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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九品中正制/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1:06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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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九品中正制

曾广荣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公元220年)为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制定。该法由各郡长官推选朝官中本籍“著姓士族”担任中正,中正将本郡士族依家世与才德写出品、状,作为吏部委任官职的主要依据。“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的资历,“计资定品”,分别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称九品。虽为九品,但第一品是虚设,无人能达到,所以第二品为最高等。“状”是根据士人的德才行为下一个简短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后在郡中正之上设州大中正,其下又有郡国大中正和小中正,属官有清定、访问等。西晋时在京大小中正每月在上东门会议三次,评定和升降士族品第,小中正写出品、状,由大中正核实,呈司徒府,司徒核实后交尚书备选用。为提高中正权威,朝廷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中正如定品违法,须受追究。此制创立之初,评定人物的标准是家世、才德并重,“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胄高卑”。但被选者几乎全是门阀世族,才德逐渐被忽略,家世愈益重要,至西晋已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此制成了维护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主要门第,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到隋文帝时,门阀制度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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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充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若干规定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充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若干规定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1984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简称《细则》)的有关条文再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增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选举委员会,办理本级并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指导本地区不设区的市、县、乡、镇的选举工作。地区行政公署选
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在《细则》各条中的“县、市辖区”之前增加“不设区的市。”
三、《细则》第三章第十条“市、县和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删掉“乡、镇”二字。在本条最后加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细则》第七章第三十条改为:“任何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不得调换或增减。”
五、《细则》第八章第四十二条“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应改为“得票数不得少于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六、对《细则》中“关于召开县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改为:“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市,市辖区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都要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
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2、第四条增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候选人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除提名人要求撤回或者被提名人要求并经提名人同意撤销的以外,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预选名单是等额,而代表又确实提不出别的候选人,
这个名单可以作为预选名单。但是,如果在主席团提出的名单之外,代表又联合提出别的候选人,主席团必须将这些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
3、第六条删去“经主席团决定,未当选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可以作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未当选的县长、市辖区区长候选人,可以作为副县长、市辖区副区长候选人”。
4、《若干规定》增加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参照本规定召开。选举出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细则》,根据本决议作相应补充和修改,其它条款作文字订正后,重新公布。



1986年3月14日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3]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市资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国有企业(含授权经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对市国有企业及其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职能划入



  (一) 将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入(有关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除外)。



  (二) 将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职能划


入。



  (三)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关职能划入。



  (四)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及市直机关工委协助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有关职能划入。



  (五)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



  3、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六)将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


,并实施监督。



  二、职能转变



  (一)市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资产管理局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资产管理局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日常工作,统一受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事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资产管理局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资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四)除对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外,市资产管理局还承担指导监管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资产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下同);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交流、待遇、退休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所报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


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考核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处、授权经营、清产核资、综合评价、调处纠纷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市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评估体系;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组织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财务稽核,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管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资产管理局内设2室4科,共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往与宣传及编印国企改革简报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女、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和纪检工委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对所管干部提出审查、考察、推荐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和交流、待遇、退休工作;组织培训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企业改革科



  负责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协调审核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和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综合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协调指导市直集体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和调处企业产权纠纷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对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管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联系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



  提出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拟定国有资产营运的计划;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研究拟定授权国有企业的设立、撤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及结构调整;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和发展;协调利用外资民资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稽核监察室



  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稽查、监督、审计、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稽核市直国有企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大投融资、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局机关的法律事务;稽核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资产管理局暂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副局长3名,企业工委副书记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市资产管理局的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六、其它事项



  市资产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根据其有关规定要求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