裁切伞面,装配
  第67章
  67.02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成型,组合
  *67.04假发编结,缝制或粘结
  第十三类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
  *70.09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
  *71.13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71.16珍珠及宝石制品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71.17仿制首饰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73章
  *73.23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零件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十六类机电类
  第84章
  *84.14电风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5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制造壳体,总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8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及冷藏设备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23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0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2非家用缝纫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67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70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85章
  *85.01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4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9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等)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0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2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3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号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6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7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无绳电话机、有线载波通讯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可视电话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8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成音箱;耳机、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9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0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1录像机和放像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3未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4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5无线电话、对讲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7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8电视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34印刷电路制版、腐蚀、打孔,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41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十七类车辆
  第87章
  87.12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87.14鞍座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
  90.04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它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制镜片、制框架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6照相机(电影摄像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号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9装有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复印设备及热敏复印设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19按摩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28工业用电量计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30万用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1章
  91.01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2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3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4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5其他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8已组装的完整表芯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2章
  92.07通过电产生或扩大声音的乐器(例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插件、焊接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94章
  *94.04睡袋裁剪和缝制
  *94.05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制灯架和装配
  第95章
  95.02玩偶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3其他玩具;缩小的(按比列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无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4室内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5圣诞节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6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7渔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6章
  *96.01动物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2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从价百分比标准
  *96.06钮扣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96.07拉链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制外壳和装配
  *96.17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经冲压或模塑料制成和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