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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4:39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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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办、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商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畜牧水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办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排污费的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行业协会的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其它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潲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每年应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要主动出示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要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确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处置设施需要暂停进行检修的,应提前6个月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畜牧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管理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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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完善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1988)国科发条字第637号文《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五百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建筑物以及贵重金属。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完好状态与价值状态,坚持为科研服务。
第四条 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科研单位的财务、器材、科技、行政后勤部门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应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并将固定资产的完好情况和保值等指标纳入定期考核目标的范围。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研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总归口机构,负责建立财产的总台帐、总数量、总金额的控制系统,健全责任制度,保证帐、卡、物相符,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分别建立明细帐。监督财物收发、增减、使用、转移、资产增值、保值、变价情况和资产折旧及折旧基金提取运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本核算和贵重金属的帐务管理。
第八条 科研单位的器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有科研、生产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器材。负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出租、报损、报废及协调工作;制定合理存放和科学保养的管理制度,掌握完好状态,并组织制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率,掌握使用价值和技术状况,做到帐、物、卡、金额四相符,数量、规格、质量三清楚。
第九条 科研单位的行政后勤部门归口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家具及生活福利设施,负责验收、调配、维修、改造、报废等工作;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建筑物的合理使用,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条 科研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制、加工、组装的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机电产品审批、鉴定、验收,并按规定报告财务、器材、后勤等有关归口部门纳入各自管理渠道;组织对引进设备、大型仪器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负责本单位重大资产事故的处理及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已出库的仪器设备由领用、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应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健全技术管理档案及相应的资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完好状态,并接受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实行经济承包和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经济活动的基层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占用费;
(一)一九八0年以前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平均按百分之二点五(年)提取。
(二)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的平均按百分之三点五(年)提取。
(三)一九八五年以后的平均按百分之五(年)提取。
(四)大型精密仪器根据创收情况,适当收费,用作大修资金。
(五)承担批量生产任务的试验厂、车间(科研任务小于百分之二十的)其所用房屋建筑应提取与设备仪器折旧相应比例的折旧费。
(六)单纯性的将设备仪器及房屋出租(联营),其折旧费按规定标准加倍提取,出租或转让总值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五十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
(七)科研单位内部利用库存旧设备进行经济活动的其折旧率,可按规定标准减半提取。
(八)课题、产品研制任务中止、结束并经鉴定后,有关固定资产应向财务、器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价、退库或封存手续,否则应收取占用费。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的折旧基金(占用费)院所自提自用,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维修结余、报废残值等应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提取折旧基金范围的科研、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收支,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注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一定程序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科研单位内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共同鉴定后,办理审批报批手续,单价在二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组织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应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审批,年终将汇总表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经营承包的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按下列指标考核: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一)资产效率:=──────────×100%
固定资产总值
单位全年总收入(毛)
(二)设备效率:=──────────×100%
设备仪器总值
完好设备总台数
(三)设备完好率:=─────────×100%
设备总台数
完好设备指:零部件及各种附属装置齐全,运转正常,技术性能、精度、能耗基
本符合标准。
本届末设备总值-上届末设备总值
(四)设备增值率:=────────────────×100%
上届末设备总值
其中本届末设备总值中,不包括本届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新增加的设备固定资产产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定指标中(一)、(二)、(三)三项按年度考核,(四)项按院(所)长任期中按届考核。其考核指标一般依本单位考核期的前三年实际平均值与前三年最高值的平均值为基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器材的一般管理,仍参照《建材部直属科研院所器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单位每年应组织有关各职能部门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按规定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成绩显著的应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上有严重失误的应予必要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8〕6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采取定期申请、集中审查、统一销售的办法进行。每期可推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时间,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于适当时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套数、户型面积、计划竣工时间、拟销售价格及申请、审核时间等。
二、申购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确定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已参加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后,实行轮候购买。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
⒈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及其它有关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情况,由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单位(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确认、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应当出具现居住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应予免费办理。
申请人备齐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提交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⒉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及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公示。
经审查公示,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延平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延平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含公示)组织复核,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集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视情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主要审核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审核后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打分排序,并在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进行轮候。以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经举报调查核实的,取消购房资格其余轮候人员依顺序向前递补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决定选房名单,并以得分高低顺序组织选房。
(六)选房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注明核准的购房面积、房号等。
(七)申请人凭《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购房手续。
四、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凭证;
(六)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七)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评分标准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轮候购房。分数相同者,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一)住房评分(满分45分)
住房得分=4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
(二)收入评分(满分25分)
收入得分=25-人均月可支配收入×0.05
(三)家庭结构评分(满分15分)
家庭结构得分=(家庭代数+家庭人口)×2
(四)申请顺序评分(满分10分)
申请顺序得分=取得购房资格时间月数×0.5
(五)特殊申请人评分(满分5分)
残疾、重点优抚对象按下表评分,重复者取高计分。类别等级得分残疾重度5中度3轻度1重点优抚〖3〗5以上各项评分,最低者以0分为限,最高者以本项满分为限。
六、其它规定
(一)关于对家庭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本为准,户口本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
(二)选房方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房。
(三)进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若放弃选房,至少在选房日一个星期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放弃选房书面申请,空缺名额由原未入选者中按顺序取高分者予以补足。
未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期与新申请且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一道重新打分排序进行轮候。已参加选房但放弃购房的,下期又申请购房时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审查。
(四)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认真提出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申请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限制其再次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作为《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