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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1:36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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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66号公告(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时,比照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出售给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时,应当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及经使馆和特许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特许经营单位向其主管海关补缴税款后,海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doc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RANSFER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BY DIPLOMATIC MISSIONS

申请日期: 车架号:
Date of Application: Chassis No.:
物品名称Descriptions 规格/型号Speci./Model 数量Quantity 进口(受让)日期Date of Entry (Transfer) 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备注Remarks

出让方名称:
Name of Transferor:
出让方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 出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受让方信息
Information on Transferee
外交机构及常驻机构Diplomatic Mission & Resident Organization 外交人员Diplomatic Staff 常驻人员Resident Staff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and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Chinese and/or English)身份证件号码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性别Sex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Date of Birth Year Month Date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Passport/Pass No. 居留证件号码Residence Permit No. 身份证件号码 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电话Telephone
受让方负责人签字: 受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上项申请,海关已予批准,并自批准日起七日内有效。
This Customs has granted the approval, which is valid for seven day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its issue, of the above application.
海关印章: 经办关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Customs Seal: Signature of Customs officer: Date of Issue: Year Month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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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
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第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
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2000年1月28日

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按照我部节能减排工作重点任务安排,我们先期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四个重点用能行业中粗钢(含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电解铝、合成氨、烧碱、电石、水泥、平板玻璃等13种产品(工序),以国内同类企业能效先进水平作为参照值,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现将上述产品(工序)能效标杆指标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是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实施主体。参加对标达标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统计方法要求,严格规范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好对标达标活动。一是要强化对标达标活动管理,落实机构和人员,从组织管理上确保对标达标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认真制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工作方案,通过活动的开展,使自身能效水平达到或接近同行业国内领先水平。
  二、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参与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企业的指导。要根据企业的信息需求,为企业提供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为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做好先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质量和成效。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活动企业的组织、监督和指导。一是组织企业做好能源审计工作,摸清企业能耗现状、查找差距和潜力,有针对性的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标达标;二是组织企业做好能效水平对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地区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指标数据分析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各地对标达标活动情况及行业能效水平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更新能效水平标杆,完善指标体系,并陆续开展其他行业产品(工序)的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在能效对标达标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对标企业进行表彰。
  附件:1.钢铁行业主要产品(工序)能效标杆指标
     2.有色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
     3.建材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
     4.化工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25/001e3741a2cc0ddef4bf01.pdf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