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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0:20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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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理省长 徐荣凯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第三批省政府24个部门的4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并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公布的3项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此次列入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24个部门,除7个部门目前对社会无行政审批事项外,共报审批事项428项,其中,取消93项、下放39项、备案9项、合并28项、转入服务职能46项、保留213项。取消精简率50.23%。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8项)
  1、碳铵、普钙等地产小化肥价格
  2、农用塑料薄膜价格
  3、除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手术用药、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必备的儿科用药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经营的特殊用药以外,其他药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4、宾馆饭店房费价格
  5、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6、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7、省管铁路支线运输价格
  8、除国家、省制定颁布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价格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甘蔗收购价格
  2、实行价格审批以外的其他药品价格
  3、广告服务收费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国家、省制定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企业债券发行
  2、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


  二、省教育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3项)
  1、跨地区组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
  2、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不按协议或合同就业
  3、云南省生源毕业生出省就业
  4、师范类毕业生到非师范岗位就业
  5、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签发报到地
  6、合格职业高中办学水平的评估认定
  7、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干部中专学生校内转专业
  8、特色班(校)教学计划
  9、全省中师学校教学用书的审定
  10、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11、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和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2、电大注册视听生入学资格
  13、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下放的审批事项(6项)
  1、省属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地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
  2、举办职业中专班、成人高中班、职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批、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
  3、举办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4、审定并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5、会考考点设置及考生借考
  6、二级高完中及一级二、三等初中、小学、幼儿园
  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1、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
  3、认定各级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核发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4、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
  5、公派学和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6、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
  7、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8、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确定
  9、高等院校举办民办二级学院
  10、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11、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文化水平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大专自学考试助考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
  12、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更改学制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函授站(点)


  三、省公安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外国人旅行证
  2、公路检查证
  3、开办典当业
  4、开办拍卖业
  下放的审批事项(10项)
  1、开办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业
  2、出国商务
  3、影响交通安全的省内超限运输
  4、中国公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5、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6、省外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运输易制毒化学物品办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7、保安服务公司
  8、生产、销售保安器材(器械)
  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10、除特殊车辆以外的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注册登记
  2、查处的无进口证明汽车、走私车
  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备案,核发《消防产品登记备案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32项)
  1、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格证、生产登记证、工程设计、安装方案和竣工验收
  2、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往来港澳通行证
  3、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赴台湾科技、文化交流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难民前往第三国、外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中国公民前往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华侨进入内地后证件遗失补办)
  7、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
  10、华侨回国定居
  11、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资质认证,核发《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格等级证书》
  12、保安人员培训单位资格
  13、进口多色复印机
  14、营业性射击场
  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安全审核,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6、剧毒物品经营、销售
  17、烟花爆竹生产工厂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19、民用爆炸物品省外进货、进出口,剧毒物口省外进货办证
  20、跨省运输枪支
  21、金融运钞车512免检证
  22、申请经营公章企业
  23、爆破公司及大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
  24、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25、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6、影响效能安全的跨省超限运输
  27、进口机动车、罚没车、进口散件组装车辆
  28、教练资格(教练车、教练员)认定书
  29、机动车改型
  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审批及委托书核发
  31、特殊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32、境外替代种植进出口物资批准书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特殊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2、入出境临时驾驶证照的核发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对部分重要建筑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核发《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省财政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方案
  2、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中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3、云南省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资格
  4、省直六个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
  6、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7、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8、省级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
  9、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
  10、财政以奖代补考核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批复
  12、《会计证》培训、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核发
  13、预备会计证考试及证书核发
  14、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及使用许可证
  15、对各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1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7、行业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8、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19、全省公费医疗开支用药报销范围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1、省级企业和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立项
  3、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资格(质)认定
  4、省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5、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的票据使用、印制和核销
  6、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7、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及其标准
  9、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10、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会计培训单位资格
  1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终止
  13、省以下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1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设立、撤、并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
  2、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债券


  五、省人事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增岗数额
  2、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专项岗位数额
  3、高级专家离退休
  4、部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5、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工作
  6、省级各委、办、厅、局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调往外省、市、自治区
  7、机关和执行职能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
  8、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新进转业干部工资确定
  9、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的离退休费
  10、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保留的审批事项(13项)
  1、高评委的组建和评审结果
  2、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3、异地调入昆明市四区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非省管干部
  4、省政府全省性各类行政奖励表彰
  5、省直部门和中直驻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6、推行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项专项计划
  8、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工资、调入人员工资确定
  9、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10、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获奖人员退休后增加荣誉津贴及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增加工资和退休费
  11、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和6%优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12、人才引进、调整和人事代理单位的辞职、辞退
  13、省属各部委办、直属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全省性社团、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省属单位、中央国家各部委在昆单位、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人才招聘广告。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结果、核发资格证书
  2、省直机关、直管单位及省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保留的审核事项(6项)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2、享受国务院和云南省特殊津贴人员
  3、省直机关及直管单位非领导职务及一般行政职务
  4、申报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设站
  5、出国及赴港澳培训项目
  6、毕业生就业


