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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6:49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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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 地发(1987)213号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开展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地质矿产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将此文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附: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若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如水泥厂附属的石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二、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登记发证手续
  对列入规划的矿山建设项目,地矿部门要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项目的进展和存在问题。项目进入前期工作阶段,省级地矿部门应按复核内容了解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包括主矿种)和采矿权属关系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矿部参加。
  筹建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时,要根据《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准备好登记所需资料。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登记资料;应在地矿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需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开采范围图;
  2.矿区范围图;
  3.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4.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破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5.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筹建单位根据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矿区范围图,并到主管部门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然后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发文通知下列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银行、矿山企业。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生产、在建矿山企业,按《采矿登记办法》规定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依据审批权限,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跨省(区、市)联合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采矿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指导所辖矿山企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会同地方政府核定、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矿区存在采矿权属纠纷时,主管部门要提出定点划界意见方案,由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上述工作一经完成,即可按前面所述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补办登记的矿山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分批集中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准备矿区范围图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核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分别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图,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转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矿部门,根据“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除按图上已标出的坐标点设主桩(标)外,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设辅助桩(标)点,然后出具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通知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这项工作后,写出书面汇报,送省级地矿部门。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
  (1)以坐标点标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
  (2)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
  以坐标点标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质地形图,包括桩(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供发布公告用)
  (1)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县、区、乡(镇)、村;
  (2)表明与毗邻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
  (3)矿区范围的轮廓线和界桩(矿界标志)的位置;
  (4)为保密起见,不应标出矿区的地理坐标和界桩(标)点的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等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的名称;(2)矿山企业的负责人;(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标)点的编号和坐标;(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矿区范围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名称;(2)矿山企业地理位置;(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审批机关、批准时间;(5)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6)矿山企业负责人;(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7.界桩或标志设置:
  (1)地面露出一定高度、醒目;(2)字迹清晰、牢固;(3)材质坚固、埋设稳定;(4)桩(标)上应标明:企业名称、设置机关(县人民政府)、设置日期、编号。


  三、填写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补充说明
  采矿许可证中“采证×字〔 〕第×号”的填写:
  (一)采证×字”的填写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部属矿山企业,填写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简称。例,煤炭部所属的矿山填:地采证煤字〔1987〕001号。
  各主管部门简称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委与其通用):
  国家计委:计  司法部:司
  国家经委:经  林业部:林
  轻工业部:轻  铁道部:铁
  煤炭工业部:煤 交通部:交
  化学工业部:化 民政部:民
  国家建材局:材 公安部:公
  冶金工业部:冶 农牧渔业部:农
  对外经济贸
  易部:经贸   水利电力部:水电
  中国黄金总公司:冶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材非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
  中国有色工业金属总公司:中色(省级为“色”)
  (2)部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国务院部、委或省(区、市)的简称。投资比例大者在前,投资比例小者在后;投资比例相等时,以主要负责、牵头的部门或省(区、市)在前。
  例:由化工部和湖北省合资办矿,化工部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化鄂字〔1987〕第001号。
  (3)部与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委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由煤炭部与国家建材局合资办矿,煤炭部为主要牵头单位,则填: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
  (4)省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省(区、市)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广西与广东省合资办矿,广西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桂粤字〔1987〕第001号。
  (5)两个以上部或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省(区、市)属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所属矿山企业,填写省(区、市)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简称。
  (2)省(区、市)内部门与部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门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3)省(区、市)内部门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部门与地方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4)地方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地区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5)两个以上部门、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二)“第×号”中编号的方法
  根据采矿许可证的分类,在同一类中按顺序编号的分类原则:
  1.独资经营的矿山企业,按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分类。
  例:由地矿部发证:
  地采证冶字〔1987〕第001号——第010号
  地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第050号
  由山西省地矿局发证:
  晋采证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晋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第015号
  2.省(地区)与省(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省(地区)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部(厅、局)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两个以上省(地区)、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例:省与省联营:
  地采证鄂豫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与部联营:
  地采证湘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部与部联营:
  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两个以上部、省联营:
  地采证联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内厅(局)与地区联营,如河北省建材局与易县联营:
  冀采证材易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3.在书写编号时,要留足百位数字。
  例:第001号;第050号;第125号。


