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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2:48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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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现就今年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通过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依法治国的观念。

二、指导思想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保障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时间安排

从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四、活动形式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系列宣传活动期间,要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开办法制专栏、法制专题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向全社会集中宣传宪法法

律知识和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等阵地,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宣传声势。

要针对不同对象,运用不同方式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法制讲座、开办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举办展览、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讲师团队伍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精心组织一批法制新闻、法制影视、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咨询。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相关法律,组织和领导好本地、本部门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

各地普法主管机关要把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专门力量,周密制定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在系列宣传活动期间,要根据活动的主题,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计划。

中宣部、司法部围绕“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开展多项宣传活动,请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全国上下一体的宣传态势,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安排及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 20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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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暨召开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工信科简函[201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工业协会、申请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及技术支持单位:
  
  为落实《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的要求,组织好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及组织召开培训研讨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的要求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效果,申请试点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试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就推进试点工作做出以下承诺。
  
  (一)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直接关心和推动试点工作。
  
(二)在企业内部确定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并保证相关的资源需求。
  
  (三)按照试点工作的进度和内容要求,实施内部培训,建立并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开展对品牌培育能力的自我评价,接受对试点企业的外部评价。
  
  (四)在不危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品牌培育的案例。
  
  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安排
  
  为保证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度,试点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培训阶段。自愿申请并经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工业企业均可参加。大中型企业应至少两名人员、小型企业应至少一名人员参加品牌培育试点培训活动。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策划阶段。申请试点企业在参加培训并充分了解试点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就领导参与、组织保障、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接受试点评价以及参与交流分享等事项做出说明和承诺。工信部科技司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计划》进行评价,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本阶段工作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为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阶段。本阶段以企业正式发布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文件为标志。2012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为体系运行及评价阶段。企业保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运行并按计划开展自我评价。对试点企业的评价安排在2012年8月-9月实施。
  
  三、试点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各有关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和申请试点企业,应确定一位同志为试点工作联络人,负责试点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接收和传送。
  
  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司开设专用邮箱与各有关单位联络人保持信息联系,并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设立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平台,承担通知发布、技术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培训
  
  (一)培训活动的组织和内容
  
  对申请试点企业的公开培训活动由工信部科技司、地方工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内容应包括: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评价指南》、以及品牌管理和品牌培育成熟度评价的相关知识。
  
  (二)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
  
  科技司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举办四期品牌培育试点工作培训研讨会。申请试点企业负责品牌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同志可报名参加。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研讨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有关单位就近选择班次报名参加。
  
  培训研讨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参会人员填写《培训研讨会参会人员反馈表》(附件2),传真到承办单位。
  
  如出现满额情况,由承办单位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参会人员名单,未能列入名单的代表可申请其他班次或参加后续培训活动。
  
  以上四期培训研讨会不收取培训费。代表的食宿可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三)后续的培训活动
  
  科技司将根据培训情况,组织后续培训活动,并支持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试点企业的内部培训活动,由企业自行安排,可联系技术支持单位给予指导。
  
  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发布通知。
  
  五、几项具体工作
  
  (一)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联络员,并以单位名称作为邮件名称,向专用邮箱发送邮件,说明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发送邮件的邮箱即作为联络用邮箱。
  
  (二)申请试点企业的《品牌培育试点工作计划》,于2012年2月15日前发送到专用邮箱。 

(三)尽快确定参加培训研讨会的人员并传真“培训研讨会反馈表”。
  
(四)2012年5月底前,将正式发布的品牌培育战略、方针、以及品牌培育管理手册等文件发送到专用邮箱。
  
  六、联系和沟通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何小龙
  电 话:010-68205246
  电子邮箱:hexiaolong@miit.gov.cn
  
  (二)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
  网址: http://www.quality.org.cn
  
  (三)专用邮箱
  邮箱: pinpai@miit.gov.cn

  附件1:培训研讨会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40/n11298238/n14306101.files/n14306530.doc

  附件2:培训研讨会参会人员反馈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40/n11298238/n14306101.files/n14306531.doc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6年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6年1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19人逝世,即:河北省周玉瑄,山西省许玉山,黑龙江省马恒昌,上海市贝汉廷、卢于道,江苏省史良(女)、华罗庚、钱松喦,浙江省夏鼐、胡愈之,福建省王一平,江西省牟济宽,山东省方宗熙,湖南省马璧,广东省陈俊棠、骆运俸,四川省杜心源、李奕章,云南省李和才;由原选举单位罢免的3人,即:江苏省朱平仇,湖北省黄汉涛,贵州省李能雍。
以上应补选代表22人,连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前逝世后尚未补选的代表10人,共应补选代表32人。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原选举单位已补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将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程思远,河北省董耐芳(女),上海市江泽民、汪品先,江苏省陶大镛、宋汝棼、周珥(女)、李应运、陆文夫、许贤中,浙江省王厚德,福建省程序,山东省李振,湖南省焦林义,四川省彭绍清、肖秧、凌萝达(女),云南省白佐光,青海省郁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宋汉良。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78人,现有代表2966人,还有12名代表尚待原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