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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0:29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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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的《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陇南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力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09]8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规划是电网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电网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积极研究制定电网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政策,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落得下、送得出、用得上,充分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所有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四条 陇南电网系指陇南市行政区域内(武都区、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礼县、宕昌县、康县、文县)各电压等级电网设施及配套通讯光缆设施。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陇南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成立陇南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陇南供电公司总经理、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陇南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物价局、市水保局、陇南供电公司、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和全面协调电网规划和电网工程建设。研究、决策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重大事项;研究制订电网规划和建设相关政策;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地方经济发展对电网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听取电力部门关于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汇报;确定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重点建设的电网项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迁、建设区域内其他设施迁改以及青苗补偿标准等问题;根据需要召开电网建设协调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六条 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陇南供电公司、天水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或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编制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对电网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反馈部门、县(区)在电网建设中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网建设协调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电网建设的有关问题,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全市电网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和程序,与电力部门共同做好全市电网建设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市建设局负责电网建设与城市建设衔接、负责电网工程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协助电力部门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到各层面的规划之中;市国土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市电力部门负责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和电网建设项目的落实与具体实施;市环保、林业、水利、经委、财政、公安、民政、交通、文化、物价、水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负责配合完成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第八条 市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按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解决,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快电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辖区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布置的工作,积极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区域内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第十条 电力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施。

第三章 电网规划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包括滚动修订规划)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电力部门依据陇南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由市发改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阶段统筹安排和预留电网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中未考虑电网规划项目的,要及时依法补充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应及时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城乡规划方案审查,并做好配套电网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 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应将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开闭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统一纳入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和预留。要结合道路、桥梁、涵洞等建设,将电网规划纳入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电网工程规划位置。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总规、控规、详规及各项专业规划时,电力部门应按行业规定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出电网建设方面对规划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各专业规划应与电网规划进行合理衔接、同步实施,共同促进电网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新建开发区、新城(区),应规划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用地及电力线路走廊,作为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列入城乡市政配套项目用地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开闭站及电力线路走廊,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供配电设施用地的预留和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成片改造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在无法保证电力线路走廊的情况下,应独立预留或在建筑物内预留开闭站(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等电网设施的位置。电力部门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平均间距150-200米应预留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布置位置1处(面积3米×6米),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电力部门负责对所有新建电缆分接箱,箱式变的箱体进行美化、箱座贴面,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第十七条 电力部门负责全市电网规划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电网规划,安排电力设施(含变电站、开闭站、箱变、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配电设施等)用地以及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运行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线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四章 电网建设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电网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审批,做到特事特办、即报即办,主动服务、从速办理,不允许因审批迟缓而影响电网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及核准,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提供工程资料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预审、用地转用手续,待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审批后,再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力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电网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第五章 电网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部门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电力项目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电力设施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330千伏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进行电磁辐射专章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电网输变电工程有关土地问题的复函》(甘国土资函发[2008]24号),陇南电网输变电工程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电力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电力部门应将电网建设用地的位置、数量、类型等提供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进行安排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省、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的用地和走廊,做好土地规划、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压覆矿评估、土地审批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用地。对因电网建设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向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绿地)审核手续和林木(树木)采(砍)伐审批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树木)补偿费、林地(城市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力部门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林木(树木)砍伐,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当地政府要求电力部门提前建设的变电站项目,由所在市(区、县)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负责土地平整和简易道路修筑,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交电力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33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35千伏及以上(750、330、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区域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青苗等补偿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调处,确定权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电网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要协调发展,各有关单位合力配合,协商解决电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级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现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电网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无理阻挠的行为。公安部门对盗窃工程材料、蓄意干扰、破坏工程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大件运输、影响交通的城乡路段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前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中心城区电网电缆入地范围

第四十条 在市中心城区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美化城市的实际需要,按以下原则确定电缆入地建设范围:

1、城市主干街道;

2、繁华商业路段;

3、主要广场周围;

4、主要景点、景观周围;

5、主干道交叉路口;

6、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不能满足电网需求的区域;

