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1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七日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帮困助学的社会声势,加大资助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帮困助学,建立和完善帮困助学制度,现对市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的助学提出以下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户籍在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内,通过高校招生计划正常录取,家庭特别贫困,品学特别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监护人无力承担其上学的;
3、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5、革命烈士子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1、经审核,在审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因各种原因注销低保资格的;
3、违反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4、高校年度期未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
二、资助学生的确认
凡申请资助的学生都需填写《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资金申请表》,并通过以下途径予以确认。
1、学校认定。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三学生,可在当年的第二学期前凭有效证件以及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签署的意见,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助学。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审核认定资助的初选名单,签署意见,于学期结束前报市关工委办公室。
2、部门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系统的工作职能,推荐需资助且又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名单,及时报市关工委办公室。
3、关工委审核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由关工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资助名单后,报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审定,于每年7月上旬予以公布。资助工作按高校录取顺序分批进行。
三、资助类别和标准
资助类别和标准为三类:
第一类考上重点大学的。资助标准12000元,第一年6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1000元。
第二类考上本科(本二)大学的。资助标准10000元,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四年各1000元。
第三类考上大专院校(不含民办大专)以及三校生(职高、中专、技校)考上本科、专科、职业技术院校的。资助标准5000元,第一年3000元、后两年各1000元。
资助经费支出时间为每年8月份—9月份。
四、资助形式
1、结对资助,由单位集体或个人直接出资资助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2、汇集社会力量,扩大帮困助学资金,由关工委组织安排资助学生。
资助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由市关工委通报资助情况。各种形式的资助工作每年一次,不搞多头资助。
五、资金来源
为保证资助工作的长效性,资助资金要求能体现“政府拨一点、慈善总会助一点、部门单位出一点、社会各界募一点”的原则。
1、财政部门要把助学经费列入年初预算,每年安排约占年需资助资金总数的30%—4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
2、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要列入慈善总会的帮困范围,每年要安排资助资金。
3、允许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内、外经费中提一点作为帮困助学资金。
4、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款。
建立“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资金”专项帐户,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领导
建立正常工作机制,市关工委负责整个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见附件),以确保资助工作更趋规范,卓有成效。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
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顾 问:陈礼安
组 长:李露儿
副组长:赵兴旺 市教育局
梁建华 市财政局
金素琴 市民政局
成 员:倪荣夫 市残联
高 杨 市委老干部局
吴 耘 市总工会
俞 中 团市委
王麟敏 市妇联
陈启文 市关工委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关工委,陈启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健全和完善海南省政府投融资体系,规范并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指省和市县政府,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支撑的关系,准确把握好负债建设和财政风险的平衡,推动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增强融资能力,防范债务风险,有效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省统一融资规模、债务规模的风险管理框架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分省和市县两级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管理。二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财政、发改、审计、国资、国土、金融办、人行和银监等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三是合理举债,防范风险。按照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既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同时也要注重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第七条 省政府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与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为融资平台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县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或重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须报经省财政厅进行内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乡镇一级政府不得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十条 各级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级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等各项指标良好。
(二)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注入资本金。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属于政府已供应且为可转移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用于注资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注资的,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与用途。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核: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修改章程。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平台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融资平台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融资平台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平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或破产的,应当事先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监管部门监督其偿债措施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年度审核,对其是否满足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对其融入资金使用情况、债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保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限期整改、撤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等意见。
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审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努力实现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民间资本等,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融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等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将融资规模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应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提取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采取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根据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状况,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进行财政补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严禁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准备金制度。即各级政府每年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所产生或有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资金总额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承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额的5%。
第二十条 自2010年6月30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融资时,应提前向同级监管部门报送融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融资额度、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在各级政府自行设定的规模以内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审核,超过设定规模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提交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融资平台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大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市县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办法,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