  六、省建设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证书
  2、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
  3、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4、城市公共绿地占用
  5、省重点建设项目报建表
  6、省基本建设开工报告书
  7、电梯产品准销资质证书
  8、电梯准用证
  9、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10、乡镇供水企业资质
  下放的审批事项(3项)
  1、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资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级)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国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入滇
  2、勘察设计单位出省、出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保留的审批事项(30项)
  1、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证书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建设许可证书
  3、在省级规范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除外)
  5、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
  6、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一级除外)
  7、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权限范围内的规定)
  8、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9、城市雕塑制作施工资格证书
  10、城市规划乙丙级设计证书
  11、建制镇和其它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2、城市(镇)勘测单位丙、丁级资格证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丁级资质证书
  14、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证
  15、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16、建筑业技能岗位证
  17、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
  18、项目经理资质(二、三、四级)
  1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2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度规定)
  21、省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
  23、省外建筑企业入滇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
  24、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25、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
  2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7、村镇建设综合开发资质
  28、小城镇规划及设计资质证书
  29、超限及生命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30、建设类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评定


  七、省交通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停车场
  2、洗车场
  3、简易汽车客运站
  4、水路客运代理
  5、水路货运代理
  6、船舶代理
  7、水运客运价格
  8、水运货运价格
  9、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建设
  10、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选址
  11、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编制总体规划
  保留的审批事项(18项)
  1、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
  2、临时占用、挖掘省管公路;修建穿(跨)越省管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槽、隧道、管线等设计或者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3、因抢险、防汛等需要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或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
  4、省管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5、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高等级公路上增设立交道口
  6、省管公路绿化更新、砍伐行道树或者修枝断顶
  7、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产权变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
  9、跨省、跨地(州、市)和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定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10、道路货物运输(含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运输、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一类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资质认定和车辆技术等级鉴定。
  12、道路运输辅助业(含二、三、四级汽车客运站、货物配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3、省管水路客货运输
  14、在澜沧江航道范围内,从事修建、挖取砂石、开采等业务
  15、在澜沧江上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业务项目
  16、在跨地州航道范围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7、交通规费减免
  1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许可证
  保留的核准事项(5项)
  1、在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临时建筑物、设施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
  2、道路旅客运输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
  3、一级汽车客运站
  4、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
  5、“三资企业”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云南省出口铁路运输归口管理
  2、外经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3、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外汇收购省产产品出口
  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边境八地州及昆明市市属企业的出口退税稽核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属于国家总量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1、内、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设立公司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外国、台港澳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我省企业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3、松茸出口企业资格
  4、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合同与章程审核
  6、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资格及进出口业务
  7、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8、企业申请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九、省卫生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灭鼠杀虫药械卫生检验合格证
  2、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
  3、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享受省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及治疗
  5、等级医疗评审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场所卫生许可;昆明地区合资、独资食品生产企业、四星级以上饭店(宾馆)场所卫生许可
  下放的审批事项(7项)
  1、在省级新闻媒体刊播的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查,在地、州、市刊播的由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所审查
  2、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尘毒危害的工业企业、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3、保健食品、一般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二次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清毒单位卫生许可
  7、一般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采供血机构许可
  3、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注册
  4、护士执业资格
  5、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及服务执业许可
  6、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
  8、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9、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1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医疗广告
  2、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初审


  十、省环境保护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审查
  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3、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
  4、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5、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3、环境污染治理证书
  4、放射性污染物价、材料的回收利用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2、省级自然保护区列级审查
  保留的审核事项(3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3、化学危险物品环境审核


  十一、省统计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下放的审批事项(1项)
  统计登记管理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2、省级各部门统计资料公布
  3、涉外统计调查
  4、跨地州市进行民间统计调查


  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小轿车一次性审批
  下放的审批事项(8项)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公司登记
  2、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登记
  3、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县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6、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7、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8、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保留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管辖权限内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2、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3、由自然人出资,在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等四区内经营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4、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控股,与其他类型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团登记
  5、母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企业集团,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
  6、除属昆明、玉溪、德宏三地登记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
  9、设立冠以“云南”行政区划名称的广告经营单位
  10、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省属媒介单位的资格
  11、在省属权限内临时性广告经营
  12、广告显示屏设置
  13、发布烟草广告
  1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15、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的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登记
  16、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商标单位证书
  17、抵押物在云南省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
  18、汽车、旧机动车交易验证
  19、省、地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或核转登记
  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企业的年度检验
  4、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十三、省宗教事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涉及宗教事务相关事项审批


  十四、省侨务办公室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审核归侨侨眷身份(包括出具“三侨考生”证明,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证明,对越南难侨婚姻、出生的证明,海外华侨华人控监证明等)
  2、来云南投资的华侨、香港、澳门同胞投资者的身份认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审核我省重要涉侨新闻稿件


  十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军品科研立项、生产资格认证
  2、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定点和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认证


  十六、省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省内粮食出省运输归口审核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用粮企业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省级粮食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七、省监狱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死缓罪犯减刑
  另:补充公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3、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培训招生广告、启事、简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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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附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pdf
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pdf
附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pdf
附4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文件及其要求.doc
附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doc
附件2-废止文件目录.doc



附件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一、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见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2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3)。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四、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海关总署提出调整附1、2、3的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修订。
五、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 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附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六、 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九、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十、 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十一、 企业申请文件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格式及要求格式见附件4、5。
十二、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附件2:
废止文件目录
(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二) 《财政部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50号);
(三)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关税[2007]55号);
(四)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
(五)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99号);
(六)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01号);
(七)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4号);
(八)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
(九)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2号);
(十)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
(十一)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78号);
(十二)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
(十三)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区人民政府、市级党派、团体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提请,可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可对其事迹给予宣传报道。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进出厦门口岸时,各有关单位给予礼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期间,由有关接待部门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