7、电网结构需要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入地的电力电缆路段应属于已列入城市规划中电力电缆入地的路段;电力电缆入地工程的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电缆入地工程涉及的道路、绿化恢复等工作由市政、园林等相关单位负责,有关规费应给予减免收。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协调,为电缆工程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电力部门按相关要求办理道路开挖占用手续,并规范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恢复原貌。

第四十四条 在电缆入地范围内,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由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供电网规划,由道路建设部门依据规划,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

第七章 电网建设资金及规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国债投资范围内的电网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使项目享受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所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统筹解决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第四十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城市规划市政外部条件进行管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建设占用费、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补偿费和建城区内树木砍伐补偿费(建城区外根据树木性质合理补偿,涉及对农民的补偿列入城建资金解决)等市(区、县)属规费。减收永久和临时占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缴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研究解决市政建设中的配套电力工程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出台由电力部门统一使用与管理的诸如城市电网工程建设配套费、户表改造配套费等相关资金筹措政策,以保障全市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心区电力建设涉及的地下电缆工程,土建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电气投资部分由电力部门负责。电缆隧道(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按电力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组织统筹建设,再交电力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客户动迁引起的电力设施改迁费用及原有资产的损失由引起方全部承担。

第八章 电力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第五十条 电力部门的架空线路搬迁(包括临时搬迁)后形成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电力部门,运行管理维护由电力部门负责,对于废弃的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对于建成后的电力电缆隧道(管沟、管线),由市政建设单位交电力部门无偿使用,并委托电力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市政或其他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高杆植物,电力部门与权属部门协商后,可依法进行修剪和砍伐。

第五十三条 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部门提请辖区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 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高污染小型企业的关停力度,以减少对电力设施的腐蚀伤害,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保证电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陇南供电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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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4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经2004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二)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行政许可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

  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委托的期限内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申请人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

  第九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并负责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委托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委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经贸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 ,改进和加强我省技术改造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现行的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把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发挥现有企业的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优势结合起来,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 的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全省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各市经委 分别负责本市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四条 国家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含2亿元,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基 础设施和 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以上),需要列入国家各类计划或有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 目;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国家放权省级审批的项目(以下简称放权审批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 基础设施、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及以上),省内可以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列入 国家各类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国家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除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 (一)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登记备案和审批;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以及技术引进项目对外谈判、招标、签约、 成交等。
 (二)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管、项目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经营等。
 (三)跟踪考核。包括对项目实施、投产、达产全过程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利润、拆旧等,不含政府补助或社会筹措资金),且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的限下项目(需享受国家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除外)。

第九条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企业可自主决定立项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写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登记备案表》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到省经贸委办理 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到市经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省、市经贸委( 经委)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 ,准予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经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表》,可作为企业向银行、土地管 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确保科学决策,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实行审批和先登记备案后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限上项目
  1、项目建议书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宜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报省经贸委审查认可,之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市、 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审查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审查认可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 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审查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
  3、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参照上述程序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放权审批项目
  1、项目建议书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企业持项目建议书及填写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表》到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按企业隶属关系 , 省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到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前应征求市经委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并说明理由。
  2、项目建议书经登记确认后,企业可据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在上报省经贸 委审批前应征求市经委的意见。
  3、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参照上述程序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限下项目
  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限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市、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 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十一条 前期准备工作完备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提出分年度的投资计划。限上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经贸委下达,省经贸委转发;限下和放权审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 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省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由省经 贸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市经贸委(经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企业(项目)法人负责制,由企业(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 、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概算10%以上以及改造方案有较大调整的,要及时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调整审批和重新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所分管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实行督查员负责制,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凡列入国家、省重点的项目,均要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对竣工投产及达产的项目综合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改造项目无论那一级审批或登记备案,都要确保项目的完整性,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同时,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编制好项目有关文件。对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文件内容和要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对未经政府审批、确认登记备案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保、消防、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 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扩大地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计外 [2000 ]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做好项目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经济成份企事业单位技术改 造项目的管理。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表
附件2、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