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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16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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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开展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活动,是维护旅客列车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旅客和运输安全的有效措施,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3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是在列车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乘警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乘务员参加,选聘若干旅客,采取专群结合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形式。
第4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在列车上开展社会公德、法制和旅行安全常识的教育;调解旅客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列车治安秩序。
第5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人员的责任是:
1、全体列车乘务人员必须把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纳入各自的作业程序,坚守岗位,恪守职责,密切配合,模范地完成各项治安联防任务,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旅客治安联防员要勇于负责,认真维护列车治安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与乘务人员或乘警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第6条 旅客治安联防员,应从有明确身份、持客票的长途旅客中选聘;短途列车可从通勤职工中选聘。
工作程序是:
1、列车始发后,由广播员宣传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广大旅客支持和协助。
2、各车厢列车员在对旅客进行服务登记、查验车票时,物色2名治安联防员为初选对象,再由乘警登记确认后正式聘请。
3、由列车长主持召开列车治安联防会议,乘警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将治安联防员送回车厢,向旅客宣布,当众佩戴治安联防员标识。若旅客治安联防员中途下车,应提前作好补选工作。
第7条 列车长、乘警巡视车厢时,应主动与治安联防员沟通情况,取得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列车到达终点前,要对旅客治安联防员表示感谢,对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并负责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感谢。
第8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由各级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由客运、公安、车辆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9条 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要纳入旅客列车检查评比和对乘警工作的考核内容,与班组、个人的考核、评选挂钩。
对列车治安联防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干部职工要予以表扬,对防止重大治安事件和制止犯罪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报请上级予以奖励或记功。
对未按规定开展治安联防活动的单位、列车或工作人员,其上级要给予批准教育,并限期开展起来,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第10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制作治安联防员胸章和座席标牌及发感谢信的费用等),列入运输成本。
第11条 各铁路局、分局可设立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奖励基金,表彰和奖励在列车治安联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1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条 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4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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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42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抓好出口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我市“体制创新,工业强市”战略步伐,促进内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01]5号),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

(三)出口创汇责任目标奖

二、奖励对象

第(一)项、第(二)项奖励对象为自营出口企业;第(三)项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书记和副县(区)长、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局长(主任)和从事或服务于出口创汇的市级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获奖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退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

任务为前提)

1、当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万元。

2、当年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3万元。

3、当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万元。

4、当年出口创汇8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5万元。

5、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万元。

6、当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6000元。

7、当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000元。

8、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000元。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

1、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8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4万元。

(三)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标准。

四、奖励依据

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总署反馈的自营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依据。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对辖区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进行奖励,并按综合考核获奖金额的1倍(或以下),自筹资金对从事和服务于出口创汇的相关单位进行奖励。

六、组织实施奖励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办法考核计算提出奖励方案,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七、考核纪律

必须坚持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虚报指标完成情况的,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不按时上报目标完成情况的,酌情扣减综合考核得分。

八、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鼓励出口奖励办法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

九、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十、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多元化战略,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经贸支持的力度。中国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外经贸企业的更快发展;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营进出口工业企业、农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其他企
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对开户企业的外经贸出口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出口。金融机构在支持对外经贸发展中,既要支持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又要支持其他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既要支持国有外贸企
业的发展,又要支持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二、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有关银行要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进出口企业;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组织国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参与国外银团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
三、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有关银行可根据外经贸企业的特点及其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及发展潜力等因素对外经贸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保证的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可以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本金。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可以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拓宽资本金来源渠
道。
五、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发展。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对风险小、效益好、守信用、贷款额度大的外经贸企业,利率可以不上浮或少上浮;严禁乱提高存贷款利率。
六、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拓展进出口远洋货物运输保险,作好承保、理赔工作,支持外经贸业务的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设备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风险分类,在核定的国
别限额内开展业务,严禁无序竞争、任意降低费率。
七、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贷款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信贷规模。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
7〕61号)和《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号),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
八、积极支持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到境外投资设厂。对我国企业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机电或成套设备50%以上由国内提供的,各有关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对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放宽国内提供的
机电或成套设备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的,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在国内市场趋于饱和而国外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利用国内设备和零部件到国外进行生产和组装的企业,如其资金不足要优先予以支持。
九、积极支持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各银行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优先支持鼓励类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其人民币和外汇贷款;对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暂时不能到位但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外商、台、港、澳、
侨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可适当给予信贷支持;要通过改进金融服务帮助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改善投资环境。
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在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对符合国家进口政策的产品,特别是国内短缺的资源性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运用“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的办法对其发放封闭贷款,经贷款行严格审查后,通过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贷款回收等一条龙服务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贷款。
十二、防范外经贸贷款中的金融风险。在对外经贸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要依法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防范金融风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对经营性亏损严重、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
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快中央银行贷款登记系统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信息查询服务,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多
头贷款等手段逃避银行债务。



199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