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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7:24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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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第十八条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一)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九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照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减征、免征、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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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2008年1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总结工作、安排任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周伯华局长对贯彻吴仪副总理有关加强灾区市场监管和保障食品市场安全,及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切实抓好抗冰雪救灾工作;二要在春节前按照总局要求减免收取各类费用,确保鲜活产品流通上市;三要积极配合发改委、商务部门确保市场供应,秩序稳定,价格调控在合理范围。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刚才,文序同志传达了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艳刚同志宣读了表彰通报,大家要认真贯彻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一年来,全国工商机关以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中国产品信誉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职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2007年,全国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929.6万人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56.86万个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7.9万件,案值5.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4件,有力地维护了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消费安全。

  (一)组织领导有力,广泛宣传发动,狠抓检查落实。全国工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去年8月以来,全系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开展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层层动员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后,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周伯华局长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务院的部署,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周伯华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有关司局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工商机关都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把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上下联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系统迅速全面展开。二是狠抓督查落实,加强分类指导。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专门的督查方案和检查验收方案,总局周伯华局长和领导班子各位成员深入一线,亲自检查,靠前指挥,分别由总局领导和各司局干部组成20个督查组、召开了7个片会和组成15个检查验收组,分三次进行集中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局领导及各业务司局还采取分片包省的办法,加强了分类指导和督查。各地普遍采取派驻工作组、明查暗访等方式层层分片包干加强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到了上下整体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总局和各地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和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举办各类培训班、座谈会2万多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6千万份,播发相关新闻报道10万多条,既广泛动员了工商机关全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又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意识,形成了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四是严格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了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内设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责任追究。湖北、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对专项整治履行职责不力的72个单位230多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停职等处理,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集中围绕“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是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提前完成“两个100%”目标任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地按照总局要求普遍统一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形式和内容,共向经营者印发标准格式的台账300多万册。各级工商机关普遍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按照标准要求逐户开展执法检查,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青海、宁夏、吉林、安徽、重庆、辽宁、天津、海南、云南、湖南、陕西、湖北、河南、甘肃等地加大“两项制度”建设力度,提前完成了“两个100%”目标任务;四川实施“四个五统一”,促进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江苏通过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积极促进经营者提高自律能力,营造诚信和谐消费环境。截止2007年底,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的16835个批发市场、50318个集贸市场、25444个商场、80462个超市100%建立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27.3万个乡镇食杂店、103.6万个街道食杂店、38.7万个社区食杂店100%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同时,各地通过抓“两项制度”的落实,促进了相关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全国已有17.31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10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建立了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二是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全面完成了“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任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清理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广西、江西、新疆、贵州、西藏等地积极行动,强化措施,在全面完成“两项制度”目标任务的同时,有效地解决了食品的无照经营问题。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福建、贵州、重庆、河南、河北、天津、湖南、甘肃等地通过省市政府先后发布了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门文件,严格了责任和分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通过综合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广东通过采取抓亮照经营、抓清理规范、抓反复和“回潮”等措施,提前完成了取缔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目标任务。同时,各地集中力量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和“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办法,分别由各级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和基层工商所逐户进行规范和清理,并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严格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主体共有480.67万户,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主体32.13万户,占6.69%;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主体322.54万户,占67.1%;餐饮业经营主体125.99万户,占26.21%。去年8月份以来,依法变更经营登记2.9万户,注销登记1.5万户,吊销登记3672户,取缔无照经营39.6万户,有效治理了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食品无照经营的问题。

  (三)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取得新成效。全国工商机关根据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有效保障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河北省结合县域传统特色食品,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大力开展“一县一品”整治,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经营者的广泛赞誉。厦门市强化对水产品质量源头治理,收效良好。针对农产品质量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超标等问题,各地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专项整治期间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1911件。尤其是在猪肉质量安全和市场整治中,总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及时制定方案,先后下发了十几个文件,全面部署和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抓得紧,行动快,收效好。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整治猪肉市场“零点行动”,深圳、西安、大连从猪肉入市源头加强全程监管和集中行动。全国共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二是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有新发展。各地把监测作为强化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大监测体系建设步伐,有针对性开展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建立全国食品质量监测数据直报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正向网络化、经常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中央财政拨付1.5亿元为基层工商所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手段。各地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740多万批次。总局组织对41种食品开展了质量监测,全国工商机关共监测食品等产品15.12万批次,平均合格率为80.19%,食品质量同上年相比有新的提高,尤其是日常消费量大的果汁饮料、方便面、乳制品、速冻面米的食品合格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以上。三是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退市工作有新提升。各地继续推出分类监管新举措,尤其加强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熟食等不同种类食品的分类监管。浙江、北京、上海、内蒙古、河南、宁夏、厦门、广州、大连、青岛分别建立了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的冷链食品管理、外销产品分类监管、散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生鲜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肉类食品入市条形编码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各地在强化分类监管的同时,继续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监管,及时公示不合格食品信息,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2674吨,并加强对退市食品等产品的备案工作。福建、湖南、广东、辽宁、湖北、甘肃规范退市程序,有效防止了退市食品改头换面后二次入市。

