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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1:08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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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财政部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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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已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由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在10万人以下,总人口63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统称人口较少民族。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些民族政治上得到翻身,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的范围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原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0省(区)中的86个县、238个乡镇、640个行政村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这22个人口较少民族分别是: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5-2010年。

一、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640个村,总人口95.6万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38.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40.2%,占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的61%。耕地面积196.1万亩,其中有效灌溉面记56万亩、梯田面积19.7万亩、25度以上需退耕还林还草坡耕地面积33.5万亩。由于历史、自然等因素,经济发展滞后,514个村没有村级集体经济实体,产业结构单一。2003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884元,农民人均有粮308公斤。

(二)主要问题。

由于人口较少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偏远山区、边境一线,社会发育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1.生产生活条件差。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不通公路的村145个,不通电的村90个,不通电话的村279个,不通邮的村274个,不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215个,没有有线广播的村498个,没有安全饮用水的村368个,46346户群众居住在漏雨透风不安全的茅草房或危房中,有11645户48472人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恶劣环境中。

2.贫困问题突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有345个贫困村,占53.9%;绝对贫困人口19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9.8%;低收入人口20.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21.3%。缺粮需要救济的户数27821户,占总户数比重14.0%。

3.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教育落后,适龄儿童入学率普遍较低,平均文盲率为42.3%,有9个民族文盲率超过50%;医疗卫生条件差,355个村没有卫生室,地方病、传染病仍较严重;农村文化、体育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有关专项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基本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二)发展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包括:

1. 人畜饮水项目。以饮用水缺乏和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的村为对象,科学规划,采取措施,使农牧户能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2. 交通项目。以不通公路的村为对象,修建乡村公路,解决村民行路难的问题。

3. 通电项目。以不同电的村为对象,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辅之以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4. 广播电视、电话项目。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因地制宜,采用有线、无线或卫星通信技术手段,解决通电话难问题。

5. 安居项目。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自筹的办法,将现有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改造成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住房。

6. 基本农田(草场)建设项目。使农牧户有能问鼎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或草场,解决农牧民基本口粮需要,保障农牧民稳定增收。

7. 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农牧户进行生态移民,异地搬迁,重建家园;对缺乏生存条件,但为守边固土而不能实施移民搬迁的边民,探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群众增收。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引导农牧民发展增收项目。主要包括:

1. 种养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通过示范引导,按照农牧户自愿的原则,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促进增产增收。

2. 特色农产品项目。以发展特色农副产品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

3. 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和完善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发展集市贸易和商品流通。支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4. 发展特色旅游业。利用当地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历史等条件发展特色旅游。

——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各民族群众看病难、文化活动场所少等问题。加强农村牧区适用技术推广。保护和尊重人口较少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抢救和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濒危文化遗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鼓励人口较少民族优生优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行政村的干部和劳动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和组织人口较少民族青壮年到外地务工经商。改进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科普工作,逐步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将人口较少民族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别纳入本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有关省、自治区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搞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组织实施好人口较少民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到2010年,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在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群众住房等方面,选择当地群众最紧迫的困难问题,加大投入,予以解决。力争再用5-10年的努力,根本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问题。

(二)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中央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村适用科技推广、群众增收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国家各项财政扶贫资金要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适当倾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的各级财政要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国家安排贴息资金,适当增加扶贫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利率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服务,增强民族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四)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时,优先将人口较少民族“两基”攻坚纳入有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将人口较少民族所在乡镇寄宿制学校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重点安排。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国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将行政村建立文化室、医疗卫生室纳入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卫生防疫部门继续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乡干部的培训,组织他们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转变观念、提高素质。以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为重点,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举办农民夜校、扫盲班、科普宣传讲座,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六)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国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采取人员培训、捐资助学、经贸合作、援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项目。各有关省、自治区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给予重点培养。

以上政策措施要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已有支持政策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规划、工程等,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国家扶贫,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落到实处。

有关省、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旗)的县(旗)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村、落实到户。

各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国家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本规划的事实和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氛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转变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财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是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现产地环境无害化、基地建设规模化、生产过程规范化、质量控制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四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效益优先。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为项目单位。

  第六条 各地应采取措施,整合行政、技术、资金、项目等资源,推动示范县(农场)的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县(农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七条 各地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示范县(农场)的建设。

第二章 示范县(农场)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产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明白纸。

  第九条 示范县(农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管理和技术干部至少1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2次;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完善标签、标识制度。核心示范区逐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建立档案制度,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第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化管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购置小型速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二)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例行监测制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县(农场)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示范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督促整改。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示展销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市场营销,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标准体系的集成与转化。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标准的收集、整理、转化、集成,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制订和修订,生产档案印制等。

  (二)质量安全控制。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传与培训。用于媒体宣传,信息发布,培训教材、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印发,专家授课等。

  (四)品牌培育。用于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产品推介,标签、标识印制等。

  (五)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用于系统平台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以及日常维护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县(农场)建设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品种。为农业部或者省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出口农产品。示范产品仅限1种。

  (二)示范品种生产规模。

  种植业: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果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2万亩。

  畜牧业:奶牛存栏不少于5000头,肉牛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羊出栏不少于2万只,生猪出栏不少于10万头,肉鸡出栏不少于100万只,蛋鸡存栏不少于100万只。

  渔业:淡水养殖示范面积不少于3000亩,藻、贝类不少于2万亩,工厂化养殖不少于10万平方米,虾蟹类不少于1万亩,深水网箱不少于2万立方米。

  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种植、养殖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农田和养殖基础设施齐全,有进一步完善核心示范区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的能力。

  (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粮油商品率至少达到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达到80%,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商品率至少达到90%。

  (五)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六)监管服务机构健全。农业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七)有与本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有力的带动。

  (八)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国家级相关农业项目,其中已经建设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农资打假试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或者列入“三电合一”项目建设的县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编制项目申报书,其中的年度目标应与年度考核目标(见第四章)一致。项目申报书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期三年。通过当年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每年年底前由示范县(农场)项目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和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年度检查考核;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由农业部或委托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要建立1-2个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要明确界限,集中成片。核心示范区规模要不少于示范品种生产规模的30%,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农业标准体系完善。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标准完善,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有配套的管理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定点采购制度和经营记录制度,有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宣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核心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主要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标准入户培训率、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农业生产与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形成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名特优品牌。

  (二)非核心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上述其余指标均达到90%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种植养殖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非示范区增加10%以上。

  第二十九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三年,要在巩固前两年建设成果基础上,使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产品商标注册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示范县(农场)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三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示范县(农场)建设两年均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不再允许申报,并通报批评;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不合格的,暂不授予“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验收考核合格的示范县(农场),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国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示范县(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县(农场)建设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已经核定的项目申报书,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