  四、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的补充说明
  1.一个采矿登记单位内含有不同开采方式,有关项目按每一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若每一开采方式包括不同采矿方法,则有关项目填写各种采矿方法的加权平均值,并注明有代表性的采矿方法。
  2.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有关事项的填写:
  (1)设计单位:包括与形成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设计单位;
  (2)计划任务书批准文号:包括与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号;
  (3)基建周期:包括与形成生产规模有关的历次基建周期的总和;
  (4)上述(1)至(3)项如未经过正规设计可不填写;
  (5)基建投资:历次基建、改扩建投资总和;
  (6)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和尚可服务年限;
  (7)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累计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和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
  (8)登记表“其它”一栏内填写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填项目的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3.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填写五份,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申请登记表分别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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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辽宁省和吉林省(下称各项目省)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被删除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农业银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一家根据借款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专业金融机构;
  (b)“环境管理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1(b)段的规定各项目省同协会分别商定的环境管理计划;
  (c)“吉林”系指吉林省;
  (d)“吉林专用账户”和“辽宁专用账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的规定分别为吉林和辽宁建立的账户;
  (e)“辽宁”系指辽宁省;
  (f)“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辽宁省和吉林省(各项目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g)“各项目省”系指辽宁省和吉林省;
  (h)“省级项目办”系指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2段成立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i)“各专用账户”系指吉林专用账户和辽宁专用账户的通称;及“专用账户”系指各专用账户中的任何一个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八百五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8,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分别在银行为吉林省的项目活动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吉林专用账户)及为辽宁省的项目活动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辽宁专用账户)。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按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a)除下列(b)及(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从二00四年八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度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促使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防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分别将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分配给表格中类别(1)至(4)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吉林及类别(5)至(8)的信贷资金提供给辽宁:(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ii)年利率为5.3%(百分之五又十分之三);及(iii)承诺费和偿还期内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各自承担。
  3.02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中所规定的涉及本项目的各项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3.03节 借款人应不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与协会和各项目省一道对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以后的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应从专用账户中提款的各项支出情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地,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出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应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将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或从专用账户中支出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或确保被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范围中,确保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随同准备报表时所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各项目省中的任一项目省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各项目省中任一项目省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项目省分别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             E·马达沃
   (签字)             (签字)



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8日,交通部

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
根据财政部(88)财工字第224号《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精神,我部制订了《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不仅是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也是企业挖掘生产潜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执行这一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改进。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货轮(含客货轮、拖轮、驳船,下同)船员积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为货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项目为:
一、自行洗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洗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舱作业。
二、自行洗炉: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锅炉的清洗,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洗炉作业。
三、自行理货:指应由船方负担费用的船舶理货,而委托船员进行的理货作业。
四、自行清舱(特殊清舱):指应由货主或船方负担费用的非一般性清舱,而委托船员进行的清舱作业。
五、自行领航:指在可以申请引航员引航的区段,机动船舶在符合本企业有关自行领航条件并确保安全前提下,没有申请引航员引航,由船员进行的引航作业。
六、大件绑扎:指船舶承运笨重长大货物,由船员进行的绑扎加固作业。
不属本条规定的劳务项目范围,未经部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列入。
第四条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应单独核算。各项收支都应按规定,根据凭证入帐,并应按时报送《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支明细表》(表式另发)。
第五条 船员从事第二条一至六款的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一、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支出、利润及分配情况,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科目下,分别设置“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和“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明细科目,并按劳务项目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项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
二、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费收标准计收。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成本,应按该项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各项劳务项目成本占该项劳务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劳务 劳务 营运 教育费 应分摊的
= - - -
利润 收入 税金 附加 劳务成本
本计算公式中的“营运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四、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应按劳务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列入职工奖励基金。其余的百分之七十利润,应纳入企业利润总额,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五、企业发生船员从事职责范围外的劳务收入时,应根据有关票据,借记“银行存款”、“营业往来”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科目。
企业按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劳务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科目,贷记“运输支出”科目。
企业按规定交纳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按规定分别将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支出转入“利润”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入”科目,贷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支出”科目。
月终,企业按规定计提劳务分成时,借记“利润分配—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分成”科目,货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六条 船员从事自行洗舱、自行洗炉、自行清舱(特殊清舱)、自行理货、自行领航等职责外劳务活动,减少营运成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一、沿海、内河运输企业应分别在运输成本中的“航次运行费用”、“船舶航行费用”中增设“货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项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提列入成本的职责外劳务提成。
二、列入成本的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应按净节约额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列入职工奖励基金。净节约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节 船员职责外劳 应分摊的
= -
约额 务应外付费用 劳务成本

船员职责外劳务应外付费用,应按该项劳务规定的费收标准计算;应分摊的劳务成本,应按应外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摊。具体计算比例,由企业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按规定计提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时,应由运输成本负担的部分,借记“运输支出一航次运行费用(或船舶航行费用)一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由船舶修理基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船员职责外劳务提成”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第七条 企业对货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的项目和提成,必须严格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核算。
第八条 提成的劳务费用应主要用于对船员超额劳动的奖励,少部分亦可酌情奖励给直接为船舶服务的有关人员。企业对提成劳务费的分配,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不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截留、隐瞒、私分收入或私开非统一票据。如发现以上情况,除如数追回非法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