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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形象建设的思考/柳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5:10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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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形象建设的思考

柳 青 梅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影响警察形象的原因进行分析,阐述了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了人民警察形象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关键词】警察形象 建设 思考
人民警察形象代表着国家、政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警察形象建设,就必须双管齐下,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可亲、可爱、可敬的警察形象,沟通警民感情,改善警民关系,最终形成警民共治的良好局面。本文拟就警察形象问题作一探讨。
  一、警察形象的含义及影响警察形象的原因
  何为警察形象?形象是指一个社会组织及其行为通过传播在公众心目中所确立的综合印象,即公众对一个社会组织的全部看法和总体评价。而警察形象则是指人民警察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即社会公众对警察的总体评价。它是民警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的综合反映。警察形象体现了公安机关的精神风貌,是民警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包括仪表形象、纪律形象、业务形象、服务形象和知识形象等。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警察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如执行“五条禁令”、开展“三项教育”、推出警察卡通形象、警察形象大使等一系列活动,使警察的总体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执法文明等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得到树立。但是,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还是不尽人意,有的甚至不堪入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1、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第一,由于人事管理上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导致少数素质低下的民警进入公安队伍,影响了队伍整体形象;第二,少数民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动摇,反映到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方面,出现了许多社会群众不满意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警察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2、日常执法工作不尽人意。一是落后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大众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距离,机械呆板的工作方法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二是部分民警执法不够规范,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等“三乱”现象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三是公安宣传工作不力,未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治警不严,惩处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一方面队伍中少数害群之马未能得到及时处置,不能使得后来者引以为戒;另一方面,无法约束民警的思想、行为,导致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因素。
  1、期望过高,失望越大。相当一部分群众把民警当作“神”而不是当作“人”来看,他们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进而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2、认识偏颇,混淆视听。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而形成对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
 3、认知有限,造成误解。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行政干预,滥用警力。一是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其他部门一遇上难办的事就让警察去管,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从而损害警察形象;二是非警务活动过多,损害警民关系,影响民警的执法形象。
  2、鱼目混珠,损害形象。六、七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的是政府形象,有着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3、保障不力,经费不足。首先,因公安经费保障不足,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以罚代刑”、“以罚代拘”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的文明执法形象。其次,警力不足,任务繁重,战役过多,超负荷工作,而经济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挫伤了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影响了民警的执法服务形象。
  二、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必要性
  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与群众间最主要的沟通桥梁。民警是公安机关联系和伸向社会公众的触角,扮演着党委政府的公共关系人员的角色。公安民警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建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意义重大。
  (一)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肩负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没有良好的警察形象,公安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完成任务。只有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合格人才,才能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深入贯彻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与其一脉相承。通过形象建设,人民警察可以更好地为民、爱民,让人民满意。
  (三)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人民警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警察的言行不当也越来越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误解或纠纷。因此,只有良好的警察形象,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四)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树立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有利于不断促进警察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沟通,实现警察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在与群众密切接触中树立和改善人民警察形象,在经常沟通与交流中达到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从而树立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三、人民警察形象建设的目标
警察形象应是人民公仆形象,让人民满意的形象。因此, 人民警察形象建设的目标就是提高全体民警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树立起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严格执法的文明形象、爱岗敬业的良好形象和安于淡泊的廉洁形象。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改善警民关系,就必须与时俱进,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使人民警察高大形象在群众中不断得到升华。
  (一)内强素质。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斜”。说到底,一个部门的形象是自己树立的,警察形象的好坏不是由别人吹捧或批评所决定的,是警察自己掌握着形象毁誉的“切换键”。因为,警察形象中的仪表形象、社会形象是外在的,而服务形象、执法形象是内在的,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在形象决定和制约外在形象,而内在形象又是由素质决定的。因此,要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最重要的是练好“内功”,在提高素质上花气力,着重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和管好警察自己。
  1、提高民警思想认识,不断增强五个意识。一是服务意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入世之后,政府的职能已由“管理”向“服务”转化。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服务”决不是警务工作份外的负担,而是一种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应该提倡的职业精神和美德。因此,新时期的公安机关是集专政、打击、管理、服务于一身的多元职能的公安机关。民警只有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中,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让群众满意。二是宗旨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更高,只有增强宗旨意识,认真思考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树立起人民警察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 三是“诚信”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诚心为善并付诸实践,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是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公安机关的信用是政府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公安机关既要做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者、维护者,更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示范者、实践者。四是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追求平等、尊重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尊重法律、保障人权”是现代警察所必须树立的执法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在群众心中树立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文明形象。五是形象意识。形象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形象反映素质,折射作风,表现文明,影响声誉,影响环境,所以有人说:“形象重于生命”。“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社会形象”,这既是胡锦涛总书记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最新要求,也是公安大讨论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和民警管理。良好的形象,要靠制度规范和制约。只有通过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行为、装备进行规范,有效提高队伍的工作效能,重塑“文明之师、威武之师”,才能有效改善警民关系,实现警民共治。一要继续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加强警容风纪形象建设。警容风纪是警察形象和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展示警察风貌的窗口。人民警察讲究礼仪,保持严整的警容,目的在于展示公安机关的优良作风,做到举止文明,令行禁止,朝气蓬勃,雷厉风行,在行为举止方面显示出人民警察的威严,把他们铸造成新时代人民卫士。二要健全业务培训机制,落实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只有通过多种形式的严格培训,有效提高民警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实战技能,才能保证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改善执法形象。为此,要努力提高队伍的科技水平、执法水平、行政管理水平和口才交际能力。三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使民警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保持队伍纯洁。要大力推行岗位目标责任、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制度,增强广大民警竞争和危机意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民警的岗位责任感和荣辱感,以良好的工作姿态树立人民警察爱岗敬业的良好形象;要以“治长”为重点,以“从严”为核心,建立健全从严管理队伍的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理并举,对民警实行“严治、严管、严教、严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严把“进口”,畅通“出口”,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从源头上把住进人关,大力清理不合格人员,下大力气治理和解决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问题,并将其与“治警打假”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队伍纯洁。
  3、解决经费保障,改善警察形象。解决经费保障,让警察不再有后顾之忧,势必极大的调动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确保社会安定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治安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有利于改善警察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意义重大。
  4、提高公安工作绩效,努力创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社会稳定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稳定第一的思想,把维护稳定置于头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树立人民警察社会形象的基本要求。
  5、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形象转变。警务公开是把为人民服务承诺落在实处,使为人民服务具体化和规范化。实施警务公开,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公众和警察合作的盲目性,增加了公众对警察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警察加强服务意识和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形象建设。
  (二)外树形象。
  俗话说:“三分长相,七分打扮”。要树立起良好的警察形象,除了警察自身表现要好外,更要借助外力,提高警察的影响力。外树形象,简单地说,就是运用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展示现代人民警察新形象,即提高警察组织自身的影响力,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争取更大更多的公众支持,获得最佳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
  1、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协助。一是要与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聘请的党风警风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二是要经常与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保持联系,与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征询意见;三是要加强与民间社团的联系,邀请他们前来参观、座谈,获取他们的支持;四是要深入社区、农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请人民监督员、设立民警违纪举报投诉电话,邀请舆论监督等形式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改进警察队伍中的不良作风,促进人民警察形象建设。
  2、利用新闻媒介,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新闻媒介主要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传播工具,宣传公安工作。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六要要开设与民沟通的渠道。如设立警民论坛,征集交流话题,搭建警民心与心沟通的桥梁,组织开展亲民活动,实现警察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加强沟通,促进理解,树立形象。
  3、要建立形象危机处理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起形象危机处理机制,指定专人,保持与各种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跟踪和分析新闻媒体和网站关于公安机关的舆情动态,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安负面报道,要及时沟通情况,尽快调查处理,并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表明公安机关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报道,迅速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
  总之,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抓好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才能永葆警察形象的正义性、纯洁性、公正性。公安机关必须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转变警察形象的长效机制,适时进行警察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把警察队伍真正建设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队伍。
(作者柳青梅系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均溪派出所科员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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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委制定的《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1998年2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我市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布局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含室内、场内从事洗车业务)的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拆。


