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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5:03:09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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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员是政府出资开发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城区以社区为单位按照6-10人的规模控制治安巡防队人数。全市治安巡防队总员额暂控制1000人规模,以后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适当调整。治安巡防队在社区挂牌办公,统一称谓为:株洲市ⅹⅹ区ⅹⅹ街道ⅹⅹ社区治安巡防队。
第四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领导、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调度、监督和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防队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招聘、培训巡防队员,严格核定巡防队队员员额并逐一分配到各街道;协调治安巡防队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账、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督促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分别与本街道巡防队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建立分配到本街道的治安巡防队员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根据实战需要将区综治办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队员再分配到所属各社区;建立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审查所属各社区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治安巡防队员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社区为本社区治安巡防队提供办公场所;建立本社区治安巡防队值班登记台帐和出勤考核制度,对本社区治安巡防队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考核。

第八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在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常住在本辖区内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下岗人员中公开招聘。

第九条招聘城区治安巡防队员须经过四个环节:政审,包括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体检,包括体格检查和体能测试;考试内容包括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时事知识;公示,对政审、体检、考试都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通过公示并经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培训工作由区综治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下岗培训计划,实行免费培训,公安机关予以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治安巡防队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巡防工作。巡区发案数量和治安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列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队员工资中的300元作为浮动工资。

第十二条治安巡防队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防,维护辖区治安秩序;负责对本辖区可疑人员的查询,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对现行违法犯罪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抓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巡防标志和编号牌。重点到无围墙、门卫、物业保安的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进行巡查,掌握各处地形等情况,同时与小区楼栋守护人员建立工作关系,并提示、帮助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治安巡防队根据实战需要适时调整巡防线路、巡防密度和巡防班次、时间。巡防队员每日按班次与巡区各居民小区门卫或楼栋守护岗双向签到。

第十四条治安电子防控系统负责监控主要街道、银行、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部位和治安复杂场所。巡特警主要负责巡防重点街道、广场及周围区域等人流密集场所。小区物业保安主要负责小区内查问嫌疑人员、防范各类案件发生。单位及场所保安队员主要负责维护责任范围的安全秩序,搞好安全防范。楼栋守户岗主要负责巡查外来可疑人员,开展邻里守望和安防宣传。治安巡防队随时保持与巡区及邻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特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的通讯呼应,及时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逻民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辖内小区物业保安、楼栋守护岗通报现行警情或疑似警情,充分发挥衔接、联结上述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的作用。同时在协查可疑部位和人员,制止、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时可请求支援,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联防联控、动静结合、协同配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五条治安巡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文明巡逻,依法办事,热心帮助群众,努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入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等内进行检查。禁止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解除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治安巡防队员参与办案和其他警务活动。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

第十八条治安巡防队的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巡防队员工资可参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1.3倍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区为巡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统一配备服装标识和装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月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各区财政专户。区财政按核定分配人数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连同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部分及时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各区必须严格核定并如实上报治安巡防队员人数。市财政局、市综治办每年组织两次对各区治安巡防队员集中点验,并不定期对治安巡防队实地检查、点验。

第二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在治安巡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街道综治办申请市、区人民政府或综治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治安巡防队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组建城市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工作规程》(株办发〔2002〕14号)同时废止。原各区所聘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员需重新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组建治安巡防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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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