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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1:41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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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
第三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
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盗窃、破坏基本菜田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蔬菜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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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医院赔本问题,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协助试点工作的进行。

关于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试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25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为解决我市医院赔本问题,已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河西区医疗单位进行两种医疗收费试点工作,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试行两种收费办法,是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不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但不增加个人的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对象
1.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除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属于公家负担部分按成本收费。
2.对享受部分公费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家属,暂不按成本收费,其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3.对街道、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待业青年、工商联营网点的人员,暂按原标准收费。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等自费病人仍按原标准收费。
4.区分自费和公费病人办法:①采取初诊登记建卡;②在自费病人的收据上加盖“公费和劳保职工本人不能报销”戳记,作为一项财经纪律执行。
5.对外省、市、区来津治疗的患者,在其出示证明材料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对待。
二、按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初诊,街道卫生院三角,一般医院四角,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五角。复诊,按上述标准各减收一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2.住院费:街道卫生院每人每天一元五角,一般医院三元,市专科医院及重点医院(天津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天津医院)三元五角,高干病房四至六元。市区医院三人及三人以下房间,每床每天加收五角;一人占用一个房间的,按房间开放床位计算收费。
3.手术材料费:大手术四十八元至六十元,中手术二十四元至三十六元,小手术十至十六元。特殊手术按实际成本收费,但最高不超过八十元。
4.X线放射诊断及特殊治疗检查项目,按现行标准加倍收费。
三、结合调整收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对公费、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在经济上医院能够增加一部分收入,补偿一部分亏损,使医院的困难得到一定缓和。多收的部分资金可用来更新和补充仪器设备,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各医疗单位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根据需
要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门诊大病历。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和“五讲四美”活动,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在对待公费和自费病人医疗和态度上要一视同仁。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与劳保、公费医疗管理
部门共同搞好宣传工作,努力加强管理,减少和克服劳保、公费医疗中的浪费现象。



1982年1月16日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选活动。
第三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坚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把关,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和荣誉终身制。
第四条 评选“重合同审信用单位”的活动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命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合同;
(四)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百分之一百;
(六)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第六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查申报。参加评选企业年底前按前条标准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附本年度企业合同管理总结材料和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考核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选,提出初评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定命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初评报告进行审定,给符合标准的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档案,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不得涂改、复制或转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影印的,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的,原命名机关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玩忽职守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