第五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行驶的车辆,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对市区内车辆清洗(点)及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车辆清洗站(点)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七条建城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各县(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一律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襄樊市建委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建成区域内的清洗站(点)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襄樊市建委备案发证。


第八条申请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凡在建成区内申建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车辆进入道路和车辆待洗场,车辆进出不得有损市政设施;待洗场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


(二)作业场地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作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三)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经营,所使用的清洗设备要有利于节约用水;


(四)严禁污水横流,要具备掩盖式下水道;必须设置污泥沉淀池,严禁污水、污泥未经沉淀直接进入下水道;


(五)室内或露天的清洗站(点),不得使人行道、慢车道积水遍地,污迹斑斑,严禁有碍市容;


(六)清洗站(点)的标示牌不得粗制滥造,更不得随意摆放,阻碍人行道、慢车道的通畅和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条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清洗站(点),由主管部门发给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取得运营证后,经营者凭运营证和其它必备资料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经营。清洗站(点)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审核,运营证每3年换发一次。不得将运营证私自转让、转租,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点)运营。


第十一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目测处无泥沙;


(二)玻璃明亮;


(三)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第十二条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准的统一标准收取,并在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三条由清洗站(点)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拆除、停业整顿或停止供水,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点),无运营证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及占道经营的;


(五)违反其它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不按时缴纳管理费用的。


第十五条对进入市区或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清洁的车辆,由城建监察人员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车辆清洗站(点)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它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各车辆清洗站(点),其经营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在50天之内申请补办有关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阳府〔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2012年6月30日前,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市区,包括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2012年7月1日之后,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交易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买人通过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和转让交易。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七)结果公示。

  第七条 网上交易按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网上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和《阳江日报》等媒体同步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土地或矿业权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矿业权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网上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等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凭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重新申领。持有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效数字证书的申请人,方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无异议。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交易截止时间的前1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由交易中心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交易中心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网上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交易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

  (二)网上交易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交易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其他依法不成交的情形,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交易中心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四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网上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交易期间的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维护须经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交易中心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应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监察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在原批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违法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备案,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交易中心应取消其参加本中心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各有关机构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中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