  (四)集中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新成绩。各地围绕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严格了商品市场质量准入,加大了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新疆、陕西、深圳通过集中行动查获假冒伪劣手机1.9万余部。2007年,总局组织对1468组重点产品实施质量监测,合格率比上年提高5%。去年8月以来,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497件,案值6850.9万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65万件,责令停止发布1.69万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取得新突破。各地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山东省工商局推行的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一户多档制”、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熟食制品“证明登记制”和食品“标牌公示制”“四制”的做法,得到了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充分肯定。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店等活动,有效促进了“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向纵深发展。浙江以抓食品示范店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受到了参加国务院召开的现场会代表们的一致好评。江苏、山东、陕西、四川、贵州、天津、重庆、青海、海南、广西、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等地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使近10万家食品经营主体达到了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条件,带动了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在“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全系统共检查农村重点食品市场2.45万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2856个,取缔无照经营4.78万户,查获伪劣农资产品73.7万公斤。

  (五)创新监管制度,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一是法制建设有新进展。总局研究起草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正在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办法》。广东、河北、湖北等地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监管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辽宁、湖南、安徽、天津、湖北等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丰富和完善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制度。甘肃以“一会两站”为重点扩大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覆盖面。河南以抓安全监督员制度为抓手,构建了由27万人组成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目前,全国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覆盖率分别为80%和64%。三是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果。各地高度重视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以加强对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为目标,着力推进了“金信”工程和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总局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北京以监管信息网络为抓手,立足奥运特点,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全力构建奥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安徽、江西及成都、青岛、济南、武汉、杭州、宁波、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构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成效突出。广州食品安全监管网与1200多家食品市场的内部网络实现了对接,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水平。

  经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07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工商干部辛苦努力、开拓创新和奋力拚搏的结果。一年来,全国工商系统的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苦干、实干,加班加点,甚至带病战斗在监管执法第一线,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今天通报表彰的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向同志们并通过大家,向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辛勤努力工作和做出贡献的全国工商系统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一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受到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和满足现状思想;二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日常规范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市场上食品等产品质量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还比较突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案件还时有发生;三是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还不够规范,食品无照经营回潮问题时有反弹,还缺乏治本措施;四是长效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各级工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改进和提高。

  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不断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工作安排,2008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和创新、规范、提高与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扎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工商机关要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通过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方面为食品等产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增强消费信心,正确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维权及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历史任务,消费维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更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推进改善民生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把确保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列入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内容,阐明了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关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危。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从践行党的宗旨的高度,切实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改善民生相统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者,更要服务于消费者和广大群众,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四)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主线。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围绕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把依法规范监管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升食品等产品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日常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加大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建设力度,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虽然完成了100%目标任务,但仅仅是阶段性的。当前,既要花大力气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又要完善和规范。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两项制度”的格式文本,既要确保可追溯,又要方便易行,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分类指导,注重“两项制度”的实效性。各地要紧紧围绕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确保可追溯这一要求,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对商场、超市要重点监督其从内部连锁配送到自行采购的所有食品都要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切实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涉及经营的食品其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检验报告有效,食品质量合格。同时,积极引导商场、超市提高“两项制度”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对商场、超市现场制做的食品和内部加工的熟食品,要引导和监督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示配料成份和保质期,依法、科学、规范经营和退市。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既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建立和执行“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又要强化入场销售者建立健全和执行“两项制度”的责任,引导和监督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围绕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和货源渠道证明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自检室,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监督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要逐户检查建立和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做到证件、资料齐全有效。对食杂店,要重点检查其按照要求执行“两项制度”情况,尤其是票证档案和进货台账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逐步由城市和县城扩大到广大农村,由主要监管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扩大到监管县城以下各类市场以及乡村食杂店,努力实现所有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目标。三是强化对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将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作为日常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并与经营者和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食品质量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常抓不懈。在监督检查中,要采取倒查的方式,随机抽取食品与其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相对应,并对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要求如实记录,积极教育、引导和指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对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突出问题。一是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精神,特别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针对部分省区雨雪冰冻灾情的实际,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市场安全,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实不符、囤积居奇、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为保障食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和抗灾救灾做出新贡献。同时,要根据季节和节日食品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干果、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和老年食品等质量监管,确保季节性食品市场和节日消费安全。当前,要切实抓好春节和“两会”前及期间的食品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迎奥运食品市场检查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过好春节、开好“两会”和成功举办奥运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二是以城乡结合部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的地区。今年,要下大力气对城乡结合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小食品市场、小摊点、小食杂店、小商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馆,重点解决好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食品不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力度,并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相结合,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取缔游商小贩和市场内及门店食品无照经营,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和完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以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在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成果的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扩大覆盖面,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一个行政村至少建成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总局将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专门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与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引导鼓励商场、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食品连锁经营,并加强对连锁配送食品的监管,为农村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要强化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的规范管理,大力推广山东“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尤其是对强化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加强对送货下乡、农村走街串巷食品商贩的监管,严厉查处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根据今年部署的专项执法进展情况,总局将分别适时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加大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水平。一是强化食品市场日常巡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严格落实监管片区责任制,严格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确保监管到位。要创新市场巡查方式,完善监管档案,并与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企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要按照工商机关抽检、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的要求,继续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力度,突出抓好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总局全年将安排40多种食品实施全国统一监测,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市场销售量大的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源头治理。要结合食品质量监测,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度,在市场内实行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及工商所三方监督退市机制,凡是应该销毁的由三方共同监督销毁。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品名、数量、生产者、经营者和退市原因等信息,加大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严防退市后改换包装再次上市销售。三是强化食品分类监管。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以及不同风险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监管。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重点监管和防止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超标等问题,以及瘦肉精、注水肉等问题;对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问题;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监管其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添加剂、保质期等问题;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份含量等问题。总之,通过强化食品质量分类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四是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虚假宣传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大要案件信息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和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扎实抓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深入贯彻《特别规定》,切实抓好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重点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切实对重点商品从市场准入、交易、退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一是要严把重点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坚持先证后照,建立健全重点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和动态管理档案,并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特别标注,确保重点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要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对重点商品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认真组织定向监测和跟踪监测,按照总局有关商品质量监测的安排意见和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商品质量监测方案,认真落实监测人员和经费,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为保障流通领域商品市场消费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现代化手段。三是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源头治理是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根本和关键,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和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及商品市场的状况,建立健全与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和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商品质量情况通报机制,为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形成商品质量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环节的监管链条,确保商品质量监管到位。

