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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0:48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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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就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配合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积极配合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汛期安全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矿山限期整改、治理。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检查、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提前开展除险加固,确保安全。

  三、切实增强矿山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汛期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监督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措施,严防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产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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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郎 杰(藏族)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 宏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 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 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 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 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
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 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 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及规定的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发行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第十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规定的缴款日前,将发行款项划至总行。缴款方式:
(一)实划资金,即各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将资金直接划入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存款转缴,即各分行凡是在总行存款账户(不包括计划上存款和缴存准备金)中,存款大于应缴款项的,可由上述账户直接转缴。
(三)扣缴。对未按总行规定的缴款日缴款或缴款不足的部分,总行在规定缴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分行的电子联行汇差资金账户中直接扣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手续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分行上缴的每笔发行款的起息日期。
分行每笔上缴款的起息日期=财政部对中国农业银行每笔上缴款规定的起息日期
第十二条 各行要做好分销国债的促销工作,不得惜售。对确因客观环境限制无法在发行期内售出而被动持有的债券,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 债券的本息兑付及手续费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债券本息兑付采取到期一次兑付的办法,即总行在债券到期年份收到发行单位兑付的债券本息后,即向各分行足额划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 总行应兑付分行的债券资金本息数额,一律按照债券发行时分行的实际上缴款项加应付利息确定。
第十五条 总行上缴发行单位发行款或收到发行单位兑付本金后,及时催收债券发行手续费或债券兑付手续费,争取尽早入账,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实现。
第十六条 总行按照各行的债券发行款上缴数额(发行款上缴数额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相应的债券手续费费率计算各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数额,每季度下拨一次。
第十七条 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发行单位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的手续费费率-总行收取的手续费费率。分行应得的手续费=分行债券承销数额×分行应得的债券手续费费率+(-)总行奖罚的手续费数额。总行收取的债券手续费费率于债券发行时作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债券面向社会发行的组织和发行进度统计工作,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各级行计划部门在安排或调整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时,要征求同级资金组织部门的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