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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2:03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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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举行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调整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主要事实,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名单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提出延期的,应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和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而未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或拒不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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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常德籍注册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奖励标准。参加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3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参加亚运会、全国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运动会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2.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400元。教练员按金牌、银牌、铜牌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团工作人员按代表团实际得牌得分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区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20000元;市体育运动学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0元;其它参赛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每超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每超一分奖励200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培训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奖励

(一)记二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记三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2枚金牌。

(三)嘉奖: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1枚金牌。

(四)对特别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申报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共青团、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给单位的输送奖金和竞赛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体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