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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09:51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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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人口基础信息是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为有效整合各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特建立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一、 人口信息交换部门

所有掌握人口信息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安、卫生、民政、城建、人口计生、法院等六个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提供人口个案信息。

二、 人口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接受部门

市公安局定期将出生(收养)申报、迁移(迁入、迁出)人员、进入育龄期妇女、死亡人员、暂住人口变动(新增和注销)和私房出租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卫生局定期将出生、怀孕、施行节育手术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民政局定期将涉外和国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和福利院收养登记、殡仪馆的火化登记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城建委定期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将法院离婚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将生育证发放登记、出生信息、7岁以下儿童户口变动和死亡信息、育龄妇女死亡信息、外来育龄妇女怀孕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

三、 人口信息交换途径

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固定电子信箱,各部门人口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统一向该电子信箱报送。人口计生部门对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相关部门。

四、 人口信息交换时间

人口信息交换一般采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月报在每月28日前提供;季报在每季末28日前提供;半年报在6月28日前提供;年报在第二年1月10前提供。特殊情况由信息需求单位与提供单位双方商定。

五、 人口信息安全管理

各部门对于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人口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妥善保管,严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公民的基本信息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或泄露他人基本信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六、 人口信息开发利用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人口基础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人口发展问题研究。建立人口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人口研究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人口变动情况。对未来将给我市社会、经济、安全等带来影响的人口问题提出预报、预警。

七、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管理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纳入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八、人口信息交换制度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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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科协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科协加强了协作,使各地的科技扶贫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反复协商,从你省(区、市)选一个多灾贫困县(旗,下同,名单附后)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试
点,争取在两三年内使这些贫困县的群众通过学习,采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治穷致富。现将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科协应协调动作,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试点县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实地考察,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科技扶贫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行动计划,报请县委和政府审批实施。
二、科技扶贫的经济项目,要在充分发挥当地各种优势的前提下,本着远近期相结合、重在当前和大小相结合、以小为主的原则,优先安排好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广阔、资源可靠、效益大、辐射面宽的项目,以便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各个项目要协调配合,相辅相成,
不断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扶贫的关键是源源不断地把适用的先进技术送往广大农村。要根据扶贫的具体需要,下功夫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工作,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培训技术骨干。
四、为充分发挥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治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要积极倡导和建立以农民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群众性的专项研究、试点和示范推广活动;建立各种群众性的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提供良种、传授技术、组织加工、贮运、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
系列化服务。
五、各试点县的救灾扶贫领导机构应把科技扶贫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县内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推进科技扶贫工作的开展。鉴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建议在县民政局内设立科技扶贫办公室,从县民政部门、科协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上下联
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科协主要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参加考察论证、提出扶贫方案和开发建议,并协助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组织技术培训、编写科技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必须做到扎扎实实,精打细算,有计划,有步骤,办实事,讲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图虚名,反对大轰大嗡、浮夸和铺张浪费。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科协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联系,研究提出行动方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迅速开展工作。请
将各试点县科技扶贫工作的长远规划、近期行动计划以及有关工作情况尽快报民政部和中国科协。
附:全国科技扶贫工作试点县名单
1.北京市 密云县
2.河北省 丰宁县
3.山西省 临县
4.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5.吉林省 洮安县
6.浙江省 盘安县
7.安徽省 临泉县
8.江西省 永新县
9.山东省 沂水县
10.湖南省 宁远县
11.广东省 东方县
12.广西壮族自治区 马山县
13.云南省 富宁县
14.陕西省 商县
15.宁夏回族自治区 泾源县



1986年4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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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你厅《关于请明示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 ( 国土资厅函〔 2003 〕302 号 ) 收悉。经商财政部 ,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 按照自愿原则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 , 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 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财规〔2008〕47 号 ) 的规定 , 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事业单位实施上述收费 , 应按原因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 1998 〕2984 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
文件

国家计委

 

财规【2000】47号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OOO 年 10 月 2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物价局 ( 计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 ,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 经研究 , 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 不包括国家机关 )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 , 不属于政府行为 , 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 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 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 , 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 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一 )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 二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 , 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 四 ) 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 五 ) 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 六 ) 开展演出活动 , 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 七 )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 八 ) 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 , 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 (1998)2984 号 ) 规定 , 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 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 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 ,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 , 属于法定培训 , 具有强制性 , 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 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 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 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对己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 , 财政部 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因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0O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