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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王培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12:45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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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

(武汉 王培荫)

中国法院网上挂出一篇认为应该肯定在执行中可以堵被执行人被窝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而不是肯定。
我个人对“堵被窝”的理解是:“堵被窝”是个形象的说法,也就是半夜三更强行进门,免得被执行人避而不见,干脆把人堵在被子里,被中捉鳖,以强制执行的办法。
“堵被窝执行”,也许对法院负责执行的同志而言,的确属无奈之举,与法官做“捉迷藏”游戏的被执行人太多了。但是,笔者仍以为“堵被窝执行”不甚妥当,至少目前不应大面积推行,而应缓行。
首先,“堵被窝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住所、财物等,但是,不能破门而入,直接将被执行人堵在被窝里。“堵被窝执行”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方便有效,但是该种执行行为本身的程序却不合法。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住宅和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人权。一个公民,即使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住宅是他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理所当然,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也无权擅自进入并把他半夜三更堵在被窝里。
再次,试想,那些被执行人中,如果被堵被窝的当时,恰好正在进行(或预备进行)夫妻或男女之间的“人事”,或是赤条条躺在被窝里,岂不是被负责执行的法官一览无余、甚至被搅了“好事”?如果假设成立,被执行人的尊严和隐私何在?何以体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总之,破解执行难,恐怕还得另谋良策。一旦我们今天能肯定“堵被窝执行”,那么明天是否可以将被执行人堵在手术台上、急救室里?进而将被执行人堵在任何法官可以堵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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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监察部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以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人事部
监察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05-31

教财厅〔2002〕2号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2月6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4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四定”、“三考核”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主动,扎实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加强领导,层层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指定或抽调专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将于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待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软件后,完成相关工作。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及时补充还贷信息,并定期更新。

  4、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