  (二)认真组织商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一是以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电器、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等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和是否假冒他人商标、包装、标识,以及假冒伪劣商品。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涉及跨区域的商品质量问题,要加强地区间案件协查工作。二是以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对进口化妆品、玩具、皮鞋和家俱等商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商品质量合格。对进口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信息发布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外交和外贸大局。同时,要针对边贸市场商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我国商品形象和边贸市场秩序。三是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的情况,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采取源头堵、市场管和明查暗访等办法,下大气力解决一些重点地区制假售假问题,对跨地区的专项检查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

  (三)创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各地要围绕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和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突出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商品质量的市场准入环节,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县城和城市经营上述重要商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和专业门店逐步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要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全面加强对商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监管,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总局将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五、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各地要按照“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五大体系”为抓手,着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国务院颁布的《特别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法定职责,各地要围绕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监管食品等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体系。突出抓好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经营者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并结合监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用制度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养成习惯,走向规范。总局将继续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暂行办法》,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为依法监管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各地要积极参与地方的立法立规工作,为依法长效监管奠定法制基础。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水平。要在确保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引导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各环节严把食品等产品质量关。要鼓励和引导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注重源头把关和治理。要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超市等活动,以及创建放心消费社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购进、储存、销售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内部监控体系,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而与基层工商所进行信息化网络对接,为实现网上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奠定基础。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建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不断提高经营者自律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不断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水平。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协作意识,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接口对接问题,完善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与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在进一步扩大“一会两站”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食品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适时曝光违法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提升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总局根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地在信息网络化建设中,要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依据“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食品等产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内部职能机构之间横向连接,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网络资源共享,与经营者和市场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努力实现网上咨询、发布、调度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各地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本地预警和处置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应急预案的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应急系统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的状况,确保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应对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照预案要求采取行动,尤其在重大节日、集会或其他特殊时期,能够及时有效启动预案和迅速妥善处置突发问题,为有效防范和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奠定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精神和总局党组的决定,各级工商机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不撤,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再集中办公,由牵头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内设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及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并层层细化分解,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各地要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广大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从全局和政治上把握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监管执法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层尤其是工商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十一五”食品安全规划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项目的落实,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编印培训教材,开展大练兵、大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基层监管执法队伍,为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提供素质和人才保障。要集中财力物力,继续改善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商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深入了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同志们,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是各级工商机关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努力开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用药,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暂不单独实施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并承担采购工作,利用其非营利性的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等服务。
  第七条 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九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目录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参加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人员的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结合基层用药实际,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编制采购目录。经专家评审,明确每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限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采购,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从2011年4月1日起,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以全省为供货区域,实现带量采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数量或区域划分在药品企业投标前公布。
  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应急储备制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书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2/3,主观分值不应超过1/3。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应包含配送费用。
  基本药物可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由各市组织统一招标,生产企业在各市已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药品质量不达标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畅通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四章 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中心签订授权书或者委托协议。
  第二十条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各县(市、区)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中心,设立专用账户,统一支付所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各地可以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周转资金应根据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个月的药品销售额总额测算。对不能及时偿还代垫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拖欠天数和当期银行利率给予罚息。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货款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不得挪用,对违法违规者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行政部门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制定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采购中心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具体招标办法;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开展定期评估,定期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采购中心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分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时,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采购价格或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实际价格进行比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省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各设区市卫生局应设立基本药物工作部门,负责对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管。设区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由监察、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对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